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义与乐——社会和谐 制度规范的建构本身从来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谋求群体生存的社会和谐。但是,社会秩序本身并不能够保证社会和谐:无秩序固然不和谐,有秩序未必就和谐。这就是说,礼制只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因为:制度所强调的是差异的分别。此即所谓“乐合同,礼别异”(《荀子·乐论》),因此,社会的和谐还需要“乐”。所以,在礼、即制度规范问题上,孔子重“和”、重“乐”。在这个问题上,有子可谓深得夫子之旨: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学而》) 所谓“礼之用”,乃是说的已经建构起来的制度规范的实际运行问题。而“和为贵”意味着:“和”或“乐”乃是“礼”之后的事情,或者说是在“礼”的基础上做的事情。于是,我们终于得到这样一个问题结构:仁→利→知→义→智→礼→乐。或者用现代汉语来表达:仁爱精神→利益问题→良知直觉→正义原则→知识理性→制度规范→社会和谐。这就是孔子正义论的整体结构。 显然,社会和谐才是孔子正义论所寻求的终极目标。这里,有子特别点出了一个“美”字。正当、适宜的制度规范,那只是“善”;这种制度规范能够在和乐中实行,这才是“美”。所以,孔子强调“尽善尽美”(《八佾》)。 最后,我们以孔子的两段话来做总结: 子曰:“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孙以出之,信以成之。君子哉!”(《卫灵公》)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泰伯》) 这里首先说出“义以为质”,是在强调正义原则。“义以为质”意味着“礼以为文”,意味着“义”比“礼”更根本;“礼以行之”意味着“礼”是“义”亦即正义原则的实现,意味着“礼”是行为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在社会上安身立命必须“立于礼”。但人的主体性本身并不是“礼”或“义”所给出的,人的主体性的挺立在于“兴于诗”,即是在仁爱情感中“兴起”的,然后才有以义制礼的问题。“逊以出之”意味着“礼”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让”。在正当、适宜的制度规范下的“礼让”既出于、亦保证“诚信”,社会群体生存由此而“和”亦即和谐。这种“和”的精神表现在适当的艺术即“乐”之中,这就是“成于乐”。 【参考文献】 [1]《论语》:《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2]《孟子》:《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3]《周易》:《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4]《礼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5]《国语》:韦昭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老子》: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7]《庄子》:王先谦《庄子集解》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8]《荀子》:王先谦《荀子集解》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9]许慎:《说文解字》,徐铉等校定,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 [10]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马其昶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1]张载:《张载集》,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版。 [12]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13]朱熹:《诗集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新1版。 [14]冯友兰:《新原人》,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15]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成都:《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16]黄玉顺:《论“观物”与“观无”——儒学与现象学的一种融通》,成都:《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Confucius’ Theory of Justice Abstract:Confucius’ theory of justice is a doctrine of social justice, the whole structure of the questions of which is: benevolence→interests→intuition→justice→reason→rites→harmony. Confucius put forward the thoughts of that the rites should be decreaced and increased and held that the establishing of rules and the laying of its institutions depend upon 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Principle of justice essentially is the principlization of the sence of justice as an intuition of ‘the Good Knowlege’. There are two criterions in fact in Confucius’ principle of justice; they are properness and fitness (timely fitness and conditional fitness). Confucius held that the reason why men put forward social rules-institutions and the questions of its justice is to re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that the benevolence as ‘the Great Source’ of all not only leads to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s because of the degrees of love of it, but also resolves the problems because of the organic whole of the benevolence. Then again some reason as a tool is necessary to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s-institutions. The ultimate goal of Confucius’ theory of justice is social harmony or so-called ‘music’. Key Words:Confucius; Theory of Justice; Benevolence; Justice; Rites --------------------------------------------------------------------------------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名称“中国正义论传统的现代性研究”,批准号:08JA720020。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2期。 [①] 黄玉顺:《中国正义论纲要》:《四川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②] 本文将“制度规范”作为“社会规范建构及其制度安排”之省称。 [③] 在儒家所谓“义”或“正义”(荀子)与西语“Justice”(正义)之间,既存在着非等同性,也存在着可对应性。参见黄玉顺:《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第一讲第一节“等同与对应:定名与虚位”,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④]《论语》:《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以下只注篇名。 [⑤]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⑥] 许慎:《说文解字》,徐铉等校定,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 [⑦] 朱熹:《诗集传》,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新1版。 [⑧]《国语》:韦昭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⑨]《庄子》:王先谦《庄子集解》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⑩]《周易》:《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11]《礼记》:《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12]《老子》:王弼《老子道德经注》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13]《孟子》:《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14] 冯友兰:《新原人》,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 [15]《荀子》:王先谦《荀子集解》本,《诸子集成》本,北京:中华书局1957年版。 [16] 黄玉顺:《论“观物”与“观无”——儒学与现象学的一种融通》,《四川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17] 韩愈:《韩昌黎文集校注》,马其昶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18] 张载:《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 [19] 先秦时代没有“智”字,“智”即作“知”。 附黄玉顺个人简介 黄玉顺:男,1957年8月生,成都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现任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2010年4月以前为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个人履历 1975年下乡务农。1977年考入成都大学中文系,1981年毕业。1981年至1989年在乡村中学任教。1989年考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1992年获得文学硕士学位。1992年至1997年任四川大学中文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7年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师从著名哲学史家蒙培元先生,2000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同年起任四川大学哲学系教授。 国际儒学联合会理事;中国哲学史学会理事;中华孔子学会理事;中国现代哲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院儒教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孔子研究院学术委员;四川大学国际儒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中国哲学·儒家哲学;中西比较哲学·儒学与现象学比较研究;中国伦理学与政治哲学。 发表学术论文一百四十多篇。 个人作品 出版学术著作:《易经古歌考释》(巴蜀书社1995)、《超越知识与价值的紧张——“科学与玄学论战”的哲学问题》(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面向生活本身的儒学——黄玉顺“生活儒学”自选集》(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爱与思——生活儒学的观念》(四川大学出版社2006)、《儒学与生活——“生活儒学”论稿》(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儒家思想与当代生活——“生活儒学”论集》(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 主编著作:《追寻中国精神丛书》(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周易人生智慧丛书》(第一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现代新儒学的现代性哲学》(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情与理:“情感儒学”与“新理学”研究——蒙培元先生70寿辰学术研讨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儒学中的情感与理性》(现代教育出版社2008)。 提出影响广泛的“生活儒学”及“中国正义论”思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