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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的法律伦理思想(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中国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对比西方和中国的传统的法律观念,我们不难发现其中存在重大的差异,假如以西方法律为价值本位评价中国法律,自然认为中国法律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法律文化是不是相宜的,最根本的标准应该是它是不是与那个民族当时的基本社会关系相契合。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够在中国古代社会占据主导地位两千年,就是因为其思想准确反映了中国血缘社会的最突出的社会特色,所以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基本符合当时中国社会最主要的国情的。试想,假如孟子的思想是与当代西方的价值观相契合的,当时中国以他的思想为指导确立法律制度,其结果会怎么样?  
    孟子的伦理道德观念是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产生的,是与当时社会相适应的,以此为指导制定的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进步和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当然这不意味着说孟子的法律伦理观念在现代社会中仍然是正确的,中国社会正在从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过渡,中国的法律伦理观念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当然也要适应这个过渡。当然这也不意味着说孟子的法律伦理观念在现代社会中就已经完全过时了,孟子强调的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以符合社会人际关系性质的道德观念为指导的立法伦理思想,是我们现在进行政治法律制度设计也必须坚持的。  
    在孔子和孟子的法律伦理思想指导下,中国人创造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体系,这个法律文化体系尽管从总体上来说不适合中国建设市场经济的现实需要,但是任何民族的现代化都不是构建空中楼阁,任何民族的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都不能忽视自己本民族的传统,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一定是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上构建的法律制度当然也不能脱离中国的国情。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往往是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中国人创造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文化,这些文化也必然影响人类现代法律文化的建设。费正清先生认为:“按照现代以前的任何标准来看,中国法典显然是自成一格的宏伟巨作。也同中国社会的许多其他方面一样,中国旧法制是‘非现代’的,然而按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来看,还不应马上称它是‘落后’的。早期欧洲观察者曾对中国人的秉公执法获有深刻印象。只是到了18、19世纪,西方改革了法律和刑法之后,中国才落后了。”[4]P85-86所以,不仅中国社会法律文化现代化要借鉴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而且它对全世界法律文化现代化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如现代美国法学家也认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重视庭外调节的传统,是非常值得发扬的。  
    四、立法的亲亲原则  
    孟子认为儒家的仁爱与墨家的兼爱不同,认为仁的意思是亲亲、敬长,“亲亲,仁也;敬长,义也。”[1]P307亲亲就是事亲、尊亲、爱亲,主要是孝父,孝悌是仁之本,所以孟子认为亲亲是实施仁政的根本原则,孝悌是立法和司法应该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是区分罪与非罪、轻罪与重罪重要依据。  
    我们从孟子对舜窃负而逃的态度中,可以更深刻地体会到他将亲亲作为立法和司法的伦理原则的思想。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1]P317   
    孟子认为皋陶当司法官,舜的父亲杀了人,皋陶把瞽瞍抓起来,舜虽为天子,但不能公开阻止,可又不忍心父亲受囹圄之苦,于是,抛弃天子之位,把父亲偷偷地背出监狱,逃到远远的海滨住下来,快快活活地过一辈子,这是君子大丈夫应有的选择。  
    孟子对舜窃负而逃的肯定是对孔子父子相隐的法律伦理思想的继承和发扬。《论语•子路》中记载了孔子对“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肯定。“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5]父子相隐和窃负而逃都是亲亲原则在儒家政治法律伦理思想中的体现。  
    孔孟确立的亲亲原则在后来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建构中都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汉朝以后的法律中都有以下大同小异的规定:同居亲属、非同居大功以上亲属以及小功以下但情重的亲属,除法定的几种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彼此告发。控告应相隐的亲属,是不孝、不亲、伤情败法的行为,要论罪处罚。唐宋的法律规定子孙告祖父母、父母者,处绞刑;卑幼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符合事实,徒二年;其告事重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诬告重者,加所诬罪三等。告大功尊长,各减一等;小功、缌麻,减二等;诬告重者,各加所诬罪一等。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立法的亲亲原则有了不同的认识,一些人认为,亲亲体现了中国人在德法关系上,重德轻法的传统,是将道德与法律对立,将道德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表现,《孟子》 中窃负而逃的故事往往被作为这种观点的典型例证。  
