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欧阳沛 摘要 形而上自由问题即自由意志的问题关心的是人是否有自主选择和自我决定的能力的问题,它是哲学史上比较古老的问题。面对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间的悖论,西方历史上大致有四种观点,分别是神学决定论(Theological determinism)、因果强决定论(Hard Causal determinism)、因果弱决定论( Soft Causal determinism)和非决定的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 )。本文以《老子》为文本依据,通过对其中“自然”和“无为”等核心观念的阐释,来理解老子哲学所蕴含的自由意志弱决定论思想。“自然”即万物都依其各自本性而自由自主存在和发展,这为行动主体的人拥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能力找到了形而上的解释;“无为”即作为万物本根的道按照“无为”的原则和方法对万物不强制干涉和主宰,顺任万物“自然”发展的同时,对万物进行间接的、柔弱的约束和规范。这种弱性约束既是对万物自由性和自主性的保障,也是道对万物运行无目的无意志的弱性决定,本文把这种弱性决定论哲学称为道的弱决定论或自然弱决定论在,这也是对“弱者道之用”这句话的一种解读。 道的弱决定论(资料图) 中国先秦哲学中,缺乏对形而上哲学知识的兴趣。老子《道德经》五千言,文中也并没有“自由”两个字。但并不妨碍我们去探讨和发现蕴含在经典文本中老子关于“形而上自由”问题的看法。傅伟勋先生提出过“创造诠释学”的五个层次,其中“蕴谓”层次就是说:“原思想家可能要说什么? ” 或“ 原思想家所说的可能蕴涵是什么?”(按照这个层次的解释,我们可以思考老子面对形而上自由的问题,他可能会怎么回答?也许老子的哲学中就已经有了未展开的“形而上自由”思想。 本文会对西方哲学历史上对形而上自由问题的探讨作一个简单的介绍,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大致可以分成神学决定论、因果强决定论、因果弱决定论(经典相容论)、非决定论(包含自由意志论)。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由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然后我们根据因果弱决定论者(霍布斯、休谟等)的立论基础来提出老子道德经中的道的弱决定论,重点在于以《老子》中的“自然”和“无为”的解释来为此观点做出论证。由此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道的弱决定论和因果弱决定论之间的差异,因果弱决定论重点在于处理因果律与作为主体的人之间的约束关系,也可以说是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而老子的弱决定论在道德经中表现为道与万物的关系,而作为万物之一以及域中四大之一的人的自由意志问题,也可以拿到这种关系之中来考察。因此,在面临上帝被科学实证主义驱逐出自然界以及自然因果律和道德责任之间两难冲突困境的同时,我们通过对《老子》文本所蕴含的关于形而上自由思想加以引申,透视出老子哲学对此问题的独特见解。 一、形而上自由问题的争论 自古以来,西方哲学家对“自由”的问题争论颇多,自由问题涉及到形而上学、认识论、心灵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等多个领域。而自由意志的问题是属于形而上的自由问题,即人类是否拥有自由意志?可以进一步阐释为:作为行动主体的人类,出于我们自身的包括理念、意愿或意志而做出的任何选择和决定是否是自主的和自发的?这些行动和想法是否都是由我们所决定,而不是由外在的上帝、命运或自然法则所决定和安排给我们的?因此,从形而上学的角度来看,自由意志问题基本上就是这个问题:是否我们能够支配自己的行动,能够自主地引导自己的生活?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我们能够这样做? 基督教的神学家认为上帝创造一切(资料图) 基督教的神学家认为上帝创造一切,根据他们的说法,我们每一个行动为上帝所知,我们之所以能够造成恶,正是因为我们拥有自由意志。