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灵九境: (1)客观境──万物散殊境(体)、依类化成境(相)、功能序运境(用) (2)主观境──感觉互摄境(体)、观照凌虚境(相)、道德实践境(用) (3)超主客观境──归向一神境(体)、我法二空境(相)、天德流行境(用 ) 第十六章 道德实践境 - 观德行界(上) 一. 泛论道德实践境之意义及生活中之道德意义及德与不德之转变关系 606-607页: 「...此道德实践之心灵,异于此观照的心灵者,在其对现实存 在事物,兼有「知其为存在」之实感,而更以其所由观照而得之理想意义,与此 实感所得相遭遇,遂形成一求继续实现此理想意义,于现实存在事物之具体的道 德理想。此理想为人所自觉,即为一道德目的。此理想之意义为一普遍者,即为 合理性者。人之实现此合理性的理想目的之行为,即为道德之实践行为。由此 行为以实现此理想,即对此理想之实现,在道德上有所负责,亦对此现实存在之 世界,其前之为如何,与其后之成为如何,有所负责。人能生活于此在道德上对 之有所负责之世界中,即生活于一道德实践境。」 道德实践境于九境中与感觉互摄境及观照凌虚境同属为主观境,为一「用」之境 ,其用乃紧扣前二境而开,乘前二境继之而超越之;又谓道德实践之生活境界为 最高层位之生活境界,为一无所不包,无所不涵之生活境界。 人之于一切生活境界中,皆涵人之不自觉之道德实践;各生活境界之得以相续及 保存,乃赖人之不自觉之肯定及不自觉之当然判断,此种努力即为一不自觉之道 德实践。人虽自然具德(不自觉的),然人亦可失此自然之德,而使其所在之生 活世界不存在,人之德与不德,与其所在之生活世界存在与否,有一必然关系。 人之德与不德之种种之类别,德与不德,互为相对 甲、 第一种为一人于某一生活中见,如个人求生存时之勇气之德,懦弱为不德 乙、 第二种为一人于各种生活之相关而见.如一人之生活不防碍另一生活为德 ,反之为不德 丙、 第三种为一人之生活与他人生活相关而见,如人与人之间之生活,不防碍 他人之生活为德,损害他人之生活,以利己之生活为不德 以上所论,尚未足为一真正的道德实践境中,真实生活于道德实践境之人,乃为 一自觉求具德而成德之人,此人之求德,与此同时亦必自觉到其生活中之有不德 之成份,而自我要求去此不德之成份;此乃以生活中之不德作对照,以求德成德 之自觉之要求。人若于此生活境界中,不作反省当中是否有不德之成份,则其生 活虽不必为不道德之生活,然其自然所具之德亦可谓可有可无,既为可有可无, 则此人所有之德亦非真实有之德,亦即可由有而无,其道德生活亦非一真实之道 德生活。 人之于一切生活之不自觉的要求其相续保存,亦即有使其生活沦于不道德之可能 ,如人只顺求其个人之生存目标,而不顾他人或损害他人之生存,则此便发展出 种种不德之可能。此种种胶固封闭于一生活中,而排斥其它及他人之生活境界, 其生活便沦为不道德之生活。其人原所具之自然之德,因而亦转成为不德;因此 人若无真实之道德生活,不单其自然所具之德不能保存,其所具之德亦可转为不 德之具;而人若有真实之道德生活,则可防止由求其生活之相续,而所造成之限 制与封闭,亦可恢复其所原具之德;其关键在人能否自觉其生活中,所含德与不 德之成份,与及其所具之德,化为及助成不德之具,继而自求去除不德之成份, 并还其所具之德。真实之道德生活者,一为自觉求成就其道德生活,一为自觉去 不德之生活;亦即一面迁善,一面改过。 二.