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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论“辩”中的主体间性问题(1)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战国中期,诸子蜂起,百家并作,各为殊途百虑之学,好辩之风相当盛行,彼此之间围绕一定的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与论辩。不仅如此,作为社会现实的论辩活动也在意识层面得到了自觉的反映,这表现在许多思想家都从理论上对论辩过程本身所涉及的问题加以探讨。《庄子》[1] 一书不仅有关于“辩”(论辩)的大量描述,而且也对“辩”本身进行了初步的考察。本文试图从认识论上对这种考察在理论上的所见与所蔽作些分析。
    一
    论辩是一种以主体间存在着意见的分歧和观点的差异为前提的社会性活动,因此,庄子对“辩”的考察就以主体间何以有意见分歧与观点差异为起点。
    庄子认为,主体间之所以存在意见的分歧和观点的差异,其原因在于人皆有“成心”[2]。他说:

    夫随其成心而师之,谁独且无师乎?(《齐物论》)

    所谓“成心”,成玄英解作“域情滞者,执一家之偏见者”[3],用现在的语言讲,就是认识主体所具有的偏见或先入之见。庄子又说,“未成乎心而有是非,是今日适越而昔至也”(同上),如果主体没有“成心”却已经存有是非的差别,那就好比“今天出发去越国而昨天就已经到了”。显然,他认为主体间存在的一切意见分歧与观点差异都缘于“成心”。
    那么,主体具有的这种“成心”本身是从何而来的呢?庄子说:

    井蛙不可以语于海者,拘于虚也;夏虫不可以语于冰者,笃于时也;曲士不可以语于道者,束于教也。(《秋水》)

    所谓“曲士”,依成玄英疏,即“曲见之士,偏执之人”,也就是有“成心”的人。他认为,“成心”的形成是因为认识主体拘限于特定的空间(虚)、时间(时)、环境及既定的文化传统(教)的缘故。由于各人从各自具有的偏见出发,“得一察焉以自好”(《天下》),所以,主体的认识虽然各有所长,时有所用,但都因不能全面地看问题而存在一曲之蔽。由此,主体之间不仅产生不同意见的分歧和观点的差异,还因执一端以自耀形成了关于是非对错的争执,“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是亦一无穷,非亦一无穷也。”(《齐物论》)
    就认识论而言,主体并不是一块“白板”,而是一个知、情、意的统一体。每一次具体的认识过程,不仅要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还总是受到主体以往的知识经验以及当下的情感、意志等众多条件的制约。庄子的“成心”说有见于先入之见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但他将“成心”视为主体间一切意见分歧与是非争执的根源,似乎未能注意到它所代表的认识条件在认识过程中起中性作用的特点 [4]。当然,就“成心”系自我中心、固执之见等主观片面性而言,庄子“成心”说的理论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5]。
    二
    既然主体间存在着不同意见的分歧和观点的差异,“众人辩之以相示”(《齐物论》),那么,通过展开于主体间的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的论辩能否明辩是非、判定对错呢?或者说,主体间通过论辩能否达成一致而获得共同认可的真理性认识呢?庄子正是通过对这一问题的讨论而进一步展开了他对“辩”的考察。
    主体间的思想交流是借助于语言而得以开展的。为此,庄子首先考察了语言在论辩过程中的作用。他说:

    既已为一矣,且得有言乎?既已谓之一矣,且得无言乎?一与言为二,二与一为三。自此以往,巧历不能得,而况其凡乎!(同上)

    所谓“一”是指作为世界之整体的道。在他看来,如果用“一”之言来表达“一”(作为认识对象的道),就会产生名言与对象的对立,于是需要用“二”来表示这个对立;这个对立和“一”(道)又会成为“三”;如此无穷尽地递进下去,即便最好的历算家也计算不清。这就是说,作为认识对象的道是不能用语言来表达的。“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同上),即语言无法表达运动变化的具体对象 [6]。所以,庄子认为论辩中使用的语言在表达对象时具有一种遮蔽性,“道不可言,言而非也”(《知北游》),认识对象本身是不可言说的,言说出来的就不是真实的对象本身。
    如果说语言无法表达对象是从主客体关系角度揭示了语言的遮蔽性,那么,在主体间关于不同意见与观点之是非对错的具体论辩过程中,庄子认为还存在另外一种形态的语言的遮蔽性,这就是“言隐于荣华”(《齐物论》)。成玄英在疏解此句时曾说:“荣华者,谓浮辩之辞,华美之言也。只为滞于华辩,所以蔽隐至言。所以《老君经》云:‘信言不美,美言不信。’”由此,结合《老子》第八十一章我们可以对庄子的这一论点作如下的理解:
    第一,就“浮辩之辞”而言,庄子认为主体在论辩过程中,为了达到是己非彼,“饰人之心,易人之意”(《天下》)的目的,往往是不择手段地诡辩以炫其智。这就是说,论辩的语言如果违反了正确思维的基本要求(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就会对主体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产生一种遮蔽作用。
    第二,从“华美之言”来说,庄子认为主体在论辩过程中,常常“各为其所欲”(同上),即“骈于辩者,累瓦结绳,窜句捶辞,游心于坚白同异之间”(《骈拇》)[7],所使用的语言带有鲜明的个人色彩。于是,文字的含混和意义的模糊也对主体间的沟通与理解产生了一种遮蔽作用。
    鉴于“道与言为二”和“言隐于荣华”所揭示的语言在论辩过程中的遮蔽性,庄子得出了“辩也者,有不见也”(《齐物论》)的结论,反映出他对主体间通过关于不同意见与观点的论辩能否明辩是非、判定对错的怀疑态度。
    庄子对语言遮蔽性的讨论 [8],涉及到了语言(概念)和对象的关系以及语言在主体间相互沟通与理解过程中的作用两个问题。就前者来说,认识总是要求概念要反映对象,必须和对象之间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因而就存在着相对静止的状态,所以庄子讲“道与言为二”是有见于语言、概念在把握宇宙整体及其发展规律方面存在的局限,揭示了逻辑思维中抽象与具体、静止与运动、有限与无限之间的矛盾 [9]。不过,他由此出发根本否认语言可以把握对象,则未能注意到概念的这种局限可以通过概念本身的辩证运动而得到克服。只要客观全面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和流动性,人们的语言、概念是可以反映永恒运动的宇宙整体及其发展规律的。就后者而言,庄手提出“言隐于荣华”,注意到了论辩违反正确思维的基本要求(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及语言的私人性对于主体间相互沟通与理解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10]。但是有所见也有所蔽,他把主体间关于不同意见和观点之是非对错的论辩看作是纯粹字面之争或语意之争,这就完全否认了是非之争也有其作为事实之争的一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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