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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尚书新义》初探

http://www.newdu.com 2017-12-14 未知 方笑一 参加讨论

    北宋熙宁科举改革中,颁布了由王安石领衔编撰的《诗义》、《尚书义》、《周礼义》三部著作,时称《三经新义》。它们取代唐代孔颖达所编《五经正义》,成为新的学校教材和应试标准,也是以王安石为核心的北宋新学学派的代表著作,对当时的科场和学风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在宋代思想史上也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余英时先生所言:“安石《三经新义》虽是解经之作,其中‘义’的部分则是为儒家重建秩序的大目的服务的。”[1](p.101)南宋以后,随着新学的衰落,《三经新义》逐渐散佚,故而相关的研究也鲜有进展。1986年,台湾学者程元敏在翻检宋、元人文集、史籍、笔记以及宋至清与近人《尚书》学专著共约500种的基础上,从其中85种中辑得《尚书义》佚文558条,评论共计282条,厘为《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一)——尚书》行世,[2](p.2)使今人能略窥《尚书义》的面貌。然而,对于《尚书义》本身,学术界迄今未有专文予以论述。本文拟以程辑本为主要依据,对该书的义理与诠释方法略作探讨,以求正于方家。
    一、注解与道术 
    《尚书新义》是学界惯用的说法,此书原名《书义》或《尚书义》,晁公武《郡斋读书志》题为“新经尚书义”。综合晁《志》与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的说法,《书义》凡十三卷,编撰者为王安石之子王雱。而安石《书义序》谓:“熙宁二年,臣安石以《尚书》入侍,遂与政,而子雱实嗣讲事,有皆为之说以献。八年,下其说太学。”[3](p.428)此语证明的确是由王雱实际担当了讲授《尚书》之任,《尚书新义》也是以他的讲说为基础颁布的。然而我们知道,修撰《三经新义》,是一项集体承担的工作。王雱任经义局同修撰,修撰经义的总负责是提举王安石。陈振孙《解题》谓:“雱盖述其父之学,王氏《三经义》,此其一也。”可见,对于《尚书新义》的修撰,王安石即便开始时不曾直接参与,但书是按照他的学术思想修撰的,成稿后也必经他过目与修改。安石退居之后,尝上《乞改三经义札子》,其中对《尚书新义》作了五处修改。由此看来,将这部尚书诠释著作的著作权径归于王安石,应该说也是不错的。
    《尚书新义》对《尚书》的诠释究竟有何特点,王安石通过它所阐发的义理究竟又是怎样的呢?从程辑本来看,《书义》在训释词汇、疏通文意方面,不少地方较先儒为胜。如释《周书·酒诰》“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云:“司馬主薄伐愆違,司徒主若国保民,司空主治四民、定而生之以致辟。”[2](p.163)对于这个解释,朱熹评论道:“人说荆公穿凿,只是好处亦用还他。且如‘矧惟若畴,圻父薄违,农父若保,宏父定辟’,古注从‘父’字绝句,荆公则就‘违’、‘保’、‘辟’绝句,夐出诸儒之表。”[4](卷79)这是夸奖《书义》解释文意时断句的恰当。又如对于《周书·冏命》中的“发号施令”,《传》及《正义》均未解释,《书义》释云:“发之以为‘警’,戒之谓‘号’;施之以为‘法’,守之谓‘令’。”[2](p.222)发前人所未发。对于《书义》注解的学术价值,后世学者多有承认。比如南宋陈渊《默堂集》卷二十二《集说十三段》中有一段他和楼仲辉的对话,①论及《书义》:
    

    楼仲辉云:“从来解《书》义,谁解得好?”
    余曰:“若论注解,莫无出荆公。由汉以来,专门之学,各有所长,唯荆公取其所长,绚发于文字之间,故荆公为最。”
    仲辉云:“穿凿奈何?”
