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由儒家所阐发、所倡导的孝悌道德,不仅是一种德性伦理、规范伦理,也是一种责任伦理。孝悌之道作为密切相关的儒家道学的重要内容在传统中国社会一再被彰显,以致影响到邻国韩国的家庭伦理,使之成为有名的重孝儒教国度之一。儒家孝悌责任伦理思想具有丰富的内容,它不仅提出了父慈子孝的双向责任、游必有方的感情责任,还建构了不亏其体的重生责任、劳而无怨的代际责任和兄友弟恭的同辈责任。 关键词:儒家;孝悌;责任;伦理 序言 作为家庭责任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儒家所阐发、所倡导的孝悌道德,不仅是一种德性伦理、规范伦理,也是一种责任伦理。在儒学系统中,孝被规定为“三纲”“五常”的原点,尤其是儒家把“孝”置于人伦道德的极为重要地位,提出了“百善孝为先”“孝悌为仁之本”“夫孝,德之本”等重孝观念,孝成为儒家所倡导的基本行为规范;在儒家重孝思想影响下,孝治自汉以后成为重要的政治方略,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意义上被看作建立在孝德基础上的“家国同构”文化。大概受宗法关系和父权制的影响,儒家更为关注的是父子关系、夫妻关系,而不太重视兄弟姐妹关系。不过,这并不等于说儒家没有就兄弟姐妹关系提出道德规范,“悌”就是其中之一。悌同孝具有极大的粘连性,孝悌之道作为密切相关的儒家道学的重要内容一再被彰显,以致影响到邻国韩国的家庭伦理,使之成为重孝的有名的儒教国度之一。 “五四”运动以来一些反传统的激进派把矛头直指儒家之孝,这不仅表现在揭明儒家之孝道会造成牺牲社会公正、奴性人格(顺民)、等级主义、男尊女卑、矫饰之情、伤生毁生等流弊,还表现在对儒家孝道众多理念或命题的不认同或抵触:有的断言“父母在,不远游”(《论语?里仁》)观念不利于鼓励社会流动;有的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宣传的是明哲保身、个人本位乃至贪生怕死;有的则讲儒家倡导的“报恩尽孝”“报本返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以及“三年免于父母之怀”等观念,不过是一种亲情交易、功利算计,并不是高尚的道德情感,等等。 有关悌的责任伦理也时常受到一些人的诸难,他们认为,“兄友弟恭”反映的是弟对兄恭顺的等差秩序,它在某种程度上也会造成奴性人格;悌限于家族内的“私情”“私意”,容易与公德、公正相冲突,它“凭借血亲伦理压抑社会公德”;孟子所举事例大舜“封之有庳”会同“推恩”仁爱产生深度悖论,是产生腐败的渊薮;孟子把“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孟子?尽心上》)视为人天赋的“良知良能”,是一种唯心的先验主义,不符合人的道德主要是后天养成的逻辑;孔孟所倡导的“劳而无怨”宣扬的是愚孝,等等。 从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角度来说,某些激进反传统人士指责儒家孝悌伦理形成单向的义务强制,造成对人的自由和个性的泯灭。吴虞在其《说孝》一文指出,儒家及封建皇帝教孝,所以教忠,也就是教一般人恭恭顺顺地听他们一干在上的人愚弄,不要犯上作乱,把中国弄成一个“制造顺民的大工厂”。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马景仑、赵英黎虽然承认孔子及儒家所倡导的“孝”,十分强调子女对父母的热爱、尊敬之情,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奉养责任,这是一种十分美好、十分高尚的情操,但是他们也批评说儒家之孝强调孝子的行为要符合“礼”的规定,强调家庭内部孝子对父亲的绝对服从关系,这就把“孝”这个宗法社会家庭内部两代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准则发展衍化为君臣之间的政治等级关系,到了汉代形成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要臣死,臣不死不忠;父要子亡,不亡不孝”的封建伦常,成为束缚中国人民的精神枷锁和阻碍社会前进的僵死教条。我认为一些人对儒家孝悌责任伦理诸种观念的批评乃至指责,尽管不乏某些合理之处,但大多出于误解、曲解,或是断章取义,缺乏全面科学把握。 