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仁义的矛盾 在孔子看来,虽然礼起源人的情感,但并不是所有原生的主体情感都合乎礼的规范。人不但有直、勇、忠、信等好的品质,而且有克、伐、怨、欲等恶的情感,对于后者,孔子主张以礼加以克制,他说:“克己复礼曰仁”(《论语·颜渊》)。即使是好的品质,如果表现得不合宜,也会走向反面。例如孝心如果不是“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就有可能出现过与不及的情况。又如正直,孔子认为“人之生也直”(《论语·雍也》),人天生就有正直品性,但如果超出了“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限度,“其父攘羊而子征之”,孔子认为这种正直就不合宜。“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伯》),不合宜的正直反而会变得尖刻刺人。孔子认为“仁”的体现会遇到矛盾冲突,但他认为只要顺从仁孝的本心,就一定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人的道德心理的外化会面临一些矛盾冲突,人如何克制自己的食、色心理需求,使道德心理自然表露,这是孟子一再讨论的问题。孟子也注意到道德心理的表现如何合宜的问题,例如:孟子母丧,棺木过美,其第子充虞质疑,孟子回答说:“古者棺椁无度,中古棺七寸,椁称之。自天子达于庶人,非直为观美也,然后尽于人心”(《孟子·公孙丑下》)。按照孟子的说法,上古没有葬制,人偶然发现亲人的尸体被狐狸吃着,被蚊蝇蛆吮,不禁额头上流着悔恨的汗,于是他回家取了锄头和畚箕把尸体给埋葬了。最初并没有对如何埋葬的限制,后来为了使孝敬之心有所节制,遂对棺椁的尺寸有所规定。孟子认为规定是必要的,但人们不应该因此而影响孝敬之心。他认为只要合礼,而财力又允许,就应该尽量把棺材做得精美一些,以防亲人的遗体在腐烂之前就被泥土沾污,而不能借口有礼制约束就马虎应付。孟子认为倘若孝亲之心与礼制规定遇到冲突,使自己的孝敬之心得到合符情理的表现,才是问题的关键。 与孔子不同的是,孟子更加注意到道德心理引发的道德行为之间的矛盾,他对仁与义的冲突进行了正面讨论。我们来看看他讨论的一些典型事例: 其一 尊兄与敬长的矛盾。尊兄是一种家族伦理行为,敬长是一种社会伦理行为,都有道德心理基础,但在特定的条件下,尊兄与敬长可能形成冲突。季孟子就把二者置于乡饮酒礼的特定的环境,指出它们的矛盾冲突,并质疑孟子的弟子公都子。他说,饮酒的时候,虽然有人心里恭敬自己的大哥,但敬酒时要先敬比大哥大一岁的乡人,可见敬长是对尊兄心情的压制。他还由此推断义是故意装出来的,违背人的意愿,从而是外在的。孟子说:“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孟子·告子上》),内心永远尊敬自己的大哥,特定的条件下要尊敬年长的乡人,这只是仁义两种伦理行为的取舍,并不能由此否认义是内在的。 其二是爱弟与爱民的矛盾。爱护自己的兄弟是人之常情,孟子说:“亲之,欲其贵也,爱之,欲其尊也,仁人之于弟,不藏怒焉,不宿怨焉,亲爱之而已”(《孟子·万章上》),但这种爱护可能造成到对兄弟以外其他社会成员的损害,特别是当自己有能力使自己的兄弟凌驾于其他社会人员之上,而自己的兄弟又并非善人时。舜有个暴虐的弟弟叫做象,舜年轻的时候,他的弟弟总想杀害他,舜立为天子后不诛杀象,还封象为有庳之君,以尽自己的爱弟之心。但他又深知象的暴虐,为了使有庳之民免受其害,他不许象亲自治理有庳之民,而派官吏代象治理,收取贡税交纳给象。舜还经常接见象,保持兄弟情谊(《孟子·万章上》)。孟子认为舜不因为仁爱百姓而影响爱弟之心,又不因为爱弟之心而使百姓受害,为后人处理这一关系做出了榜样。 其三是孝父与守法的矛盾。父亲犯法,到底是应该压制自己的敬父之心而尊重法律,还是应该蔑视法律而实践自己的敬父之心呢?《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 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诉然,乐而忘天下。’”当舜的父亲杀人犯法,做为天子的舜,一方面不能禁止法官将其治罪,另一方面,舜抛弃天子之位,偷偷地背父亲而逃走,沿着海边住下来,一辈子都快乐得很,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忘的一干二净。孟子认为舜既不蔑视社会公义,又不违背自己的孝敬之心,只有弃天子之位,背负父亲而逃。 其四是血亲复仇与仁民爱物的矛盾。孟子认为家庭亲子关系是最牢固、最永久的关系,他说:“夫夷子信以为人之亲其兄之子,为若亲其邻之赤子乎?”(《孟子·滕文公上》) 并因此攻击墨子爱无差等的学说,认为墨子的学说违背常情。正因为如此,倘若家族的某一人员受到伤害,作为受害人的家属就有义务为他复仇,父兄之仇不共戴天。但孟子又看到片面的宗法伦理带来的消极后果,他感慨地说:“吾今而后知杀人之亲之重也。杀人之父,人亦杀其父,杀人之兄,人亦杀其兄,然则非自杀之也,一间耳” (《孟子·尽心下》)。杀了别人的父亲,别人也就会杀他的父亲;杀了别人的哥哥,别人也会杀他的哥哥。虽然父亲和哥哥不是他自己杀的,但等于是自己杀的。孟子对血亲复仇的行为表示理解,但并不主张这种行为。 其五是私恩与公义的矛盾。《孟子·离娄下》说,郑人派善射的子濯孺子侵卫,卫国派善射的庾公之斯驱赶他。相遇时正值子濯孺子发病,拿不起弓来。庾公之斯说:“小人学射于尹公之他,尹公之他学射于夫子。我不忍以夫子之道反害夫子。虽然,今日之事,君事也,我不敢废。”不敢废“君事”是公义,不能杀带病的师爷是“私恩”,怎么办呢?庾公之斯“抽矢扣轮,去其金,发乘矢而后反”——抽出箭来在车轮上敲打,把金属箭头敲掉,射出四支没有箭头的箭,转身离去。孟子认为庾公之斯既不以公义废私恩,又不以私恩废公义,把二者的矛盾处理得恰到好处。 可见孟子不但讨论了道德心理如何合理地抒展的问题,而且揭示出道德主体引发的道德行为可能会引起冲突这一客观事实,它充分反映出宗法伦理与社会伦理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虽然二者都有各自的心理基础。孟子认为这些冲突最终都能够得到合理的解决,而矛盾的解决原则是它们的心理基础都不能受到伤害。孟子比孔子更加明确地认识到义的必然性和严肃性。这是战国社会变化在思想史中的反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