    余曰:“穿凿固荆公之过,然荆公之所以失,不在注解,在乎道术之不正,遂生穿凿。穿凿之害小,道术之害大。”
    仲辉曰:“荆公之说,本于先儒;先儒亦有害乎?”曰:“先儒只是训诂而已,不以已意附会正经,于道术初无损益也。”
    陈氏从“专门之学”的角度,认为《书义》是汉代以来《尚书》注释中最好的一家。这个评价是相当高的。这大抵是将《书义》置于《尚书》学史中予以评判,用的是学术史的标准,评的是“注解”。
    接下来,陈渊指出了《书义》的缺点,主要在于王安石“道术之不正”,就是王安石的主观思想或动机有问题,用这种意识和动机去“附会”于《尚书》,就造成极大的危害。用今天的话来说,这是从王安石本人思想的角度去批判《书义》,用的是思想史的标准,批的是“道术”,即对“道”的理解问题。
    陈氏从“注解”和“道术”两个角度去评判《书义》时,得出的结论反差为何如此之大?他所说的“道术之不正”,究竟具体指涉什么内容呢?这在《宋史·陈渊传》中陈氏与高宗的一段对话里,透露了一点儿信息:
    

    (陈)渊面对,因论程颐、王安石学术同异。……上(高宗)曰:“以《三经义解》观之,具见安石穿凿。”渊曰:“穿凿之过尚小,至于道之大原,安石无一不差。推行其学,遂为大害。”上曰:“差者何谓?”渊曰:“圣学所传止有《论》、《孟》、《中庸》,《论语》主仁,《中庸》主诚,《孟子》主性,安石皆暗其原。仁道至大,《论语》随问随答,惟樊迟问,始对曰:‘爱人。’爱特仁之一端,而安石遂以爱为仁。其言《中庸》,则谓中庸所以接人,高明所以处己。《孟子》七篇,专发明性善,而安石取扬雄善恶混之言,至于无善无恶,又溺于佛,其失性远矣。”
    这段虽是就整个《三经新义》发议,但不妨看作他与楼仲辉对话的具体引申。我们这才明了,陈氏认为安石“道术”“不正”,其实是指他对“道之大原”,即“仁”、“诚”、“性”这些儒家思想中的基本概念理解有误。正是这些关键性的错误,而不是注解中的某些穿凿,导致安石之学成为“大害”的。
    陈渊对《书义》的看法,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其注解是汉代以来诸家《尚书》注中最好的;第二,注解中确实存在穿凿之处,但不足以影响整部书的价值;第三,对儒家之“道”等核心概念的理解错误,用自己的思想附会于《尚书》,才导致《书义》成为“大害”。
    肯定《书义》的注解,否定王安石的思想,这其中包含了宋人对《尚书》诠释本身的一个认识问题。正如朱熹尝言:“《尚书》文义通贯犹是第二义,直须见得二帝三王之心。”[5]这句话道出了关键所在:假如昧于“二帝三王之心”,即对《尚书》中三代帝王们的那些政治理念理解错误的话,文意贯通得再好,词语训释得再出色,也是枉然。而陈渊的批评,正是指出王安石用自己的政治理念去附会于《尚书》,而由于王安石自己道术不正,那么附会的结果自然只能是曲解了《尚书》中的政治理念。大方向既错,《书义》乃至整个新学当然就成了“大害”了。
    二、天道与人事 
    陈渊指责王安石道术不正,那是他的看法。其实对于“道”等概念和范畴,各人完全可以有不同的理解和诠释,本无所谓“正”与“不正”。我们认为,《书义》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它的注解,而恰恰在于其所包含的王安石的“道术”。《尚书》对于帝王政治实践的指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而帝王对《尚书》本文的阅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诸家注解。因此,这些注解实际上最终成了帝王所获知的“至道”与“轨范”。王安石的《书义》受到认可,被认为是官方的、权威的注释予以颁布,则他在该书中所阐发的种种政治理念,理所当然地就成了神宗理解的《尚书》的津梁。王安石获得了主导政治变革的机遇,其政治思想对北宋历史进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书义》不可避免地要为现实政治服务,这也成为它区别于一般《尚书》注解的一大特色。对于《尚书》的政治实用功能,王安石从不讳言,他在《书义序》中说:“惟虞、夏、商、周之遗文,更秦而几亡,遭汉而仅存,赖学士大夫诵说,以故不泯,而世主莫或知其可用。天纵皇帝大智,实始操之以验物,考之以决事。”“可用”,是王安石对《尚书》的功能定位,供神宗“验物”与“决事”,则是他对《尚书》的效用期待。其实早在熙宁元年十月,神宗就根据王安石的建议,在讲筵中用《尚书》换下《礼记》。[6](卷59)作为改革的倡导者,王安石又是如何将自己的“道术”植入《尚书》注解中去的呢?