一、父慈子孝:双向的责任 不论是《论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左传》的“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五教,还是《大学》的“为人君,止于仁;为人臣,止于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与国人,交止于信”、《礼记·礼运》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以及《孟子》提及的“三命曰:敬老慈幼,无忘宾旅”(《孟子?告子下》),都提出来父与子的角色责任伦理要求,其中核心是父慈子孝的义务规范。 就慈这一义务而言,《左传》讲的是“母慈”,而《礼记?大学》和《礼记?礼运》讲的是“父慈”,实际上,这二者可以通用,它们表达的是作为长辈对于晚辈所应尽到的照顾、关爱、教育责任。慈是爱的一种表现形式,《说文解字》云:“慈,爱也。”因而有“慈爱”“仁慈”“慈善”之类的说法。而且,慈主要指上对下、长对幼的爱,譬如《周礼·大司徒》云:“一曰慈幼。”《管子·形势解》讲:“慈者,父母之高行也。”《贾子·道术》说:“亲爱利子谓之慈,恻隐怜人谓之慈。”为此,《仪礼·丧服》提出了“慈母如母”的论断,《周礼》《礼记》同样多次用到“慈母”“慈幼”概念,中国社会广泛流行着“慈父”“慈母”的说法。尽管先秦道家、墨家和后世佛家都提倡“慈”,可值得关注的是,儒家经典所言说的“慈”也指示子代的责任,例如《仪礼·仕相见礼》指明了“与众言,言忠信慈祥。”《礼记》讲明了“子孙慈孝”,儒家有时也将“慈”或“慈惠”推及到为上者对民众爱的责任,在论及“慈”的作用时孔子明确指出: 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则敬,孝慈则忠,举善而教不能则劝。”(《论语?为政》) 孔子的意思是,管理百姓,如果做到容貌端庄,民众就会敬畏;如果讲求孝道,待民众仁慈,就能获得百姓的忠诚;如果提拔善良之人,并教化不能为善的人,就能让他们改过迁善。朱熹把“孝慈则忠”训解为“孝于亲,慈于众,则忠于己。”(《四书章句集注?论语注》)《大学》也把“慈”扩展为“使众”的政治责任伦理,它说:“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悌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孟子甚至提出了“孝子慈孙”的概念: 孟子曰:“规矩,方员之至也;圣人,人伦之至也。欲为君,尽君道;欲为臣,尽臣道:二者皆法尧、舜而已矣。……名之曰幽、厉,虽孝子慈孙,百世不能改也。”(《孟子?离娄上》) 对孟子来说,假如不行仁政,就会导致国家灭亡,纵使拥有再多的孝子顺孙,纵使经历了一百代,也无法更改这一治国之道。荀子虽然从亲代对子代关爱的责任角度提出了“慈母,衣被之者”(《荀子·礼论》)以及“夫行也者,行礼之谓。礼也者,贵者敬焉,老者孝焉,长者弟焉,幼者慈焉,贱者惠焉。”(《荀子·大略》)但是他更多从广义上理解和规定“慈”的责任,他不但提出了“慈爱百姓”的命题:“殷之国,安以静兵息民,慈爱百姓,辟田野,实仓廪,便备用,安谨募选阅材伎之士”(《荀子·王制》),还把“慈”作为社会角色的义务之一加以强调:“请问为人君?曰:以礼分施,均遍而不偏。请问为人臣?曰:以礼侍君,忠顺而不懈。请问为人父?曰:宽惠而有礼。请问为人子?曰:敬爱而致文。请问为人兄?曰:慈爱而见友。请问为人弟?曰:敬诎而不苟。请问为人夫?曰:致功而不流,致临而有辨。请问为人妻?曰:夫有礼,则柔从听侍;夫无礼,则恐惧而自竦也。”(《荀子·君道》)这里,荀子视慈爱为兄长的责任。汉代董仲舒在《春秋繁露》也涉及到子孙的“慈孝”,并把“父子不亲,则致其爱慈”(《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第四十一》)作为天子的责任。 儒家之所以重“慈”,不仅在于“孝慈则忠”——对老百姓的慈惠、慈祥是一种有效的为政之道,更在于作为特定的家庭责任伦理,“慈”可以维护家庭、家族的和睦,保障父母家长的权威,增强家庭的人情、亲情。为此,宋明理学家致力于为“慈”责寻找各种根源。周敦颐阴阳之人性善恶的维度论证“慈”的形而上来源,张载从天人合一的视角指出“尊高年,所以长其长,慈孤弱,所以幼其幼。” (《西铭》)朱熹依体用释“慈”:“君臣、父子、国人是体,仁敬慈孝与信是用。”(《朱子语类》) 与“父慈”的责任伦理相对应,儒家更为凸显“子孝”的道德义务。