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欲”即人的欲望的理论,是先秦儒家人性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先秦儒家并没有像后代儒家那样把“人欲”与“天理”绝对对立起来,更没有所谓“灭人欲”的主张。恰恰相反,先秦儒家总的来说认为人欲是正常人性必不可少的属性,努力满足人欲乃是理所当然的。只是在人欲的需要和资源的有限之间存在不可克服的矛盾的意义上,主张适当的“节欲”。 一、“欲”与人性及天理 人欲,或私欲的存在,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天生人而使有贪有欲”(《吕氏春秋·情欲》。孔、孟的著作中都提到“欲”,但没有出现过“私欲”、“人欲”这两个词。“私欲”作为一个复合词最早出现于《荀子》,但仅出现三次;“人欲”作为复合词,首见于《礼记·乐记》,仅一次。先秦儒家著作中更多的只是用“欲”这个单音词来讨论人的欲望。不过所谓“欲”,其实就是讲人的私欲。因为除了个体的人的欲望之外,并不存在什么“公欲”。假如说所谓“公欲”是指某种“普遍的欲望”,那么这普遍的欲望也是由一定数量的“私欲”构成的,实际上还是以“私欲”为基础的。因此,“欲”就是个人的欲望,是一种很私人化的东西。只不过我们很多人有着相同的或相似的欲望而已。孔、孟不用“人欲”、“私欲”这些词,因为没有必要用。“欲”就是指“人欲”,就是指“私欲”。除此之外,也没什么其他的“欲”好讨论的了。 值得注意的是,先秦儒家并没有把这个“欲”与“天理”对立起来,更没有公然提出“灭人欲”的主张。先秦儒家普遍认为“欲”是一种很自然的存在,是人性的不可缺少的属性。《郭店楚墓竹简·语丛二》说:“欲生于性。”只要是人,有人性,当然就会有“欲”。《礼记·礼运》说:“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故欲恶者,心之大端也。”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论语·里仁》),孟子说“欲贵者,人之同心也”(《孟子·尽心下》),都肯定了个人欲望是人性的普遍自然现象。荀子更是具体论述了“欲”与人性的必然联系。他在《正论》篇批评宋钘“人之情欲寡”的说法,认为人绝不是天生情欲寡浅的动物,人的欲望就是要寻求各种享乐,而且越多越好。他指出:“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正名》)“凡人有所一同: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无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也。”(《荀子·荣辱》)“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荀子·王霸》) 荀子还把“欲”叫做“性之具”:“欲不可去,性之具也”(《荀子·正名》)。人的“性”要得到实现,就必须通过“性之具”,这个“性之具”就是“欲”。 总之,“欲”是人性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这可以说是先秦儒家的一个共识。也就是说“欲”和“性”是不可分的,离开了“欲”的“性”就是抽象空洞的,而有了“欲”的“性”才是鲜活生动的。那么先秦儒家对这样一个“欲”的价值评判到底是怎样的呢? 对于这个问题,先秦儒家的看法并不完全一致。荀子一派持“性恶论”,主张“化性起伪”,改善人性,既然“欲”是“性之具”,他对这个“欲”的评价当然也就不会是正面的。他认为如果完全放纵人欲,就会出现“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的结果(《荀子·性恶》)。但是荀子也反复强调“欲不可去”,“欲”是“情之所必不免”;他认识到不管怎样“化性起伪”,这个“欲”终究是去不掉的。所以荀子没有提出“灭人欲”的思想,只是提出了“道欲”和适当“节欲”的主张。 而孟子一派对“欲”的评价,基本上是正面的。孟子有一句非常重要的名言,但后代往往不太重视,这就是:“可欲之谓善”(《孟子·尽心下》)。与老子所谓“罪莫大于可欲”恰好相反,孟子认为“可欲”的才是“善”的,能满足人的欲望的才是善的。“欲”不仅不是负面的东西,而且是跟“善”联系在一起的。这等于是间接地肯定了“欲”是善的。这与孟子的“性善论”也是一致的。既然“欲”是“性”的属性,“性”是善的,“欲”当然也应该是善的。按照这个逻辑再向前推论一步,如果说“善”代表“天理”的话,那么“人欲”也就是“天理”了;可以满足“人欲”的,就是符合“天理”的。根本不存在什么“行天理,灭人欲”的问题。相反,如果主张“灭人欲”,那倒是不“善”,是伤天害理!后世一些儒家一面认可孟子“人性善”的观点,一面又要“灭人欲”,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 二、以合乎“道”的手段来满足人欲 受到后来“理学”思想的影响,许多人对所谓“人欲横流”有一种莫名的恐惧,因而想方设法要压制人欲,堵截人欲,更不要说积极寻求满足“人欲”。