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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及其体系建构(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2 道教之音 佚名 参加讨论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建构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从邓小平理论的宗教观直到十六大以来的新发展包含着十分丰富的内容,建构这一理论体系的条件已经成熟。
    党中央已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进行了简明概括。在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工作期间,就有两次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第一次是1994年7月4日李瑞环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中,首次从八个方面进行了概括。7年后,在2001年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李瑞环又进一步对于党的宗教观的要点,从八个方面扩展为十个方面,即:“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将长期存在,我们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2.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的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要坚持政治上的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要充分发挥其作用。8.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9.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参见《中国统一战线》2002年第5期,第2页。)从2001年到现在又过了将近7年,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的新进展又为进一步建构、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打下了坚实基础。
    党政有关部门和宗教学界也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首创并影响最大的就是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社会主义的宗教论”。2003年,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叶小文(署名秋石)在《求是》杂志发表了《社会主义的宗教论》一文。该文集中反映了国家宗教事务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进一步做好政府的宗教工作,在全面系统学习和研究党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特别是反复学习和领会江泽民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的基础上,形成的关于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建构。“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立论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最重要的“三性”(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特殊的复杂性),根据“三性”确立了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四句话”),由此树立起“社会主义的宗教论”的基本架构。“三性”和“四句话”的对应关系是,根本是长期性着眼于宗教的规律,因此基本方针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总论性质。关键是群众性,要求在宗教工作中必须坚持执政为民,因此基本方针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基本权利,以体现“三个代表”的本质。特殊的复杂性在于强调上述工作是在错综复杂的矛盾中进行的,因此基本方针就在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以保证宗教活动的合法进行和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宗教论立足政府宗教工作,观点明确,逻辑严谨,通俗简明,利于操作,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继社会主义宗教论以后,2005年初,时任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常务副院长的朱晓明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第1期发表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长篇论文,立足巩固和发展中共的爱国统一战线工作角度对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进行理论建构,体现出一种新的独特视角。作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观的理论框架包括相互关联的两个部分。一是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讲认识、讲规律。以三个特点(长期性、群众性、复杂性)和三个规律(政治面貌、社会作用、发展方向)阐述了理论层面的内在关系。二是如何正确处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宗教问题,讲方针、讲原则、讲要求。以宗教工作四条基本原则(政教分离、权利义务相统一、独立自主自办、引导适应),对宗教界统一战线的三项重点工作(爱国宗教力量建设、农村宗教工作、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以及宗教工作的标准要求和保障措施,阐述了实践层面的内在联系。同年,著名宗教学专家方立天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第4期发表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是宗教学界首次提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该文认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可以包含着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观、宗教价值观、宗教历史观、宗教适应观,从而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上述三方面的理论建构,视角不同,各具特色,体现了对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理论研究的深入。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内在逻辑的浅见
    在学习研究上述成果基础上,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提出如下浅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包含两个基本层次,基础层次是反映宗教规律性的理论问题,应用层次是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问题。体系本身则是这两个层次的有机结合。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体系的基础层次是围绕着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根源、宗教的发展、宗教的社会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展开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宗教界定:宗教是基于对超自然力量信仰的一种社会、文化及历史现象。第二,宗教根源: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长期性是因为支撑宗教存在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和心理根源的长期存在。第三,宗教作用: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的二重性特征,这既表现在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社会活动方面,也表现在宗教思想文化方面。第四,宗教国情:中国宗教国情的特点,根本是长期性,关键是群众性和特殊的复杂性。第五,宗教与民族:我国一些宗教与民族关系紧密,宗教问题与民族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
    应用层次涉及党和国家解决宗教问题的基本方针。第一,根本宗旨:处理一切宗教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目标上来。第二,基本政策: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全面正确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自己作为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第三,依法管理: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活动正常有序。第四,对外关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我国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独立自主、和平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同时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第五,统战工作:处理同宗教界朋友之间关系的原则是政治上团结合作,思想信仰上互相尊重。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争取、团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培养好一支爱国爱教的教职人员队伍。第六,基本途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国家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巩固和发展对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目的都是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集中表现。第七,党内建设:共产党员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对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包括唯物论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的内容。
    理论是基础,涉及什么是宗教、宗教的根源、宗教的社会作用、宗教国情的特点等。基本方针是在理论指导下做好宗教工作的指导方向。二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作为一个完整的逻辑严密的理论政策体系,标志着马列主义宗教观在当代中国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转自中国民族宗教网)
    (责任编辑:张宗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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