道德生活之成就中之障碍 人如发现有不德,即转化或改变此生活之自身,使原来之生活中之世界终止,由 本来存在的世界而变为不存在,此即谓道德心灵之悔悟;在道德心灵之悔悟下, 人已有之一切生活与及在其中之世界,皆不值再存在,亦为不当有者;亦即人之 生活及其生活中之世界是否当为存在,皆由此心灵决定;若此心灵说此当为存在 ,则心灵便努力求之继续存在,然若此心灵说其不当存在,则便可求使之由存在 而不存在。 若原来之生活与世界,仍要继续存在之,此继续存在之自觉之『欲』,(此自觉 为道德心之自觉,不单就生活之相续之求的不自觉之欲而言,而为人之自觉要相 续之欲);然此自觉即成悔悟心灵之战争对象(悔悟心灵亦为一自觉之心灵。若 两方皆为不自觉,冲突不成;一方为自觉,另一方为不自觉,自觉一方仍可改变 不自觉一方),此亦即战争在自觉中,战埸亦在自觉中,道德心灵自身分裂为二 ,化为敌对两方,敌对双方各有胜负,此心灵之自身,充满伤痕。若悔悟心灵大 败,则此心灵即归于退隐。然此悔悟心灵仍可再出,与之再战,至胜利时,即可 使原来之生活不再存在,并回复自身之统一。 对道德心灵言,人之任何之生活与其中之世界,若无道德心灵之肯认其当为存在 ,并自觉要求其存在,则其存在乃只是一偶然之存在,可存在亦可不存在,亦即 非真实之存在;反之则为真实之存在。 人于各种之生活境中,相排斥之事项,恒不可免,如何决定何是当作,何是不当 作,可根据自然理性,如可根据所遇之境所属之类,以作相应之行;又或是一境 中内容最丰富者,其价值大于贫乏者,即可依据事物之类之多少而定;又若一层 位为高者,可涵摄层位较底者;又生活之事先成近事,后成远事;人之情,先亲 而后疏;人之行,必先见于日用寻常之衣食住行,后能德泽万世。则人可依共自 然所具之理性,以决定合何种生活为更有价值,次有价值,为最当有,次当有, 而于其生活行为中,可依据自然之良心之判断,知所取舍,自加裁决。 然真实道德生活之困难处,在人之不能遵守其所定之原则,及良心之判断,其因 亦如上文所提及之,人之要求其生活之继续存在,此种要求与其它动物或生物, 为相似。而人在其封闭与限制中之生活境中,又可造成一虚妄之幻影,忘掉此境 界为有限,误认此境界为无限;此种虚妄之形成,乃如以前诸境之论及,此乃个 体之心灵意识,类之观念,困果目的手段之观念,感觉世界中之时空观念,观照 境界中之文字、数量、逻辑与哲学上之观念,由此种种(可参考621-624 页),共助而成。 由自我、类、数、量等,其自身虽有无限应用之普遍义,然若人应用此等观念于 其生活之把捉执持时,即使人沉入沾恋陷溺中,并自我封闭,自我限制而不自知 ;以使人对生活之大小高底不辨,对所生活之境,不能有真实相应之感通。 三. 旧习之生活境界之超拔,与德行之次第形成 旧习丑恶之生活境界,不能单靠想象与推理,而使之超越之,盖因想象与推理亦 可用于旧有之生活境界中,误以为一无限之境界。人欲脱离旧有生活,必须肯定 有另一生活境界(概念上之肯定),并由实感,感觉到另一客观世界之存在,此 盖因客观存在之事物皆有其实有之力量,此实有之力,不在客观事物之感觉的印 象观念自身上表现,因此印象观念之有,只能证主观心之有,然不能证客观实有 之力量。而此客观事物之力量之证成,可首先将印象观念与及其判断不执持,退 回收缩于心底下,知识概念不存于心时,即同时直感到客观存在之力之伸进;即 当人对印象概念作一否定之判断时,谓印象概念不存在时;同时亦作一肯定之判 断,而谓后者为一客观存在之力,与此力同时俱起之感觉的印象观念之内容,为 此力之表现,而此可为一客观存在之性相,继之肯定此乃有一具力与性相之客观 事物存在。 又人常以一印象观念作判断,并望此观念之为真,或执持此观念以以为真实者, 然则当所感之事物与之相违,人遂感失望及苦痛;此时人对客观事物之力与性相 则可感之及肯定之,而可使其由原来之生活方向超拔之,相违的程度最大,更能 其扩大超升其原来之境界。