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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海关与广东十三行是怎样的?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华夏经纬网 佚名 参加讨论

    (一)清初海禁、“迁界”与创立海关  
    清朝初年,允许海外诸国以朝贡名义前来贸易。然而,当时在东南沿海的反清势力仍然十分强大。郑成功收复台湾后,在那里建立起强大的反清复明基地,威胁清朝在东南沿海的统治。因此清朝在1647年颁布法令,严禁沿海商民通商海外,违者严惩。1655年,清廷在广东、福建、浙江、江南、山东实施“迁界”,沿海居民内迁30-50里,尽烧民居船只,片板不许下海,海外贸易受到压制。
    政权趋于稳定后,清朝局部开放了对外通商,恢复广东市舶司提举司,任命伊尔格图为市舶使,他后来成为第一任粤海关监督。1683年,清军平定台湾,朝中有人提出开放贸易,设置官员,征收关税。第二年,康熙皇帝(1662-1722年在位)下诏开海贸易,无论满汉人等,均可出海贸易。
    1685年,江、浙两省依粤闽事例设置海关,并颁布伊尔格图所拟《开海征税则例》,给发各关监督,酌量增减定例。
    清前期海关税项主要有三类:货税,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船料,即船钞,是对商船的征税;此外还有附加税。
    (二)广东十三行
    鸦片战争以前,外国人到中国做生意,必须通过政府特许从事外贸的行商进行交易。行商经营对外贸易,须个人提出申请,官府审核后批准。广东巡抚李士桢会同两广总督、粤海关监督,商定将经营国内沿海贸易的“金丝行”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洋货行”分开,税收区别对待,明确规定洋货行专营对外贸易,俗称“洋行”,习惯上称为“十三行”。广东十三行始设于1686年。其实十三行数目并不固定,因时而异。 
    
    1757年以后,清政府禁止外国商人前往江、浙贸易,仅保留广州一口对外通商。广东当局把行商组织分为三种:一、外洋行,即十三行,专办外洋各国商人载货来粤、发卖输饷诸务;二、本港行,专管暹罗使节及贸易纳饷事务;三、福潮行,负责报缴潮州和福建商民往来买卖诸税。
    行商代表朝廷管理海路邦交和贸易事务,具有半官方性质,因而西方人称他们为“皇商”。行商有秉命封舱、停市、约束外国人等行政权。外国人一切陈请要求,都必须由行商转呈,不得与其他中国商人交易。
    1720年,广东十三行15名行商商定建立“公行”,议定收购与出售货物的价格以及行商之间承担生意的份额,如与公行之外的散商从事主要商品的出口,经营者必须向公行交纳一定比例的货价。当时公行组织松散,也没有呈请朝廷批准,加上外商反对,运作并不正常。
    1745年,清廷实施“保商”制度,行行互保,同行歇业,公行有义务分摊债务。外商如果出了问题,保商负连带责任。
    1760年,潘振成等九家行商呈请设立“公行”,“专办夷船”,垄断对外贸易。他们的请求得到了批准。同时设立总商,由资本雄厚的1-3名富商担任。外国人称为高级行商(Senior Merchant),其余商人称为低级行商(Junior Merchant)。
    (三)粤海“一口通商”
    清代对外政策沿袭明朝的朝贡外交体制,其精神与明代是一脉相承的,即“于通之之中,寓禁之之法”,对外通商不妨碍王朝统治。康熙开海并不是全面开放,而是有诸多限制的,例如规定商人出洋限期,限制海船规模,颁布南洋禁航令,不准前往吕宋、葛喇吧等国贸易。这些措施主要是防备中国人“私通”外国,联结海外反清复明势力,威胁清朝统治。
    清初荷兰、英国等国多次遣使来华,要求对华直接通商,扩大双边贸易,均遭到清廷拒绝。雍正(1723-1735年在位)初年,规定西方商船一律停泊广州黄埔港,除商人外,水手等不得上岸。雍正末年以后,英国东印度公司频繁派船只到浙江沿海贸易,企图进入江南丝绸市场,宁波大有“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的势头。
    为了遏制西方商人北上浙江,清廷下令浙海关提高税收,藉以迫使西人回到广东,但效果并不显著。1757年底,清廷宣布限定粤海“一口通商”,洋船只许在广东收泊,不得再赴浙省贸易,并且严格控制丝绸、茶叶等重要商品的出口。次年,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防范外夷规条》,经乾隆皇帝(1736-1795年在位)批准后成为管理来华外商的正式章程,比较重要的条例有: 
    (1)兵船须停靠江外,不得进入虎门; 
    (2)妇女不得带到商馆,枪矛或其他武器也不能携入;
    (3)行商不得向外国人欠债;
    (4)外商不得雇佣华籍仆役;
    (5)洋人不得乘轿;
    (6)洋人不得在江中划船取乐;
    (7)洋人不得呈递禀贴,如有陈述,必须由行商转呈;
    (8)居住在行商商馆中的洋人,应受行商的约束和管理;
    (9)在规定季节之后,洋人不得逗留广州,必须在他们的货物卖尽和船装好之后,回国或前往澳门。90
    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西方国家开始在广州设置商馆,这些商馆是行商出租给外国商人居住和办公的地方,同时也作为驻华贸易与外交的办事机构。171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首先在广州设立商馆。雍正年间,法国、荷兰、丹麦、瑞典等商馆也相继建立。
    外国商馆专为外商活动而设,每个商馆前都竖立本国国旗,标明国籍,颇具异国情调。18、19世纪,广州的外销画家和西方画家创作了大量有关广州商馆及外商生活情景的作品,不少至今仍保存在欧美的博物馆或收藏家手中。(看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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