    实际上,这是对孟子思想的误读。对窃负而逃的肯定,不说明孟子重德轻法,孟子更没有将道德与法律对立,孟子也认为有罪必罚,瞽瞍杀人,舜为天子不能阻止司法官执法,可又不忍心父亲受囹圄之苦,舜的内心世界确实存在着激烈的矛盾冲突,但是这种矛盾,不是道德与法律的矛盾,而是两个法律应该遵循的伦理原则之间的矛盾,是舜以国为重,还是以父子亲情为重的问题,舜以父子亲情为重,所以毅然弃天下,将父亲窃负而逃。仁爱和亲亲都是中国传统的法律伦理原则,儒家认为仁爱之本是亲亲,所以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也就是说,当亲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一般社会利益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法律指引人们去维护哪一种利益呢?亲亲是儒家在这个问题上的明确回答。  
    在西方,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派也认为法律是达到一定道德目的的手段,法律必须服从道德,不道德的法律是恶法,法律必须基于道德的自然正义,法律应该像自然科学定律一样是纯粹理性的。但是西方法律依据的道德是理性、平等、正义、公平,体现在法律中表现为重视个体之间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  
    用西方的法律伦理观评价中国法律文化中的窃负而逃现象,自然会得出腐败、践踏法律的结论。东西方法律文化的这种差异源自于东西方伦理文化的差异。中国的道德与西方的道德有本质的不同。  
    伦理观念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也是调节社会生活的手段。西方进入文明社会后,由于工商文明的发展,原始的血缘氏族关系受到了根本的冲击,为了生存人们不得不在更广泛的社会范围内活动,人们不得不以独立个体的方式与社会和他人发生关系,社会是生人社会,理性、平等、正义、公平的伦理观念正是在这种社会生活逐渐培养起来的。中国的文明是农业文明,原始的血缘氏族关系得到了良好的保留,中国人祖祖辈辈生活在一块土地上,人一出生就进入一个血缘群体中,社会是亲缘社会、熟人社会,重亲疏贵贱尊卑长幼之分,否定平等、自由、权利的道德观念是这种社会生活的反映。  
    我们的国家正在从农业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过渡,社会性质也从血缘亲情的熟人社会向社会个体的生人社会过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亲亲原则不应该是立法的指导思想,理性、平等、正义、公平在立法中必须得到贯彻执行,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批判孟子以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因为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的特点,以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文化的建设在当时社会是适宜的。解读孟子,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汲取现代法律文化建设的营养,不是直接继承传统的亲亲等思想,而应该是理解传统文化真正的精神,孟子的立法伦理思想给予我们的启示是立法必须立足于现实、立足于自己本民族的传统,必须与法律所要调节的社会关系特点相适应。即使仅就亲亲而言,也不能完全否定,虽然现代政治法律制度不能允许亲亲容隐,但是现代政治法律制度建设也应该有利于人们亲情的增加,而不能鼓励亲人之间反目成仇,十年动乱期间,贯彻执行的因为政治立场不同夫妻、父子必须划清界限甚至彼此为敌的政策是缺乏人道主义精神的。  
    五、立法中的家国关系  
    个人、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当然是法律必须面对的一种关系,所以在立法的指导原则上,必须将三者的利益关系明确一个价值大小的次序,孟子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得乎天子而为诸侯,得乎诸侯而为大夫。”[1]P328孟子认为作为国家的政策制定者、立法者必须将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能够将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就能够成为天子,也只有将民众的利益放在首位,才能够成为天子,真正得到天下。  
    在孟子思想影响下,中国历代法律在许多方面都将个人亲情、家族利益放在国家利益和一般社会利益之上,中国社会对整体价值的重视几乎总是体现在对家族利益的维护上,而不是强调国家利益和一般社会利益的重要性。中国历代法律实施亲亲容隐原则是这种观念的根本表现。  
    当然,只是在家与国、孝与忠的矛盾还不是绝对不可调和的情况下是这样。否则,又当别论。历代法律几乎都规定,凡罪涉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危及皇权、国家的事情,犯者定严惩不贷,亲亲容隐原则就不会顾及了。不仅罪犯必会受到严惩,甚至要株连三族乃至九族。  
    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法律自相矛盾,实际上这都是儒家纲常思想在法律中的体现。一般说来,实施容隐原则不啻是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但在古代中国,也不尽然。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是社会的核心,个人以家族的方式与社会发生关系,社会以家族的方式构建国家,家国相通,家国同构,家族的利益是每个人最根本的利益所在,家族稳定意味着社会基本和谐,所以《大学》中说欲治其国先齐其家,表现在协调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上就是忠、孝相连,孝是忠的基础。“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6]维护家族利益往往是更有利于国家利益。  
    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构中,中国传统的将家族利益置于国家利益的立法原则显然过时了,但是孟子民重于国的思想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的建设中,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共产党要在中国长期执政,就必须遵守体现民众利益的法律,制定社会政策必须把民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  
    [2].《礼记•哀公问》。  
    [3].《哲学研究》2002年第2期。  
    [4]. 费正清著《美国与中国》,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5]. 《论语•子路》。  
    [6]. 《论语•学而》。  
    作者:黄云明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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