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太生拣择” 宋明儒对待其它生命时采取了“不生拣择”(戒杀)与“太生拣择”(嗜杀)之间“不可太生拣择”的立场。 第一,儒家坚决反对“太生拣择”(暴殄天物)的人类中心论的态度,其理据在于:“禽兽之生,虽与人异,然原其禀气赋形之所自,而察其悦生恶死之大情,则亦未始不与人同也。故君子尝见其生,则不忍见其死,尝闻其声,则不忍食其肉,盖本心之发,自有不能已者,非有所为而为之也。”( 朱熹:《四书或问》,上海/合肥: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1年,页420) 第二,儒家亦反对“不生拣择”(戒杀)的态度,其理据在于:“圣人之心,天地生物之心也。其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皆是心之发也。然于物也,有祭祀之须,有奉养宾客之用,则其取之也,有不得免焉。于是取之有时,用之有节,若夫子之不绝流、不射宿,皆仁之至义之尽,而天理之公也。使夫子之得邦家,则王政行焉,鸟兽鱼鳖咸若矣。若夫穷口腹以暴天物者,则固人欲之私也。而异端之教,遂至禁杀茹蔬,殒身饲兽,而于其天性之亲,人伦之爱,反恝然其无情也,则亦岂得为天理之公哉!” (此宋儒张敬夫所言,引自朱熹:《四书或问》,页247)如此,对动物之“爱”当有别于对人民之“仁”:于物则爱之而已,食之以时,用之以礼,不身剪,不暴殄。此乃“自然条理”,不容不拣择,更不容颠倒。在日常生活中一个人可能对动物充满爱与同情,但对人却冷漠与厌恶。孟子所谓“恩足以及禽兽,而功不至于百姓”,其情形就是这样。在西方力倡同体大悲的叔本华本人也是一个例证:“我必须坦白看到任何一种动物都会马上使我愉悦与欣喜。看到狗让我感到最大的快乐,看到所有自由自在的动物,鸟呀,昆虫呀,等等皆是如此。另一方面,看到人则几乎总是引起我明显的厌恶,因为通常,他几乎是毫无例外的呈现给我们一幅令人不快的滑稽相。”[15]宋明儒非常重视一体仁心发动过程之中“由近以及远”、“自易以及难”的“当然之序”,仁爱之轻短、重长不能混淆、颠倒,自有其深层的考量,而不可视为功利性的计较心态使然。 传统宋明儒的态度介于不生拣择与太生拣择之间,“生杀得正”是当时儒家的主流观点。程颐曾就弟子“佛戒杀生之说如何”之发回答说:“儒者有两说。一说,天生禽兽,本为人食,此说不是。岂有人有蚁虱而生耶?一说,禽兽待人而生,杀之则不仁,此说亦不然。大抵力能胜之者皆可食,但君子有不忍之心尔。故曰:‘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程颐:〈河南程氏外书卷第八〉,《二程集》,页339)程颐本人的行动足以说明这种“生杀得正”的内涵:一方面他本人并不赞成佛氏的戒杀,但另一方面他甚至又有比佛氏的戒杀更为严厉的“禁令”(扩大到植物身上):程颐为讲官,一日,讲罢未退,适见皇帝戏折柳枝。程颐进曰:“方春发生,不可无故摧折。” 这种“生杀得正”的态度在《朱子语类》一则语录中也得到了生动体现: 问:“《横浦语录》载张子韶戒杀,不食蟹。高抑崇相对,故食之。龟山云:‘子韶不杀,抑崇故杀,不可。’抑崇退,龟山问子韶:‘周公何如人?’对曰:‘仁人。’曰:‘周公驱猛兽,兼夷狄,灭国者五十,何尝不杀?亦去不仁以行其仁耳。’”先生曰:“此特见其非不杀耳,犹有未尽。须知上古圣人制为罔罟佃鱼,食禽兽之肉。但‘君子远庖厨’,不暴殄天物。须如此说,方切事情。”(黎德靖编:《朱子语类》,第7册,页2574) 万物并育而不相害、赞天地之化育这是儒家的一贯本怀,但具体地讲,如何赞天地之化育、万物如何并育而不相害,里面有很多问题值得深思,牺牲结构问题即是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话题在儒家经典与经传中其实一直充满紧张性的论说。上面提到的程子的“杀之则伤仁,放之则害义”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困难。后来有的儒者干脆否认这里面的紧张关系,如高拱便对程子的仁、义紧张说法颇不以为然:“若然,是仁则不义,义则不仁,仁义不相为用也。