一些人指责“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欤”宣扬的是片面义务,它成为束缚人思想和行为的枷锁,否定了父母与子女的人格平等。殊不知,儒家伦理本质是一种家族主义伦理,而孝正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下辈对上辈、晚辈对长辈的敬养品德和义务,是一种调节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是建构和维护上下前后代际关系的家庭秩序的报偿机制。无疑,孝反映的是子女对双亲的敬养感情和职责,因此儒家一再强调“子孝”的义务。《说文解字》把“孝”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从而“孝”被说成是一种“子德”。不过,“孝”还经常从广义上看作是儿女尊祖敬宗的亲情伦理,也就是说“孝”固然以亲子血缘关系为核心,但也包括儿女对一切具有亲缘关系的前辈表达爱心的履责伦常行为。孔孟儒家适应服务于宗族制的需要,不仅凸现孝的善事父母这一中心规定,同时还把“孝”加以泛化,将其对象扩展到包括兄弟、朋友、大宗、族人、君长、诸老等在内的几乎所有血缘亲情关系及社会人伦。 围绕孝道的责任,儒家提出了更为具体的一系列道德义务规整。一是赡养的义务。从物质上关心赡养父母,是孝的最起码要求,这也是对父母养育之恩的反哺之情。尤其是当父母双亲年迈体衰之时,更需要儿女尽孝道,以使其能安度晚年。因此,孟子在《孟子·离娄下》明确指明不养父母即为不孝。二是有敬的义务。如果仅仅是养活父母,而缺乏精神情感上的关怀、尊重,在儒家看来,那还不是真正的“孝”。孔子讲:“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孔子认为只有表现出对父母双亲的尊敬之情,才能把人从动物之中提升出来。《礼记》把“孝”分为三个层次,认为“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可见,孝养仅是孝最低层次的伦理要求,而敬亲或孝敬才是大孝。三是无违的义务。所谓“无违”,固然有不违背双亲意愿含义,但它实质上是指不违背礼节,也就是孔子明确所讲的:“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要做到这些,不仅要不改父之道,要继承先人的遗志——“夫孝者,善述人之志,善继人之事者也。”(《中庸》)同时要像孟子所一再强调的那样通过娶妻生子以承农祭,否则就为大不孝。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所谓“三不孝”,按照《十三经注疏》的解释是:“于礼有不孝者三事,谓阿意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发祖祀,三不孝也。”四是谏诤的义务。儒家认为假如双亲有什么过错,做晚辈的应进行劝谏,只是当父母不听从时,才要求不能滋生怨恨之情,而仍表示恭敬态度,如此才是“孝”。孔子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孝经》说:“父有争子,则身不陷于不义”,而《十三经注疏》在诠释孟子“三不孝”时也认为曲从双亲是不孝之举。五是忧思的义务。孔子在回答孟武伯问孝时说“父母唯其疾之忧。”(《论语?为政》)这里,不论是理解为忧父母之疾,抑或是解释为由于自己染疾而使父母忧虑,都表明对父母双亲的关切。《论语?里仁》还说:“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知悉双亲的年龄,既为他们的健康长寿而喜悦,也为他们的衰老而忧惧,这些同样是孝的具体伦理要求。六是显耀的义务。光宗耀祖在儒家看来也是孝的重要规定,儒家经典《礼记》就讲:“显扬先祖,所以崇孝也。”也要求子女为了尽孝自身要立德、立言、立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对诸如此类的事亲责任,《孝经》精辟地概括为致敬、致乐、致忧、致哀和致严五个方面,这就是:“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疾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孝经?纪孝行章》) 不难窥见,儒家是从施与报的关系范式分析孝亲责任伦理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动物界,也存在“乌鸦反哺”“牛羊跪乳”等报恩伦理。