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教务长讲 孙鼎辰笔记 1、辩证法不能否认形式逻辑与归纳法 辩证法是一流行的时髦名词,如今有所谓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亦可说是辩证法之一种,但辩证法之类型甚多,不只是唯物辩证法。而是唯物辩证法本身,亦是可由辩而加以否认的。此下当先讲辩证法之意义,再讲辩证法之诸类型。 辩证法是Dialeotis之译名,本义是由人与己之对辩,以引发思想发现真理。但在人与己之对辩,人与己常有彼此不同以致相反的意见观念思想,而辩之目的常在说服对方。亦即使我的思想观念意见成为你的,或使你的思想观念意见成为我的。由此而有思想观念意见由正面到反面的推移,亦有对于事物之由正面到反面的观察和判断。于是辩证法之意义逐渐成为由正题Thesis转到反题Antithesis的思想历程或思想方法,反[视事物为正反而二面所合成,事物恒为由其正面以转向于其反面者]的一种宇宙观人生观或历史观。故辩证法一方可视为一种逻辑之理论,亦可视为一种对存在事物的律则之论法,一种哲学中之存在论的说法。 对辩证法视为一种逻辑之理论者,常要否认定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一般人说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主A是A,A非非A;而辩证法则主A是非A,故与形式逻辑根本不同。此乃因逻辑形式以事物为恒常不变的,而辩证法则以事物为变的。但事际上辩证法并不能否定形式逻辑与所谓思想律,因所谓形式逻辑,根本不讨实际事物是否恒常不变之问题。形式逻辑上讨论一命题之形式构造,如何可由之以推演出其他命题,如何此推演为有效的。形式逻辑中之所谓思想律,可以A是A,A非非A表示,亦可以如P则P,如P则非非P表示。依后一表示,同一律只是说,如一命题P是真的,则P是假是假的。此可不问存在事物之实际上如何。依前一表示说A是A,亦不是说我们名之为A的东西永远不变;而只是说:如一个东西是A则他是A,或是A的是A。如人是人,此人是人之意义不是说人不会死,以化为非人之土壤;而是说:[此是人者,即是人。]当此人化为土壤时,则土壤固不是人,但[此是人者即是人]之一语中,并未说人不能化为土壤。故人之化为土壤并不能否定:[此是人者是人]之一语,亦不能否定A之是A的思想律。即在人化为土壤时,我们当说土壤是土壤,而非非土壤,此仍是依于A是A及A非非A之思想律。故所谓同一律、不矛盾律,简而言之即[是是而非非],或[是者是而非者非]。人在思想言说时,亦无不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故形式逻辑中之思想律是不能否认的。 又欲依辩证法以否认形式逻辑者,乃以辩证法为A,形式逻辑为非A,因而一定要说,辩证法是辩证法;而非非辩证法之形式逻辑又一定要说辩证法是真,而非辩证法为假。此实际承认同一律不矛盾律之原则了。所以依辩证法,而欲否定形式逻辑及所谓思想律,是决不可能的。 形式逻辑之所以不能否认,是因为此形式逻辑所涉及者纯为关于我们之言说思想及所用概念方面的事。形式逻辑所要求于我们的,只是我们所用的语言之意义之一致,概念之内涵与外延之确定推之原则之一贯思想内部之不自相矛盾等;他并不要求事物之不变。他对于事物之变与不变无所说,所以无论我们说事物之变与不变,都不干形式逻辑的事。 在形式逻辑以外,尚有所谓归纳逻辑。归纳逻辑一般说是研究我们由各种特殊事物中发现普遍律则时,我们应有之思想方法,或思想进程宜遵循的各种规则。此归纳逻辑是要涉及思想所对之存在事物的。归纳逻辑之运用中,亦必包含[存在事物之有律则]之肯定。而人由运用归纳法,以获得之所谓普遍律则,亦是要求认识于我们对所谓客观事物之经验的。所以归纳逻辑与形式逻辑,可以各为逻辑之一部。如以形式逻辑为本部,则归纳法可称为方法论。人由运用归纳法而对各种特殊事物及所求得之普遍律则等,加以思想言说时,此思想言说,亦是如此即如此,不能自相矛盾,因而亦不能违悖形式逻辑之思想律等。至于由归纳法所得之普遍律则在其为真时,则吾人须假定此律则之真为常常真,亦对一切同类事物普遍的真,此亦似与辨证法之重视事物之变化无常则相反。然而辩证法亦不能由事物之变化无常,亦否定归纳逻辑。因人由归纳法之运用所欲求得之普遍律则,亦包涵事物之变化时所依之律则,而此律则,正为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者,说明事物之如何变化之律则,其本身尽可无所谓变,而为定常者;于是律则之定常与事物之变,亦可不相碍。而求得之一自然科学上之自然律,其于自然物只是说:如一自然物为何类之自然物,则其自身与其变化所依之律则,如此如此。此语并不妨碍一自然物之由属于何类而变为属于另一类。当其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时,依归纳逻辑,人只需假定:其如何变亦当有律则可寻。又其变为属于另一类之自然物后,此原可应用于其上之律则,固不能运用;然此另一类之自然物,当有其所依之律则可寻。故辩证法之谓自然物与其他事物为变化者,亦不能否认归纳逻辑或方法论之研求定常或常真而普遍真之自然律,或其他普遍律则。 二、辨证之思维之立根处及其类型 ………… ………… (节选) ——摘自《新亚生活双周刊》第三卷660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