    陈渊指出,《书义》中道术之不正与注解之穿凿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正好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一个切入点。《书义》中经常出现一种近乎穿凿的诠释,比如释《尧典》“畴咨若时登庸”、“畴咨若予采”云:
    

    “若时登庸”与“若予采”相对为言,谓“畴咨若时”者,咨顺天道者也;“畴咨若予采”者,顺人事也。[2](p.11)
    这两句说的是尧就任命官员事宜征求意见,《传》分别解释为“谁能咸熙庶绩,顺是事者,将登用之”、“复求谁能顺我事者”,并没有涉及天、人的分别。王氏抓住原文中“时”、“予”,明确标举出“天道”、“人事”两个相对的概念,是他的独创。又如释《周书·召诰》“王来绍上帝”云:“帝,天德,而绍之者王。王,人道也。皇,天道也。”[2](p.174)《书义》中这种强分天、人的现象,引起理学家程颐的注意,当学生问他:“介甫言尧行天道以治人,舜行人道以事天,如何?”他回答:“介甫自不识‘道’字,道未始有天人之别,但在天则为天道,在地则为地道,在人则为人道。如言:《尧典》于舜、丹朱、共工、驩兜之事皆论之,未及乎升黜之政,至《舜典》然后禅舜以位,‘四罪而天下服’之类,皆尧所以在天下,舜所以治。是何义理?四凶在尧时亦皆高才,职事皆修,尧如何诛之?然尧已知其恶,非尧亦不能知也。及尧一旦举舜于侧,微使四凶北面而臣之,四凶不能堪,遂逆命,鲧功又不成,故舜然后远放之。”[7](p.282)这里集中批评了王安石在解释《尚书》时将“道”强分天、人的说法,认为“道”本没有“天人之别”。这一批评也是从安石对“道之大原”的误解着眼的。程颐还以“四罪而天下服”一句的释意为例,根据事理推断王氏的说法有误。
    众所周知,程氏所代表的理学学派,与王氏所代表的新学学派,对“道”的理解分歧明显。让笔者关注的,倒不是这种分歧本身,而是程氏在这里指出的现象,王安石在解释《尚书》时,为何要将天道、人事(道)两分呢?他的诠释动机如何?深入阅读《书义》辑本之后,我发现王安石的目的,是试图在“天道”与“人事”之间建立起一种普遍而紧密的联系。他认为,“道”与“事”的相互关系是《尚书》文本里所固有的。上古帝王的话语或文诰中本来便处处隐藏了“道”与“事”的联系。他作为诠释者,要做的是将此种联系发掘出来。于是,我们便看到诸如下列的解释:
    

    《尧典》言“历象”,《舜典》言“玑衡”,“玑衡”者,器也。《尧典》言“日月星辰”,此言“七政”,七政者,事也。《尧典》所言者皆道也,于此所言皆器也,事也。[2](p.18)
    乃圣乃神,所以立道;乃武乃文,所以立事。先圣而后神,道之序也;先武而后文,事之序也。[2](p.29)
    念此人当知此人有可念之道,释此人当知此人有不可念之理,名言此人当察此人之贤否。此事之是非,允出于此道,则当察此道之可否。[2](p.31)
    阐明“天道”与“人事”的联系之后,王安石并没有就此止步,他进而通过解释,证明天人之间是可以“感通”的。《书义》释《商书·说命上》“(武丁)恭默思道,梦帝赉予良弼”云:
    

    古之人齐三日以致其思,必见其所为齐者,况于恭默思道致一而深思?则感格上帝,梦赉良弼,盖无足怪者。浅陋之人不知天人之际,至诚可以感通如此。[2](p.93)
    根据他的看法,武丁白天思考治国之道,晚上就梦见天帝赐予贤人,则人世的政治行为,与上天密切相关,帝王想治理好国家,上天会给你一定的帮助和报偿,反之,帝王假如有不良的政治行为,则上天就会予以警诫,因此,帝王在施政时必须格外注意。《书义》释云:“日有变,王为之惧者,谨天戒也。不敢废时乱日者,有常宪也。”[2](p.70)不遵守“常宪”的后果就是出现天上出现日食现象,王安石将这看作是上天对帝王的警告。这样来阐述天人关系,并非王安石首创,但王安石将“天”树立为衡量施政合理与否的标准,并且直接指导着具体的政事:“有极之所在,吾安所取正?取正于天而已。我取正于天,则民取正于我。道之本出于天,其在我为德;皇极,我与庶民所同然也,故我训于帝,则民训于我矣。” [2](p.116) “我”以“天”为标准,“民”以“我”为标准,这样国家就能够治理好了。“天”被世俗化了,成为政治的一部分,“天”、“我”、“民”三者之间,被构建出一种自上而下的决定关系。虽然这种关系在帝王心目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但王安石将它明确地标示出来。实际上,除了灾异的警示之外,人类的政治行为根本无法取正于天,就拿王安石倡导的变法而言,主要是神宗、王安石及其他官员和百姓的事儿,天何与焉!在天、我、民三者的关系中,惟有“民取正于我”这一点是实实在在的。