问题是一个至善的上帝怎么能使我们自由的犯罪呢?奥古斯丁解释说:“人不可能没有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我们能够明白,它是为这一目的而给予的:因为凡是用自由意志来犯罪的人,上帝就惩罚他。如果上帝给予人自由意志,不仅是要人生活正直,也是要人犯罪,那便是不公正。”我们将这种同时保留上帝存在和人类自由意志的学说称为神学决定论。 但随着近代牛顿力学和达尔文进化论的提出,随着经验理性原则被确定,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转向了自然神学,甚至上帝也被泛神论和无神论者驱逐出了自然界,而宇宙作为一个整体变成一台巨大的机器,遵循自然规律的支配而运转。因果决定论认为,任何自然事物都为自然规律所决定,人作为自然事物的一部分, 其行动受因果法则的支配, 因此任何一个行动的发生都是为先前的事件和因果法则所决定的,由此推知,只要给定所有的先前事件和因果法则,我们接下来的任何所谓的“自由行动”都只能是必然的了,决定论意味着,在每个时刻只有一个物理上可能的未来。这与意志自由的定义相冲突?因为我们没有了任何选择的可能,如果这种说法成立,我们就失去了自由意志。我们把这种只承认因果决定而否定自由意志的观点称为“强决定论”,他们立论的前提是“一切事件都有其充分的原因”,强决定论从牛顿物理学中获得了强大的动力。 对此立论进行反驳的是非决定论或者自由意志论者,非决定论者认为决定论的前提是错误的,即认为“并非宇宙中的一切事件都有其充足的自然原因”。他们用现代物理学发现的“海森堡测不准原理”来反驳决定论的前提。根据这一原理,“原因”这样的概念不适用于某些亚原子粒子,因此,涉及到微观层面的事件就有可能不是被先前的原因引起的和可预测的,因而不是被决定的。非决定论者,以此来为人的自由意志在自然世界中保留地位。 但非决定论的论证并非不可反驳。第一,即使现代物理学中的新发现所作的结论是正确的,然而在宏观世界物体中,依然遵循牛顿物理学中的自然运动规律,人体从高空落下依然遵循地球引力自由落体运动,和我们自身内部的“亚原子粒子”无关。更致命的是第二点,即使非决定论的理论成立,即并非一切事物都有充足的原因,照此推理,运用到人的大脑意识或人的行动事件中,意味着大脑的思想观念和我们所做出的行动是没有任何原因可循的,而是随机或偶然的,行动结果的造成也并不是我们自主的原因造成的,这样的行动显然不符合我们对自由的要求,自由意志起码意味着我们能对自己所作的决定和行动进行选择和实施控制。所以非决定论并没有充分的理由说明我们拥有自由意志。正如罗伯特·凯恩所说, 大脑或者身体中的非决定的事件是不由自主发生的, 这可能更多的是损害了而不是增强了我们的自由意志”。 哲学家休谟(资料图) 危机和困惑来了?决定论和非决定论似乎都没有能为我们赢得自由意志,在自由意志方面我们面临的是一个两难问题:自由既不与决定论相容;也不与非决定论相容;无论世界是决定的还是非决定的, 似乎都难有自由意志的一席之地。之所以自由意志对我们这么重要,是因为它涉及到人类尊严和道德责任,关系到道德的评价与法律的奖惩。就连要“毁掉”因果性、认为因果性只不过是我们人类自然地习惯联想的休谟也开始出来为自由意志作辩护了,他说到:“人皆同意的自由对于道德也是一个必然的条件,而且人类的行为如果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上的性质,因而也就不能成为赞赏或厌恶的对象。因为各种行动之所以能成为我们的道德情趣(如好恶)的对象,只是因为它们是内在性格和情感流露于外的一些标志。因此,它们如果不由这些根源而来,只由外部的强力而来,那么它们就无不引起我们的赞颂或谴责”。我们可以看出,休谟认为为了理解选择的自由和责任观念,决定论是必要且必须的,他把我们的行动动因归结于我们的内在性格和情感意志。和休谟同样认为决定论和自由并非不相容的还有哲学家约翰·密尔,他认为自由无非就是按照自己的性格、欲望和愿望的行动,这些因素就是我们行动的原因。总的来说,我们把同意因果决定论和自由意志是相容的这类哲学家称为因果弱决定论者,也称他们为经典相容论者。[ 相容主义(compatibilism)又称弱决定论(soft determinism),主张因果决定论与自由意志相容,最早起源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和亚里士多德,后霍布斯、休谟、莱布尼茨和密尔等哲学家都有所发展。经典相容主义是相容主义的一种,特点是承认自然界的决定论,但强调人不受决定论的控制。 也许我们还可以继续追问?