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人们以往多严厉谴责。这主要是出于对秦王朝二世而亡的反思,也是出于“焚书坑儒”对我国古代文化的洗劫和对儒生的摧残。其心情可以理解,但却没有触及到问题的实质:这乃是一场由于固持旧的观念所导致的悲剧。 从有关记载看,所谓“焚书坑儒”,其起因乃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公元前213年)在咸阳宫酒宴上关于分封问题的一次激烈争论。这次争论首先由博士仆射周青臣挑起。当时他借祝酒对秦始皇和郡县制大加赞颂,遭到博士齐人淳于越的反驳。后者当即提出:“臣闻殷周之三千余岁,封子弟功臣,自为枝辅。今陛下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无辅拂,何以相救哉?”(《史记·秦始皇本纪》,以下凡引该纪,均不再注明)并告诫和批评说:“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今青臣又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由于二者的观点严重分歧,秦始皇便将这一问题交群臣讨论,于是引出了丞相李斯的焚书建议。他先是提出三代之治各异,本不足为法,然后即指责诸生以古非今,惑乱黔首——“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论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因之他建议焚书:“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这正合秦始皇的心意,被完全采纳。以后到第二年,由于侯生与卢生的潜逃事件,则又以“妖言以乱黔首”为名,在咸阳坑杀了四百六十余个方士和儒生。这样也就酿成了“焚书坑儒”的悲剧。 从最初只是一场政见不同的宫廷辩论,最后竟演变成一场举国震动的文化钳制运动,这当然不是秦始皇的残暴性格就能简单说明的。实际上,它乃是两种政治体制选择的长期争执的结果。秦统一全国之前,荀子曾强调“一天下”,明确主张:“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已矣。”(《荀子·王霸》)《吕氏春秋·慎势》也曾经提出“众封建”的主张——“众封建,非以私贤也,所以便势全威,所以博义。……故观于上世,其封建众者,其福长,其名彰。神农十七世有天下,与天下同之也。”当秦统一六国,丞相王绾等人又提出同样主张,并得到群臣的支持,“皆以为便”。由此可见,前述淳于越的观点实际上是自战国末年以来许多人的共同主张。这种看法不能说没有道理,但秦始皇、李斯等人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争战不休的原因即在于分封,今天下已定,再重新“立国”,那就无异于继续“树兵”。因此,对王绾等人的建议曾予以否定。现在淳于越又重提分封之事,这就使得秦始皇等人更加认识到统一思想的必要。为了维护郡县制和“皇帝”的权威,他们便愚蠢地采取了高压政策。可见“焚书坑儒”,并非偶然。 其实,从更深层次的历史背景看,“焚书坑儒”在当时也不可避免。因为随着秦王朝这一空前大帝国的形成,统一思想已经是势在必行。正如冯友兰先生所言,秦汉之时“政治既开以前所未有之大一统之局,而社会及经济各方面……亦渐成立新秩序,故此后思想之亦渐归统一,乃自然之趋势”(《中国哲学史》)。问题只在于选择哪种主张来统一思想。显然,秦始皇选择了法家。翻翻《韩非子》,我们便不难看出,所谓“焚书坑儒”实际是先秦法家的一贯主张。以“焚书”而言,商鞅变法时,就曾经“燔《诗》《书》而明法令”。至于其“坑儒”之事,韩非直指“儒用文乱法”,并斥之为“五蠹”,亦为此提供了依据。而秦始皇之所以选择法家主张来统一思想,其原因有二: 第一,和其他学派相比,法家思想在秦王朝中有着特别深厚的土壤。这不仅是指战国时的“百家争鸣”在理论上已确立了法家的主导地位,更重要的是秦自商鞅变法便长期奉行法家学说,并以它的富国强兵证明了法家思想的合理。秦以这种理论为指导、实现了由弱而强的转变。这就使得统治者产生了法家万能的错觉。如章炳麟撰《秦政记》便不无感慨说:“独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韩非道昭王有病,百姓里买牛而家为王祷。王曰:‘非令而擅祷,是爱寡人也。夫爱寡人,寡人亦且改法而心与之相循者,是法不立。法不立,乱亡之道也。不如人罚二甲,而与为法。’……要其用意,使君民不相爱,块然循于法律之中。”司马迁亦曾指出,秦始皇统一天下后,“事皆决于法”。 第二,和法家相比,其他学派当时也确实没有提出多少令人信服的理论。即以儒家为例,其理论固然对维护统治非常有利,如汉人叔孙通指出:“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史记·叔孙通列传》)但应当承认,它的这种合理性在当时尚未表现出来。诚如马非百先生所说:“惜诸博士品类不齐,又皆迂腐寡识,不谙时务。”