    人无法取正于天,“事”却可以取正于“道”。道虽然抽象,但它即存在于《尚书》文本之中的一些施政原则与标准,对于检验帝王的政治行为正当性,具有决定作用。这些原则和标准通过王安石的诠释,负载了他自己的政治思想。因此,构建“天道”与“人事”的对立,从表面上看,是王安石对《尚书》中某些段落进行穿凿附会的解释,其实背后恰恰隐藏了王安石的一整套政治哲学,是他在为新法的推进创造的理论条件。
    三、以道揆事 
    用“道”来检验当下的政治实践,用王安石的说法,叫做“以道揆事”。此语虽不见于现存的《书义》佚文,却屡见于《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王安石的谈话。比如《长编》卷二四一载熙宁五年十二月神宗与安石讨论熙河地区的情况,当时朝中有人提出将从吐蕃首领木征手中夺来的城市归还给他,王安石就说:
    

    天锡陛下聪明,亦自秦、汉以来鲜及。若每以道揆事,了无不可为者。《尚书》历代所宝,以为大训,其言乃孔子、孟子所取以证事。
    接着解释《舜典》和《商书·仲虺之诰》的话语,来支持他自己要抗击夷狄,必须先任贤斥奸的政治主张。这堪称“以道揆事”原则的实际应用。
    《书义》佚文中虽未直接提及“以道揆事”,但这一原则其实是始终贯彻于《书义》诠释之中的。可以说,王安石建立天道、人事的对立与联系,其根本目的即在于“以道揆事”。这里的“道”,已经不是《尚书》文本本身的含义,而是负载了王氏政治观念的《尚书》诠释。这是尤其应当注意的。限于篇幅,本文只能选取《书义》中与新法关系最密切的一些问题来加以讨论。《尚书》所言即是抽象之“道”,新法即为具体之“事”。
    《书义》与新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在诠释《尚书》时,尽量想方设法论证的政事改变的合理性,杜绝反对改变的言论。如《商书·盘庚上》记盘庚迁都事有云:“盘庚学攵于民,由乃在位以常旧服,正法度。曰:‘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意谓盘庚教导百姓,又教导在位大臣要遵旧制、正法度,不要杜绝小民的规箴之言。王安石解释说:
    

    治形之疾以箴,治性之疾以言。小人之箴虽不可伏,然亦不可受人之妄言,妄言适足以乱性,有至于亡国败家者,犹受人之妄刺,非特伤形,有至于杀身者矣。故古之人堲谗说,放淫辞,使邪说者不得作,而所不伏者嘉言而已。[2](p.87)
    他根本没有立足于原文“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的意思,而是反过来强调“不可受人之妄言”,就是说,那些错误的言论非但无助于统治者“治形”、“治性”,反而会使人“乱性”,从而导致“亡国败家”的严重后果。因此,不可笼统地说不杜绝小民的规箴,而是要分清楚他们的话到底是“妄言”还是“嘉言”。如是妄言,则坚决杜绝之。从表面来看,王安石的话诚然不错,问题是,如何辨别嘉言和妄言呢?这里并没有给出一个标准,因此,凡不利于执政者的话,都可以被视为邪说,加以禁毁。因此,王安石的解释,在客观上改变了“无或敢伏小人之攸箴”这句话的意义,反而落实到“古之人堲谗说,放淫辞,使邪说者不得作”这一层上去了。南宋林之奇认为,王安石这样说是为了“峻刑罚,以绳天下之人言新法之不便者”,通过解释盘庚的话“以为其新法之地”。[8](卷十八)