我们能为由我们的性格所引起的行动负责吗?我们某些人会把它归结于塑造我们性格的成长环境、社会教育,这又可以回到因果强决定论了,因为这些因素是归类于自然事物的。所以如果坚持彻底的强决定论是无法反驳的。不过我们会认为弱决定论起码比非决定论能得到更合理的解释,同时又能为人类尊严和道德责任开辟空间,由此我们必须需要对弱决定论所理解的自由进行一番澄清,以此表明相容论者在什么意义上自由意志与决定论是相容的,这也是弱决定论理论的前提。 第一、自由,是一种出于我们的动机、欲望和意识而决定行动或不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内在于我们的,我们把这种欲望、意识或性格的内因归于自我的主体。同时认为由此自由能力而决定的行动都是为一定的前提条件和原因所决定的行动,这种行动之所以被认为是自由的,因为它是由行动者的内在因素所决定,而不是出于他人或外力的强制。这种自由行动具有动因内在性、自主性和自发性的特征。 第二、不要把因果决定论与自由对立起来。首先,自然因果规律是无目的和无意志的,它并没有规定我们的意志自由,它更没有强迫和强制我们的行动自由,也没有控制和操纵我们的自由。其次,根据前提事件和自然规律能对我们的未来抉择做出一定的描述和预测,但仅仅是描述和预测而已,存在一定的开放性,我们依然可以自由选择和决定。还有,自然因果虽然对未来可选择性的行动中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有的时候正是因果决定构成了我们自由的原因,如没有因果可循的随机和偶然行动并不能构成我们对自由的理解:没有内在原因的行为根本就说不上是我们的行动。因果决定论反而是保证自由的一个根本条件。 二、道的弱决定论思想 前面我们解释了因果弱决定论的自由概念和理论前提,此种理论是为了对“人的能动性”(human agency)提出一个统一的说明,即与自然科学的世界图景统一起来,是为了表明因果决定论并没有威胁到自由意志和道德责任的可能性。我们在此打算以经典相容论者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即我们出于自己意愿而选择和决定的能力来展开论证老子哲学中关于道的弱决定论的思想。 (一)自然:人类意志自由的肯定 追寻《老子》中对形而上自由的理解,可以从“道”与万物的关系入手,而老子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然”,则是对这种关系的恰当描述。“自然”指的是万物“自己如此”、“自然而然”,任何事物都顺任其情状去发展,不必通过外界的意志去强制约束它,作为老子哲学最高范畴的“道”也不能强制干涉,强调事物自身的“动因内在性”、“自主性”、“自发性”和“自为性”。这在作为主体的人来说,体现的则是个人对所意愿的选择和决定进行终极的控制,个人对自由意志的拥有。 老子出关(资料图) 老子哲学常被称为“自然”哲学。“自然”一词,在《老子》中总共出现五次,分别是第十七章“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第二十三章的“希言自然”、第二十五章“道法自然”、第五十一章的“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第六十四章“夫圣人……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只有二十五章、五十一章表达了道与万物的关系,而在十七章、二十三章体现的是执政者与百姓的关系,在六十四章描述的是圣人与万物的关系,这是政治哲学的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先来看看第二十五章: 有状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本文所引《老子》为通行本,除外会特别说明。 ] 对“道法自然”的理解,存在着三种解释,一是说道纯任自然,自己如此,无所效法,二是道效法自然而然的原则,三是说道遵循或顺任万物的自己如此。第一种解释取消了最后一“法”字的动词性,这与前三句都是动宾结构不融洽;第二种解释刘笑敢虽然保留了“法”的动词作用,他把“自然”理解成为道的原则或根本,但却说自然作为基本的价值或原则普遍适用于处理人与人,人与万物以及人与宇宙本体的关系,这与我们讨论道与万物或人的关系不冲突。而第三种解释则明确说明了道与万物的关系即“自然”。[ 对于这一段, 有学者主张读为“人法地地, 法天天, 法道道, 法自然” 按照这种读法, 人和天地万物自然的思想就更直接了。] 