对于子女来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周易·序卦》》)父母对其有生养之功、哺育之义、扶持之情,全心全意,惟恐不及,可谓最大的施恩者。《诗经·蓼莪》对此作了深刻刻画:“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孔子在批评弟子宰我认为三年之丧过长时指出,君子居丧内心不安,且“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这里,孔子认为儿女三年才脱离父母怀抱,理应守三年之丧以报答父母之爱。父母养育之恩绝非三年之丧可以报答,孔子只是以此去责备宰我无恩。 在激进反传统人士看来,做儿子的以其奉养、有敬、无违、忧思、显耀和劝谏等孝道文化去报本返始,以恭去回报长兄的照顾,充其量是一种等价交换,是一种功利交易,并无崇高道德价值。对这些似是而非的观点,我想说的是:毫无疑问,家庭是父子母女兄弟姐妹生于斯长于斯的利益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照顾、相互关爱是维系家庭稳定、和谐、沿续的纽带,血缘、姻缘亲情固然蕴含天然成分,但孝亲之类的责任情感主要建立在利益攸关的共同基础之上,孝之被称为天经地义之事,离不开家族成员的互惠互利,从此一意义上说孝只能算是正当化的行为规整。但是,一则齐家是治国、平天下的先在前提,二则自古以来父子之间难免充满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三则不论是古代还是当代父不慈子不孝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儒家孝道责任伦理对人还是具有提升、教化、整合作用的道德意蕴,何况有时它还要求家庭成员作出巨大的自我牺牲——伟大而无私的母爱。 美籍华人著名学者、夏威夷大学教授成中英指出,儒家伦理哲学是以人心、人性为德性的根源,而非以权利和责任为行为的基础,故对于人之所应行或不应行应以个人所处的地位、关系以及人心的情操来决定,由人与人之间关系启发出来的个人德行,可名之为“对应德行”,它不同于西方18世纪康德理性主义道德哲学所倡导的、西方现代社会通行的、基于理性德则与意志同意规范出来的“交互权责”。就孝悌的德性与价值而言,孟子显然是以孝悌为无限度、无条件的,孝悌在他那里是绝对的德性,无论其对象有无相应的德均需尽己之性、尽己之心以行;但对于忠,孟子继承了孔子的“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观念,把它视为“交互权责”,而不完全属于“对应德性”。 在我看来,儒家规范伦理提出了“相应德行”和“对应德行”。所谓“相应德行”是指每个人由社会关系所决定的道德角色(义务),也就是孔子所言说的“父父,子子”,它固然要以人心、人性及道德情感为基础(如孟子的“四端”),但主要取决于人先天赋予和后天获得的社会地位,并不以关系对方的态度为转移。所谓“对应德行”,一方面是指人伦关系双方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道德责任,另一方面是指一方的应行德行以对方是否尽到道德责任为前提,父慈子孝必须同时推行。 应当承认,孔孟所代表的以“父慈子孝”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家庭责任伦理也具有某些局限性:一是虽然在自在层次上儒家对此作了一定的阐释,但同亚里士多德一样并未上升到理性自觉层次上从权利和义务角度去分疏父慈子孝问题;二是孔子从正面论述了父子之间德性、德行的相互规定性,却似乎并未关照到父子、兄弟之间的冲突所引发的人际关系矛盾及其相应的道德态度,他没有像孟子那样从反面提出孝悌的绝对性,而孟子进一步以大舜的孝悌事例说明了孝悌的绝对性——即使父母不慈爱,儿子仍要孝顺;三是由此引发了儒家“轻慈重孝”的非对称家庭责任伦理,《五经》中与“孝”并举连用的“慈”在《四书》中只有寥寥的片段论述,而对“父不慈”采取了较为宽容的态度,相反,经过孔孟的阐发,自先秦始,儒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中国重孝传统,从而鲜明体现了古代中国家长制的社会结构特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