    又如《周书·大诰》中提到 “民献有十夫,予翼以于敉宁、武图功”,是周公自述有十位贤人来辅助他,来完成文王、武王所谋的功业,《书义》先说明周公东征的合理之处后说:“然承文、武之后,贤人众多,而迪知上帝以决此议者,十夫而已;况后世之末流,欲大有为者,乃欲取同于污俗之众人乎?” [2](p.150)王安石的意思是,想要大有作为,就不能将自己的见解等同于“污俗之众人”。联系王安石推行变法的实践来看,这应该说是一件“大有为”的事,王氏凡遇反对意见,常斥为“流俗”,《答王深甫书(三)》谓:“自江东日得毁于流俗之士,顾吾心未尝为之变。则吾之所存,固无以媚斯世,而不能合乎流俗也。”[3](p.85)故而这里借《大诰》的解释,未尝没有为新法辩护的意思。南宋林之奇指出:“王氏此言,假之以为新法之地也。故每于盘庚迁都、周公东征,以傅会其说而私言之,以寓其意焉。……如王氏之说,则是周公之东征,决其议者十夫而已,其余无预也。苏氏(轼)曰‘盘庚、大诰皆违众自用者所以借口’,盖为王氏而发也。”[8](卷二十七)也就是说,王安石将周公东征说成是只有十人的决策,显然是将己意附会经说,为少数人参与决策的变法寻找借口。
    《书义》与新法关系的第二个表现,是其中借《尚书》阐发王安石的惩戒思想。众所周知,儒家提倡仁政、德治,《书义》中也好几次提到君主应有“宽仁之心”,认为应将道德教化置于刑罚之上的。然而,这仅仅是王安石讨论刑罚问题的一个大前提。落实到具体的情境,王氏的观点又有所不同。王安石推行改革,在朝廷和社会上都遇到很大阻力,如何排除这些阻力,使新法能够顺利推行,这是执政者必须考虑的重大问题。联系这一背景来看,下面的这番对“敬明乃罚”的解释无疑便带有了夫子自道的意味:
    

    敬明乃罚者,教康叔以作新民之道也。民习旧俗,小大好草窃奸宄,卿士师师非度,而一日欲作而新之,其变诈强梗,将无所不为,非有以惩之则不知所畏,故当敬明乃罚也。[2](p.154)
    这四字原是周公告诫卫康叔的话,意思是刑罚必须谨慎严明。但王氏认为,在“作新民”的过程中,百姓为了反对革新改造,必然用尽各种奸诈的办法加以抵制,因此,必须用刑罚来惩治他们。这个观点显示,在政治实践,一旦遇到阻力,必须用严厉的刑罚去惩治,以便排除反对意见,熄灭论争,统一思想。
    王安石还认为,施行刑罚的时候,应当果断,并追求功效。《周书·召诰》云:“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亦敢殄戮用乂民,若有功。”《书义》解释说:“不敢慢小民而淫用非彝,亦当敢于殄戮有罪以乂民也。” [2](p.176)后一句充分说明了杀戮有罪之人时应当手下无情。以致南宋汪应辰在《张纲谥文定奏状》中发出这样的评论:臣窃以王安石训释经义,穿凿傅会,专以济其刑名法术之说,如旧义中所谓“敢于殄戮,乃以乂民”、“忍威不可讫”、“凶德不可忌”之类,皆害理教,不可以训。[9](卷四十二) “害理教”之类,是王安石主张果断施用刑罚留给别人的口实,却绝非安石本人的初衷。我们不禁要问,是什么原因使得王安石部分背弃了自己主张的德教为先的原则,而给汲汲以求刑罚的威力呢?主要是因为,王安石在推行变法的现实政治境遇中,迫切需要达到马到功成、立竿见影的效果。而道德教化、理论说服起效来得慢,用刑罚威慑惩戒效果来得快,更加直截了当。
    总而言之,王安石在对《尚书》的理解上,产生“以道揆事”这样的思路和方式,既与《尚书》本身的内容与性质有关,也与他个人身处政治漩涡中心的现实境遇有关。《书义》中的许多解释,虽未必尽合《尚书》原意,却成为研究王安石政治思想最生动的写照。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遇上政治事件,或者面临新法反对者的指责,王安石就会迅速而熟练地引用《尚书》去影响神宗,反驳政敌,进而达到自己的目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中熙宁三年四月,熙宁五年九月、十一月皆载有此类事例。如熙宁三年四月,程顥因为与王安石政见不合,罢御史,签书镇宁节度判官,神宗深感反对变法者的压力,对王安石说:“人情如此纷纷,奈何?”王安石说:“尧御众以宽,然流共工,放驩兜。驩兜止是阿党,共工止是“静言庸违,象共(恭)滔天”。如吕公著真所谓“静言庸违,象共(恭)滔天”,陛下察见其如此,非一事又非一日。……陈襄、程颢专党吕公著,都无助陛下为治之实,今天下事不如理至多,人臣为奸罔至众,襄与颢曾有一言及之否?专助吕公著言常平法,此即是驩兜之徒。”[10](卷二一〇)