那什么是自然呢?我们来看看王弼的注解:“法自然者, 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自然无所违也。自然者, 无称之言, 穷极之词也。”按照这种解释,我们都可以理解“自然”为“自然而然”,“自己如此”,万物须自己如此,道也须自然而然,即所谓的“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万物自己如此表示万物依据自己本然的特性(这在老子哲学中体现为“德”)而自主自发的存在和发展,是不为有意志的外物所强行决定和主宰的,因此,天地间万事万物的“自然”作为“自己而然”乃是一非目的论式的、动态的、开放性的、不断成为自己和不断认定自己的过程。“自然”的这一意义应当被视为“肯定性的”、“积极性的”或“自我性的”意义。道自然而然表示道虽然生长万物,但并无强制干预和主宰万物,它顺任而不妨碍万物按照其本性自由发展。这在五十一章中也有说明: 道生之,德畜之, 物形之,而器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故道生之畜之,长之育之,亭之毒之, 盖之覆之,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 对“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河上公注说:“道一不命召万物而常自然,应之如影响。”蒋锡昌说:“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命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这都对作为道与万物关系的“自然”做出了恰当的解释,道是万物之所由,德是万物之所得,道和德地位自然而得到万物的尊重,但它们对万物不强加命令和干涉,万物则依照自己的“德”性而自主存在和发展。 由上我们已经对道与万物“自然”的关系作出了解释,但我们也许可以继续引申和发挥,从中找到作为万物之一的人具有自由意志的形而上依据。 首先、人的本性就是具有理性意识的主体,“自然”具有“自己如此”之意,按照刘笑敢先生的理解“自己如此”是针对外力或外因而言的,强调的是事物的内在动力和发展原因。所以人所做出的决定和选择的内在动力和原因是出于自身意愿的,个体的人通过欲望、感情或意志而作出的选择或决定的行为能够在其自身上找到内在的原因,即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从而人也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承担主体责任,这正是上述“自然”应当被视为“肯定性的”、“积极性的”或“自我性的”意义,在人这里则体现为人具有自主性和自发性,体现了人所具有的最高“自由意志”。 其次、在同“自然”有类似意义的 “自X”的概念群中,也能看到老子哲学对个体自主性的描述。如 “自富”、“自化”、“自正”、“自朴”、“自均”、“自宾”、“自生”、“自来”等。王中江先生说:“这些词汇都由‘自’和另外一个字搭配而成,表示事物‘自己’、‘自我’如何如何。其中的‘自’强调的是事物自身的‘自发性’、‘自主性’和‘自为性’,它与其他字组合所构成的那些词汇,均带有来自这种‘自发性’而如何的意思。”刘笑敢先生则认为。“(这些词)就个体上来说,老子都主张充分的个人自由与发空间,主张保护个体的自主与活力,反对外来的控制与干涉。”这种个体的 “没有外力干涉的自发情况”,都是人对自主行为的支配能力和对自我人格的无强制约束的要求,这是作为有意识有思想的人拥有自由意志的体现。 只不过这种个人的“自由意志”在天人合一的中国哲学中,并没有被明显突出。不过人作为“域中四大”之一是被老子所强调过的,但人却处于四大中的最低一级,人对自由意志的发挥并没有因为被老子哲学的肯定而所积极发挥,这也是老子哲学的独特之处。随着西方社会“主体”观念的传入和理性启蒙思想的兴起,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该从道家的“自然”思想中创造发挥主体人“自由”思想的一面:凡是自然的,都是自由的,只有自由的,才是真正自然的。(邓晓芒1995,第19页)则又从另外一方面印证了道家“自然”思想中所蕴含的“自由”观念。 (二)无为:道对万物的弱性决定 万物是“自然”的,具有理性思维的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但并不是万物就不受道的任何约束或者人类的行为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不遵循任何规律而而没有任何可预见性,这就成了成为非决定的自由意志论,而对我们理解的“自由”即人具有对自己行为可控制的能力也没有了保障。所以我们还得从道“无为”的原则和方法入手,看道是怎么对万物包括人进行间接、柔性的管理和约束的。一方面,道是万物存在生存发展的依据,它赋予万物以秩序而不混乱,另一方面,道并不主宰和控制万物,让万物自由发展。道按照“无为”的方式运行正是对万物自主性和自动性的保证。刘笑敢认为,“自然”是老子思想的中心价值,“无为”则是实现这一价值的原则和方法。(刘笑敢1995,第67页) “无为”在《老子》中共出现十三次,而和道联系在一起的只有一次,即第三十七章: 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这里虽然强调的是作为统治者的“候王”要持守 “无为”原则,做到“扑”、“静”、“不欲”,天下百姓生活将获得安宁。但则正是对作为形而上的“道”依照“无为”的属性和方法对万物进行弱性管理的效仿。王弼注解为:“顺万物也,万物无不由为以治以成之也。”说的就是道要顺从万物的自然。从道和万物的形而上关系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对道的“无为”进行分析,从而为道的弱决定论找到依据。 冯友兰先生(资料图) 首先,“无为”说明的是道无目的、无意志、非精神的存在属性。冯友兰先生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就其生万物说,‘道’是‘无不为’,就其无目的、无意识说,‘道’是‘无为’。”“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正是对道无情感,无意志的描述。在第四章老子描述了作为 “渊兮似万物之宗”、“象帝之先”的道,他虽然没有明确否定上帝的存在,但却明确否定了上帝对万物的主宰,否定了任何具有意志和目的性的上帝或神对万物的影响和存在,但又没有落入否认一切原因和秩序的偶然论。道类似于自然因果规律,它不是人格性的上帝和神,这就从根本上反驳了神学决定论,取消了上帝或神对万物的干预,这也是道的弱决定论和形而上自由相容不对立的理由。 其次,道是无为的,它对万物不主宰,不严格规定,不直接干涉,正所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但道作为 “天地之始”、“万物之母”,在创生万物后,它不是消失了,它依旧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万物“恃之以生”,(第三十四章)它是万物存在和发展的依据。它依循无为的原则生养万物,维持天地万物的秩序,即“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第六十四章)它对万物不是没有约束,而是这种约束是弹性的、间接的和柔弱的。没有这种约束,万事万物将会陷入随机偶然而无序。这点类似于自然因果规律,但又不完全相同。这就反驳了非决定论自由意志论的说法。万物“所以成”和万物“由以成”,说的就是道成为了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变化的最后根据、原则和规律,是第一原理的推动和功用。“弱者道之用”,则是道对万物也是对人类进行弱性约束的描述。 最后,道的无为运行方式,并不像机械的因果律那样,没有例外,预示必然。道作为规律不预设某些条件和结果,而是大的趋势,具有模糊性和开放性。如第十四章:“视之不见,名曰“夷”;听之不闻,名曰“希”;抟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诘,故混而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绳绳兮不可名,复归於无物。是谓无状之状,无物之象,是谓惚恍。迎之不见其首,随之不见其後。”第二十五章:“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这都说明道运行的模糊和难以名状,但道的运动又是有规律可循的,并不是混乱无序。这种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也给万物的自由选择提供了开放性和可能性。