是放流媢嫉之人,亦又伤于仁也可乎?故知杀之则全者众,义也,所以为仁也;放之则所伤者多,不义也,亦不可以为仁也。” (〈问辨录〉,《高拱论著四种》,北京:中华书局,1993,页99)高拱显然是取效用主义的立场立论:杀之的后果是“全者众”,放之的后果是“伤者多”;前者属于“义”(当杀),因全者众所以亦是为仁,后者属于不义(当杀而不杀),因伤者多所以亦是不仁。这种效用主义的论证不可谓不严密,但它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问题,“仁心跃动”是儒家行为的终极动力,一体的仁心尽管在两难的处境下只好不得不“忍”,但毕竟此“忍”并非“常态”。而且“忍”本身对恻隐之心来说已经是一种缺憾。后来有的儒者只好默认生命世界这种牺牲结构的合理性: 严问:“‘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注云‘人物并生于天地之间,各不相害’。虎豹蛇蝎便伤人,人亦强凌弱、众暴寡,却是难说。只好说天之生物甚全,无一不具,羽毛鳞介,皆足以自卫。”曰:“两说皆非。此句只好照‘道并行而不相悖’讲,日月寒暑,若似相悖,却少一件不得。禽兽草木,种类非一,却是不相妨碍。‘害’字不必作伤残说。至相凌、相暴、相伤、相残,乃是有生之后,情势所为,天亦无如之何。若说各足,则‘相’字不见面目矣。(李光地:《榕村语录•榕村续语录》,北京:中华书局,1995,页145) 二十世纪南海康有为在其著名的《大同书•癸部》中,仍致力最后解决这个问题,在他所设想的大同世界中,一体之仁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实现: 大同之世,新制日出,则有能代肉品之精华而大益相同者,至是则可不食鸟兽之肉而至仁成矣。兽与人同本而至亲,首戒食之,次渐戒食鸟,次渐戒食鱼焉。虫鱼与人最疏,又最愚,故在可食之列,然以有知而痛苦也,故终戒之。此戒杀之三世也。盖天之生物,人物皆为同气,故众生皆为平等。人以其狡智,以强凌弱,乃以食鸟之肉为宜。然徒以太古之始,自营为先,故保同类而戕异类,乃不得已,然实背天理也……但国争未了,人犹相食,何能逾级而爱及鸟兽,实未能行也……草木亦有血气者也,其白浆即是,然则戒食之乎?则不可也。夫吾人之仁也,皆有其智出也。若吾无知,吾亦不仁,故手足麻木者,谓之不仁,实不知也。故仁之所推,以知为断。鸟兽有知之物也,其杀之,知痛苦也,故用吾之仁,哀怜而不杀之;草木无知之物也,杀之而不知痛苦也,彼即无知,吾亦无所用其仁,吾所哀怜也,故不必戒杀。且若并草木而戒杀,则人将立死,可三日而成为狉榛之世界,野兽磨牙吮血,遍于全地,又须经数千万年变化惨苦而后成文明,岂可循无知之草木而断吾大同文明之人种哉!故草木可食。[16] 儒家的这种万物并生的意识与康德哲学有很大的区别,在康德的伦理构想中,人对于人之外的生物并没有义务:“就动物而论,我们并没有直接的义务。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并且只是作为一种目的的手段而存在。那种目的就是人。我们可以问,‘为什么动物存在?’但问‘为什么人存在?’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我们对动物的义务不过是间接的对人的义务而已。”[17]王阳明见鸟兽之哀鸣觳觫,而必有不忍之心、见草木之摧折而必有悯恤之心,此不忍之心遍润万物,而必对万物并育、并生产生一责任感、义务感。有一体之仁心必有一体之责任。然而在赞天地之化育的过程之中,在落实一体的责任的过程中,儒家强调的是亲亲―仁民―爱物这一自然次第性,不过,人之外的生命世界并不是纯粹的“手段”存在领域,一体的顺畅本是宋明儒思想的最高本怀,但在现实实践之中,尤其是在资源有限的处境下,如何分配这种资源、如何让一体不容已的恻隐之心调适于生命存在的窘境,则属于所谓“仁术”的问题,所谓的牺牲结构问题也只能在这个自然次第性中得到化解。[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