(《秦集史·博士表序》)其实,秦始皇当时已经朦胧地意识到:在指导思想上,“进取”和“守成”可能并不相同。他设置博士七十人,并杂采百家之学,便表明了这种心境。而且,他也确曾试图以儒家思想来整合民风。如明人顾炎武指出:“秦始皇刻石凡六,……惟会稽一刻,其辞曰:‘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洁诚。’……然则秦之任刑虽过,而其坊民正俗之意,固未始异于三王也。”(《日知录》卷十三《秦纪会稽山刻石》)所以,秦始皇自己也声称:“吾……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而效果却令他失望,这不能不使他认为,那些百家之学都是空谈、无用之术。 从秦政权的长治久安看,秦始皇最终选择法家并没有达到目的,由此所导致的“焚书坑儒”更是残暴和愚蠢。但我们不能苛求古人。秦始皇在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特别是以法家理论指导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情况下,是根本不可能选择儒家或其他学派的。诚然,汉初陆贾曾言:“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新语·辅政》)贾谊也曾指出:“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新书·过秦上》)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秦始皇还根本不可能认识到这一点。故尽管我们对“焚书坑儒”可以这样或那样指责,但它对于以后如何来确立统治思想,实际却留下了极其重要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秦始皇的“焚书坑儒”,也就没有汉初的黄老盛行,以及汉武帝的“独尊儒术”! 由于秦始皇和那些儒生都固持旧的观念,因而从中又派生出更为严重的逆反现象。从秦始皇来看,其目的是镇压儒生,用法家学说来统一思想,以巩固统治,但结果却是秦王朝二世即亡,法家思想亦随之一蹶不振。且富有戏剧性的是,秦始皇虽笃信法家,实则却“其道不易,其政不改”(《新书·过秦中》),最终又背离了法家思想。更使他意想不到的是,儒生到汉代竟受到礼遇,儒学最后还成了汉代(也是以后历代王朝)的统治思想。实际上,那些儒生也根本不是秦王朝的敌对者。他们虽然在某些问题上持不同政见,但还是愿意并主动为它尽忠竭智的。他们之所以反复要求分封,其目的也就是为秦王朝的千秋万代计。因之贾谊曾不无惋惜地说:“秦并海内,……天下之士斐然乡风。”(《新书·过秦中》)而秦始皇却把这些儒生人为地置于自己的对立面上,结果是为渊驱鱼、为丛驱雀,严重削弱了秦王朝的统治基础。真正的亡秦者,又非儒生者流。如唐人章碣便赋诗云:“竹帛烟销帝业虚,关河空锁祖龙居。坑灰未冷山东乱,刘项原来不读书。”(《全唐诗录》卷九○《焚书坑》) 尽管如此,这也并不意味着那些儒生就比秦始皇高明。从关于分封的辩论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出:他们舍命抗争所要求的,也就是要把郡县制改为分封制。但他们没有想到,事实不幸也正被李斯所言中:“今陛下创大业,建万世之功,固非愚儒所知。”秦的郡县制不仅没有改变,而且还一直被历代王朝所继承。如明人王夫之指出:“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读通鉴论》卷一《秦始皇》)后世儒生则从中汲取了教训,并认识到若不对旧的观念进行改革,为统治者制造理论根据,在政治上便没有立足之地。所以到了汉初,有许多儒生都大谈与时俱进。例如,叔孙通受命制汉仪,征召鲁儒生,有二生以“所为不合古”拒行,通即斥之曰:“若真鄙儒也,不知时变!”(《史记·叔孙通列传》)特别耐人寻味的是,西汉“惩诫亡秦孤立之败”,实行郡、国并行制度,又正是对秦始皇严厉批评的贾谊最早提出了“众建诸侯而少其力”(《汉书·贾谊传》)的主张。尽管还是以古论今,但他们已不再对那些新制度极力非难或怀疑,而是尽可能地去维护这些制度,于是便完成了由以古非今到以古喻今甚至以古颂今的转变。 然而,对秦始皇和那些秦儒来说,这种转变却显然是他们始料不及的。这不仅充分表现了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同时也突出反映出人们当时关于历史发展的盲目性。恩格斯指出:“从马克思的观点看,整个历史进程——指重大事件——到现在为止都是不知不觉地完成的,也就是说,这些事件及其所引起的后果都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事件的参与者要么直接希求的不是已成之事,要么这已成之事又引起完全不同的末预见到的后果。”(《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405页)“焚书坑儒”的结果便正是如此。它既是秦始皇的莫大悲剧,也更是那些儒生的悲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