如《老子》第十六章说: 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复命曰常,知常曰明。不知常,妄作凶。 道对万物“归根”的预示具有很大的开放性,并没有对万物的运行和发展做出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但又预示了万物的最终结局。道所代表的并不是条件和结果,只是一种大致的趋势。这种趋势一方面不可扭转,另一方面对具体存在又不直接干涉。道是一种自然而然地发生作用的总根据。这就避开了经典相容论的弱点,因为在因果律面前一切都是必然的。但道并不排斥因果律,即事物的发展是有其充分原因,是有因果可循的。陈鼓应先生把《老子》中的“天道”解释为 “自然规律”,但这种“自然”不是西方的自然界,而是老子独特的“自然观”,我们不能说这是中国哲学思维的优势,而只能说这是道家思想的特色,是对西方自然观的补充或修正。 (三)道的弱决定论与西方因果弱决定论的比较 如前所述,因果弱决定论探讨的是自然因果规律对事物和人的弱决定关系,而道的弱决定论注重的是道与事物、人之间的弱作用关系,它们都力求做到自由与必然相容而不损害人的尊严和道德责任。道和自然规律都是没有目的、意志和情感的,所以它们就不会对我们的意志自由进行强行干预和控制。它们都同样对事物的发展能够做出一定的预测并进行一定的约束,但都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使得我们的行为选择有了一定的可能而不是唯一。它们都是寻求形而上自由得以解释的理论基础,没有因果规律,自由行为的原因无法解释;没有道的自然无为,偶然随机的自由意志行为不是人类所欲求的。但道的弱决定作用和因果的弱决定作用还是有区别的。 道的弱决定论注重的是道与事物、人之间的弱作用关系(资料图) 道有创生万物的功能,也是万物生存凭借的根本,它“象帝之先”、“天道无亲”,说明它不是有人格性的精神实体,对万物不强制干涉和控制。它同时表现出来某种规律和必然趋势。自然规律只是作为自然界客观的规律而存在,道介于上帝和自然规律之间,它似乎对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进行某种监督和约束,体现出某种价值规范。如果万物不遵循道的原则,会相应的受到某种“惩罚”,所谓“不道早死”(第三十章,原文为:不道早已)对于个人和统治者来说,“同于德者,道亦德之;同于失者,道亦失之”(第二十三章),但这都说明万物应该遵守一定的规则,但并不表示万物一定要遵守的必然性。 自然因果规律通过某些前提事件,从而预测某件事必然的发生,是一种机械的因果规律,这也导致了自由与必然不相容论的的理由。但道的自然无为功用,预示的是一种大的趋势。这种趋势既有自由也有必然,为万物的自主存在和自由发展提供了开放性的空间。说它是必然的,因为万物的存在和发展要依靠道的作用,道是万物得以存在的依据,“夫物芸芸,各复归其根”,则是道对万物发展的一种趋势的预测。说它是自由的,因为“道法自然”,道不直接强制和束缚万物的行为,为万物提供自由发展的条件,道“利而不害”,尽量保证了行动个人的自主性和自发性。相比于因果决定论,我们可以把道的弱决定作用称之为自然弱决定论,“自然”不是客观的自然界,而是“自然而然”,“自己如此”之意,这都说明了人类崇高的自由意志和天道规律是不违背而共存的。 三、小结 道的弱决定论体现了道的无为和万物的自然。万物的自然意味着消解外界力量的阻碍,排除外在意志的干扰,主张任何事物应该顺任其本性而自由自主发展。这就为具有理性意识的人具有自由意志提供了形而上的理论基础。而道的无为原则,意味着道对万物不强制干涉和主宰,而是进行间接的、弹性的和柔弱的约束和规范。通过与西方因果弱决定论(经典相容论)的比较,我们对老子哲学对人类形而上自由,亦即人是否拥有自由意志的观点解释为道的弱决定论。这种弱决定论恐怕不会被西方研究自由意志的主流哲学思想所接受,但对于中西比较哲学却是很有积极意义。从本根之“道”上对人类自由意志找到形而上的证据,也将为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自由理论研究奠定形而上的基础。(编辑:忆慈) 参考文献: [1]奥古斯丁(Augustini,A.).论自由意志:奥古斯丁对话录二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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