但是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早期儒学,并没有视“人欲”为洪水猛兽。相反,他们认为“人欲”恰恰是“人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人欲”是理所当然的。其实“人欲横流”正是人类生生不息的根本动力,人类进步的历史就是不断以合理公正的方法来满足“人欲”的历史。《周易·系辞下》曰:“天地之大德曰生”,离开了人欲就没有什么“生”,只有死。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人欲”就是“天理”。虽然人欲未必是天理的全部内容,但至少是天理的非常重要的一部份。把“天理”与“人欲”对立起来,认为“天理人欲,不容并立”,是后来儒家所犯的一个重大错误,根本违背了早期儒学的核心精神。尽可能地满足任何人的欲望,以及满足人的一切欲望,是合乎天理的。其前提和限度只是,任何人或任何一部分人在满足自己的欲望的时候,都绝不可以损害和侵害其他人满足其欲望的权利、条件和资源。如果再加上生态伦理的考虑,我们还可以说:人类满足自己欲望是合理的,只是也要考虑到其他物种生存的欲望、并且不能损害其他物种的生存条件。 先秦儒家不是禁欲主义者,《礼记·祭统》说:“不齐(斋)则于物无防也,嗜欲无止也。”《礼记·月令》也说一年中只是在特定时间需要斋戒时,才“去声色。禁耆欲。”这就是说,除了在要进行祭祀斋戒时有必要禁一下欲以外,平时都是“嗜欲无止”的。孔孟并不认为欲望是负面的东西,相反倒认为满足人的欲望是天经地义的。他们认为统治者应当千方百计满足人民的“欲”。孟子指出,统治者要想得民心,办法很简单,就是“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尔也。”(《孟子·离娄上》)即使民众没有主动求这个“所欲”,统治者也应当主动去满足民众的这个欲:“民不求其所欲而得之,谓之信。”(《礼记·经解》)如果老百姓还未主动提出来,统治者就能投其所“欲”加以满足,这才是可信赖的好的统治者。在孟子看来,王如果“好货”、“好色”也没有关系,因为“好货”、“好色”的欲望本是人皆有之的。因此只要王在自己“好货”、“好色”的同时,也要想到人民也是跟自己一样“好货”、“好色”的,于是尽力帮助人民,满足他们“好货”、“好色”的欲望,这就没有什么问题(《孟子·梁惠王下》)。由此看来,孟子所讲的“推恩”,就不仅是仁慈恻隐之心可“推”,欲望同样也是可“推”的。孟子说:“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孟子·告子上》)这就说明人的欲望有相同之处,是可以将心比心来“推”论的。 但是先秦儒家也强调要以合乎“道”的手段来满足这种欲望。不能“以欲忘道”(《荀子·乐论》)。所以孔子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以其道”就是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其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个原则也是基于每个个人都有其既不可强加,也不可剥夺的“欲”与“不欲”的基本人权的考虑。 具体来说,哪些是不符合“道”的手段呢?孔孟没有明确一一列举。但是从《孟子》书中可以找到两个追求“欲”不以其道,而受到孟子批判的例子。一个是《公孙丑下》那个“有私垄断”的“贱丈夫”。在这里,孟子没有否定“人亦孰不欲富贵”的欲望,只是批评他“有私垄断”的方法,因为他这种方法构成了对其他人实现求富欲望的活动的损害。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和其他人在同等条件下公平地谋求满足各自求富的欲望。第二个例子是《梁惠王上》梁惠王试图以武力和战争来实现自己“辟土地,朝秦楚,莅中国而抚四夷”的“大欲”。孟子在这里也没有批评这个“大欲”本身有什么不好,只是指出梁惠王用武力手段来实现这个“大欲”是错误的,是“缘木求鱼”。孟子为了让梁惠王易于接受其观点,这里只是用“缘木求鱼”来说明其不可能实现。但实际上动用武力来达到自己“大欲”的做法之所以错误,在于它必然直接伤害其他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和欲望,因而是根本违背人道的。从上面这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孟子看来,“欲”本身没有什么不好,关键在实现“欲”、满足“欲”的手段如何。用来满足自己欲望的手段绝不能损害其他人满足其欲望的权利。用荀子的话来说就是“欲利而不为所非”(《荀子·不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