    这里指责吕公著“静言庸违,象共(恭)滔天”,语出《尚书·尧典》,原是说共工外貌恭敬,内心险恶。王氏指吕为共工,以帮助吕氏的陈襄、程颢为驩兜,皆是以解释《尚书》来打击政敌。程颐在说经时,还曾引用王安石对“静言庸违”的解释:“王介甫云:“静则能言,用则违其言。”[11](卷一)意谓平常说得多,处理具体的事情时,则与平时所说正相违反。程颐大概不曾料到,王安石曾用这句话攻击政敌,而被攻击者正是他的兄长。
    从《长编》中王安石诠释《尚书》的这些例子来看,“以道揆事”的解经思路和方式在新法推进的过程中的确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过去的研究者很少将这些记载与《三经新义》中的解释互相参证,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们在讨论《书义》时,固然不可将之简单等同于新法的宣传书,但王安石将《尚书》诠释运用于政治实践的做法,又是绝对不能忽视的。王安石编撰《书义》的初衷,是供神宗“验物”和“决事”,在某些时候,却为自己“以道揆事”提供了方便。
    注  释:
    ①陈渊,字知默,南剑州沙县人,绍兴七年赐进士出身,尝为监察御史、右正言。《宋史》卷三七六有传。楼仲辉,《宋史》无传,据郑刚中《北山集》卷十三《送楼仲辉知温州序》称,“政和辛卯,……公升礼部”,则仲辉及第在政和元年(1111),《序》亦称其尝为左史舍人。
    参考文献:
    [1]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M].台北:允晨文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3.
    [2]程元敏.三经新义辑考汇评(一)——尚书[M].台北:“国立编译馆”,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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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黎靖德编.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86.
    [5]朱熹.答蔡仲默[A].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续集[C].《四部丛刊》本.
    [6]杨仲良.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M].宛委别藏本.
    [7]程颢、程颐.二程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8]林之奇.尚书全解[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9]朱熹.朱子五经语类[M]. 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10]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1]程颢、程颐.程氏经说[M].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原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7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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