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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教度牒制度:道教教制和政权法制结合之产物

http://www.newdu.com 2017-12-29 《中国道教》 任宗权 参加讨论

    文/任宗权
    道教度牒制度,是封建政权管理道教教职人员户籍的一种特殊法制手段。这种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延续长达一千多年,是世界宗教史绝无仅有的,在道教史以及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封建政治社会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一种特殊历史产物。其实,这种制度来自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不过早期原始道教的“宅录命籍”与“道宅科录”活动只限于道教内部,不属于政府行为。而度牒制度乃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道教度牒(资料图 图源网络)
    原始太平道“簿书录籍”的教制制度即是最早的戒籍制度。
    早在东汉末年,原始太平道就有“簿书录籍”的教制制度,在早期的道教经典《太平经》里就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记载。当时的太平道在为道民传戒授箓的时候,要像地方政府登记户口一样来为道民受戒注籍,认为受戒后乃入神仙籍,即是天籍,可以得到上天神的管理:
    故置善文于天籍,神仙籍与俗异录,当升之时,主籍之神及保人者乃知所部主,奉承教化,各有前后,不可自得。众神共治,务取合天心者。
    《太平经》认为戒经只能传于善人,并作为上天神护佑的凭证:
    天喜善人,不用恶子,宜思书言,其文具足,可以自护,必得天福。
    其实,这就是原始太平道早期的戒籍制度,譬如《太平经》还说:
    中有圣智,求索神仙,簿书录籍,姓名有焉。当复上为天之吏,案行人间。
    又如:过重使退,地记所受,姓名如牒,不得留止,处有空缺,下人补矣。
    
    张道陵(资料图 图源网络)
    陆修静改革五斗米教宅录制度,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意图协调道教教制和政权法制。
    到张陵建立五斗米教团时,创立二十四治,每治设大治头,下设大祭酒、祭酒。受过戒的信徒称鬼卒,改治录籍,是称宅录制度:
    民各投集本治,师当改治录籍,落死上生,隐突口数,正定名簿,三宣五审,令民名法。
    五斗米道以师宅为治,乃是一种以师宅为中心的基层宗教组织。大治头、治头、大祭酒、祭酒等是一方的道官,管理道民的宗教活动。张鲁管理汉中时,这种制度属于张鲁政权的政府行为。
    到南北朝时,这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统治阶级认为这是大逆不道的。所以陆修静将其略加改动,称管理道民的教籍为副籍,朝廷的户籍为正籍,这样就使道教教制与政权法制的关系协调了:
    道科宅录,此是民之副籍,男女口数,悉应注上。守宅之官,以之为正,人口动止,皆当营卫,三时迁言,事有常典。若口数增减,以注正命籍。
    五斗米道还规定三会日道民必须到师治所登记检查“宅录命籍”,使新入教的道民入籍,而去世的道民消籍。陆修静这种革新的教制唐释道宣《广弘明集》曾评价道:
    昔金陵道士陆修静,道门之望,在宋齐两代,祖述三张,弘衍二葛。郗张之士,封门受录……意在王者遵奉。
    
    寇谦之(资料图 图源网络)
    北魏寇谦之废除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的赞扬。
    陆修静革新道教“道宅科录”的措施,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但当时的封建政权并没有把这种教制法律化,也就是说,当时的“道宅科录”制度虽然得到封建政权的承认和支持,但封建法制并没有将其列入国家的法律规条,所以不会受到当时法律的保护。因此,北魏的寇谦之果断地革除了五斗米道的租米契录制度,限制道官祭酒在“道宅科录”活动中索取道民钱财,得到道民的拥护和封建统治的赞扬。
    这样,北魏政权开始对寇谦之革除了租米契录制度的道宅科录给予法律方面的认同和支持,北魏皇室给予寇谦之传度弟子的特权,开始把原本属于道教本身的“道宅科录”制度进行政权法制化。北魏孝文帝太平十五年(491年)秋曾下诏:给户五十,以供斋祀之用,仍名为崇虚寺。可招诸州隐士,员满九十人。
    从此,道教传戒授箓活动受到国家法制制度的约束,政府开始对从事宗教活动的道士、女冠人员进行正统的国家户籍管理。
    
    唐皇室自称老子后代(资料图 图源网络)
    唐代因老子姓李的缘故,道教一度受皇室的推崇,道教的人数不断扩大,从而使道教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传戒授箓活动以及戒籍制度均受到政府法律的保护。
    从隋唐开始,政府便对道教的录籍制度进一步严格管理并派政府官员对道士、女冠受度活动进行严格监督,防止有滥收、做假行为。《唐书·百官志》载:
    崇(元)玄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诸观命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事……两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莅之。
    唐高宗干封元年(666)正月下诏,规定:兑州置观寺各三所,天下诸州置观寺各一所,各度七人。
    唐代对于道士受度入道正式列入法律规条,要求受度入道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才能“立文状条目”入籍出家。
    《唐会要》载在长庆二年(1822)五月敕:诸色人中,有情愿入道者,但能暗记《老子经》及《度人经》,灼然精熟者,即任入道。其《度人经》情愿以《黄庭经》代入者,亦听。亦令所司,具令立文状条目,限降诞日内投名请试,今年十月内试毕。
    《唐律疏议·户》对私度入道者以严厉制裁:诸私入道及度之者杖一百……即临之官私辄废人者。一人杖一百,二人加一等。
    唐代道教的戒籍制度开始相应的完善起来,道士、女冠受戒后要订立包括姓名、出生、籍贯、受戒时间、地点、法师姓名、宫观名称在内的“受戒盟文”以及要受戒者“修行供养,永为身宝”等等。
    这显然是受唐代法制思想的影响。唐代从天宝八年(749)开始每年一度道士已成法律定式:其年八月二十日,司封奏,每士籍每一载一度,永为恒式。
    唐政府对于传戒授箓的法师也给予很高的政治地位,并规定具有传戒授箓资格的法师必须由朝廷选任。
    唐代末年因安史之乱,政府因为筹备军费而开始出卖度牒,从而使道教度牒制度成为封建政府一项重要的财政收入。此法五代时即有施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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