此时人生之一切苦痛,亦可得其积极之意义。 然人之受苦,有别于其它存在之受苦,其它存在须直接承受环境中所给与之痛苦 ,无所闪避,直接受苦而变化及超升;然人则可以其心灵活动,如幻想、回忆及 依想象构造一思想境界,而逃避由感觉而来的苦痛;人又可由知其苦痛之由来, 而以种种手段改变此因由,而继续其原来之旧习。此即人之受苦,不必然可使其 超升,更甚者,人可由幻想、回忆及构造一思想境界,以使其心灵不受此种种限 制,而于其生活境中见一无限,而自高自大,以使其心灵限制封闭于其中。直至 此心灵直接遭遇另一具此无限性之心灵,此时才是其真正的限制,因另一心灵非 能以手段加以控制,另一无限制之心灵的独立意志,非人之意志能征服,若人此 时接受此限制或被驯服,及有求与另一心灵相贯通,则人可得一必然扩大超升。 这时若人之心灵有求他人之心灵有所感通,则当发现他人与我类同之行为表现, 则有一同情共感,而无意征服之,并视之无异于我之表现;又若有人先于我之表 现,则乐见之,或跟从之;又若有人欲有某表现,而力有不逮,则扶助之;以上 种种之推恕之德,乃为心灵感通之最原始表现,亦是人之心之德及仁之最初表现 。而感恩、惭愧、施恩不望报、谦逊、礼敬等之德又较一般之助人之德,高一层 位。 又种种德有其广度、强度及久度之别,种种德之表现时,道德心灵之活动之方向 、层位、次序、所成德之广度、深度、久度、强度,亦不同,种种德相依相生, 又互相支持其存在,共排拒其反面之不德,而成纯一而不杂之人之德。 第十七章 道德实践境 - 观德行界(中) 四.人与人之同情共感互助与生活境界之扩大超升 人之任何互助之事,皆是推出其自己之外,如推衣推食与人、推己之生活境界与 人等之互助之事,而开始超升至其原来之生活境界之上,而得扩大之道之机。 哲学家恒对如何证明他人之心灵存在,有种种之问题。 * 他人对外物有身体感官动作,同于我对外物有身体感官动作,并由我之感觉 实感其动作存在,依自然理性,而推知人亦当能感觉 * 由人之用言语,同于我之用言语,由我之用言语以表一观念、一意义,依自 然理性,推知他人用言语,亦有其所表之观念及意义 * 我实感我之自觉反观心及对人之情意存在,然此仍不能证成我亦能实感他人 亦有此心及其情意之存在 * 于观照凌虚境中,自觉反观之心可化为一纯观照心,此自觉反观照之纯观照 心之主体,只是一纯粹之灵明,为无形无体,吾人可实感其存在而自知存在;然 仍未能证成吾人亦可实感他人之心之存在,及知其存在 * 若不能知他人之有心,他心中之情意乃由感觉活动,及观照而来之理想意义 而起,则感恩、佩敬等诸德,便为不可能,而道德理想与及真实之道德生活亦不 能确立之,故「能知他人之有心」必须为一真可能 * 「能知他人之有心」为一真可能之推证如下: - 我心之灵明: >推出> 物质与动作 >> 自废物质与动作 - 所施之物质与动作,由属于我而变成不属于我,此动作作自废,所剩者为我 之灵明 - 他人之受我之物质与动作,彼所感者亦非只此所施之物及动作,而是兼感此 物与此动作,由属于我,而至不属于我,我之身体之动作由我而发,而非为我所 用,以不属于我,而属于彼,而更自废,此一整历程,他人所感者为一「无物无 动作而为存在者之我」,而此存在之我,亦同于彼自感其灵明存在之灵明 - 情意乃为内说,施之动作为外说,实则只是一事;真有此情意,即必有动作 自体内而发出 - 他人之感谢我之情意动作,非只此情意动作之形象,而是由情意动作之有形 有象而归于无形无象,而实感无形无象之我之灵明之存在,而对我之灵明之称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