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民之难治,以其智多。故以智治国,国之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知此两者亦楷式。常知楷式,是谓玄德。玄德深矣,远矣,与物反矣,然后乃至大顺。 注解:如果仅仅从字面上看,这章确实像一些学者批评的那样,带有愚民政策的重大嫌疑,既不可信,更不可爱。不可信是因为,愚民政策应该是精英政治的专属游戏,而在奉行长子继承制的氏族国家里,王公侯伯与民的差别,只是祖辈偶然为嫡子或庶子、长子或次子而已,本来就在伯仲之间,还说不准谁比谁更笨吶,王公侯伯对于民,又凭什么能“愚之”?不可爱是因为暴露出嫌怨民众“智多”、试图“愚之”的动机。从一个不良动机出发干一件没道理的事情,确实不像智者之所为,更何况是老子这样的大圣哲,怎么可能悖谬如此呢?所以仅仅从字面上来理解,实在算不上见仁见智,倒真是有些见愚了。 既然不能停留在字面上,那就来找找《道德经》的思想逻辑吧。《道德经》将“明民”与“愚之”对应起来,是相对互反的两种政治方略,也是王公侯伯能够做出的两种选择。选择“明民”的方略并且予以实施,就是“以智治国”,而选择“愚之”则“不以智治国”。无论“以智”还是“不以智”,背后的主体都是王公侯伯,也就是说,方略选择是由王公侯伯的意志主导的。如果这个“智”是王公侯伯自身的,那就意味着王公侯伯按照自身的意志推行一己的智虑,其中可能包括谋划、判断等等;如果这个“智”是选贤任能,那就意味着王公侯伯按照自己的意志为社会确立了某种风向,如王公侯伯爱财,则选用的“智”必然善于聚敛,王公侯伯好战,则选用的“智”必然长于计谋等等,社会的风气也会演变成不以道德相尚,而已智谋相交。无论出现的是哪种情况,“以智”都是王公侯伯自我意志的舒张、膨胀,自我意志才是主导者、选择者,“智”则充其量也只是被选择者、工具。从理论上说,被选择者对于选择者没有制约作用,“智”对于王公侯伯的自我意志,只能推波助澜,不能有所制约。可在实践中,王公侯伯的自我意志往往被选贤任能的“智”所掌控、所利用,言听计从,处处依赖,于是,要么王公侯伯的私人利益不断扩张,与民众处于矛盾对立的状态;要么在执政的小圈子里发生各种政变的大阴谋,国家也会因此陷于动乱。到这时候,“以智治国国之贼”的真实含义,也就不证自明了。 “不以智治国”是王公侯伯放弃对于智谋的工具依赖、路径依赖,放弃的结果,是用智谋所聚敛的利益没有了,用智谋所衍生的尔虞我诈当然也没有了。但并不意味着王公侯伯的主导意志会受到制约,因为还有以法治国、以礼治国、以德治国等等,对于这些方略,道家同样也不赞同,因为它们不同于玄德或者道化,不能遵循普世性原则以超越个人的政治意志。所以《道德经》所说的“知此两者亦楷式”,全面准确的理解应该是说,有两种政治的体制模式,一种模式奉行具有特殊性的智、法、礼、德等为最高原则,王公侯伯的主导意志通过智、法、礼、德等彰显出来;另一种奉行具有普世性的玄德或者道化为最高原则,王公侯伯的主导意志体现在领悟和适应普世性的进程之中,也唯其普世,所以“然后乃至大顺”,没有以智、以法、以礼、以德等都可能造成的群体分裂甚至对立。 当然,以什么治国,只是就最高原则而言的。如果已经确认了具有普世意义的最高原则,那么对于社会发展出的智谋、法度、礼乐、德化等等,就应该像欣赏春天的繁花锦簇一样,不仅赏美,还能从中感悟绵绵不息的生机。 附《诗译道德经》 (图文转载自赤城宾馆微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