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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拱的法治改革及其思想基础(6)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四是礼乐驯服,法度绳约。高拱认为,严格执法,惩治犯罪是必要的,不如此不足以治国安民,但刑罚并非万能 ,必须辅之以礼乐教化 ,把“礼”与“法”即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礼法殊途而同归,赏刑递用而相济” 。如果片面强调严刑峻法 ,排斥礼乐教化 ,就会导致众叛亲离。基于这种认识 ,高拱提出“礼乐驯服,法度绳约” 和“国家折民惟刑用 ,弼五教惟大理” 的著名观点,力图把礼教与法度、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并着重强调礼乐教化 的重要性。他说:“夫政刑之效,但使苟免而无耻;德礼之效,不惟有耻而且格。其不 同一至于此,为人上者,岂可不以德礼为务,而徒恃夫政刑也哉!” 又说 :“民散则罪多 ,是民之有罪,固上之驱之也。夫既驱则岂惟不得情者不可枉其是非之实。既得其情 ,当其罪,非复无辜者矣。然致之自上,罪不在民,犹夫无辜焉。方哀矜之不暇,而又何可以得情为喜乎?此乃天理人情之至。持是心也,则所从慎于用狱,以求得其情者既可想见。而所以自反 自尽。务求不失为上之道也者,亦自不容已矣。- .-富之而使之廉耻生,教之而使之礼义明。则从善也。轻可措刑而不用。兹无讼之本也。” 在这里,高拱通过发挥儒家的慎于用狱和民本主义思想。提出严刑峻法只能治末。而道德教化才能治本的观点。他认为,百姓是无辜的,其所以犯罪。原因在于“上之驱之也”,即统治者的残酷剥削所致,“致之自上,罪不在民”。要减少或杜绝犯罪,就必须在经济上减轻对百姓的沉重剥削,在政治上加强对百姓的礼乐教化,而不能片面采用酷刑暴法。只有慎于用狱,感化教诲,才能“措刑而不用”。才是“无讼之本”。 
    礼乐教化是“无讼之本”,而“无讼”又是高拱追求的最高法治理想。所谓“无讼”,就是通过礼乐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消除人们之间的纷争,最终实现没有诉讼的理想社会。他在阐释儒家的“听讼无讼”思想时说:“谳决公明。使是非曲直各得其理。听讼之能也。然而无情者,犹将骋辞以辩焉,无以孚其心故耳。惟圣人德威,惟威德明,惟明有以大畏民之心志,是以赴诉者各讼其情,而是非曲直惟上所决。而莫敢不服,无复有骋辞以辩者,是无讼也。” 又说:“盖由圣人盛德在上,以德为威,以德为明,大能畏服民之心志,自然无有颠倒曲直相争讼的,所以讼不待听而自无也。这无讼是民德之新,所以使民无讼,是 己德之明。观于此言,可以知明德为本。” 高拱继承了儒家道德主义的法律思想。强调通过发挥道德教化的作用 ,消除诉讼纷争,最终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 
    高拱的法治思想作为封建性质的上层建筑 。无疑是为加强君主集权 、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具有时代性局限。当我们剔除了这种时代性因素之后,其中仍然蕴涵着许多有价值的精神品格。继承与弘扬这些精神,对于我们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然有着重要的借鉴价值。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平公正精神。高拱认为,法的根本价值取向就是公平公正,只有“本之以公”。才能消除纷争,稳定社会,达到“无讼”的理想目标。司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手段。只有公平公正司法,才能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二是变法改革精神。商拱重视法律的稳定性 ,但他更加强调变法改革的必要性。“法以时迁,则更法以趋时”。法律只有根据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地加以调整。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这种变法改革精神。对于我国当前的法制改革,废除过时的行政规章,使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着启示意义。三是从严执法精神。在执法实践中。高拱反对“一罪二律”,从重拟罪,但又一再强调必须严肃法纪。厉行法治。如此才能“刑期无刑”。“辟以止辟”。取得“诘奸禁乱,安天下之民”的理想效果。这种明刑执法精神。对我国推进司法和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失职官员的问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四是礼法并重精神。在礼(德)法(刑)关系问题上,儒家素来倡导德主刑辅,重德轻刑,而高拱则主张礼法并重,德刑兼用。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手段,缺一不可。这种礼法并重或德刑兼用精神,对我们今天推行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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