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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自由”:秦汉以后曾贬义化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大众日报 佚名 参加讨论
自由是近现代以来令中国人非常纠结和困惑的一个理念。什么是自由?如何理解作为公民意识和核心价值观的自由?这些都需要我们在反思和总结中国传统自由思想的基础上,给予进一步澄清和阐释。 
    在中国传统正统思想中,“自由”一词主要被从否定意义上来理解和定位,指称一种与正统思想和正式制度相反对的个体态度或行为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自”与“由”出现较早,而“自由”作为一个词汇,大约最早出现于《史记》:“言贫富自由,无予夺。”这里的自由即由自己的行为所致。在汉语原初语境中,自由是一个中性词,指一种与社会习俗、礼仪规范或正式制度无关的个人自在自得的存在状态或随情任性的行为方式。具体说,自由的初义主要有:其一、自由即自在、自得、自适、自乐等个人的内心感受和心态。如杜甫诗云:“出门无所待,徒步觉自由。”白居易诗曰:“行止辄自由,甚觉身潇洒。”其二、自由即特立独行、不徇流俗等独立人格。严复说:“吾观韩退之《伯夷颂》,美其特立独行,虽天下非之不顾。王介甫亦谓圣贤必不徇流俗,此亦可谓自繇(由)之至者矣。”其三、自由即自给自足、悠闲自乐的生活状态。孙中山把“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的《日出而作》歌,称作“先民的自由歌”。毛泽东在其1913年10月12日听杨昌济所授修身课的笔记《讲堂录》中也提到了《日出而作》歌,并发表了同样的看法。他写道:“中国固自由也,人民与国家之关系,不过讼狱、纳赋二者而已,外此无有也。故曰: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
    但是,就总体而言,在中国传统正统思想中,“自由”一词主要被从否定意义上来理解和定位,指称一种与正统思想和正式制度相反对的个体态度或行为。《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怠弃朕命,行止自繇(由),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晋武帝司马炎下诏指责王浚“忽弃明制,专擅自由”。在这两个例子中,“自由”(自繇)都具贬义色彩。秦汉以后,“自由”概念的贬义化日益凸显。自由常常被视为散漫放纵、为所欲为、扰乱秩序等等。 
    可见,在中国古代传统语境中,自由概念具有双重内涵:在“私”的层面即个体生存层面,自由即个人安然自在、恬静自得、悠闲自乐的内心感受、生活态度、人生理想或日常生存状态(褒义);在“公”的层面即正统思想与正式制度层面,自由即随情放纵、任意散漫、自私自用等态度或行为(贬义)。
    正统思想和正式制度的否定,使传统自由思想向内向化的方向发展,从而形成了中国古代独特的心性自由思想
    在中国古代社会,由于正统思想和正式制度把自由主要视为一种私人任情随意的态度或行为,这便使得在传统社会语境中自由成为一个更具修辞色彩的边缘化词汇,进而导致传统自由思想的内向化发展,即如有学者所认为的,中国传统语境中的自由更多的是一种“无关系的自由”,即一个人在人际之外、规矩之外、制度之外的自在自得。这种“无关系的自由”与中国传统心性之学相伴生、相契合、相融通,形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心性自由思想。
    儒、道、释是中国古代思想的三大主干,它们虽各有特色,但“三教归一”,都把“心”视为自己的内核和精髓。儒有“人心”、“道心”、“良心”、“养心”,道有“心斋”、“灵台心”,佛有“三界唯心”、“万法一心”。孔子的“从心所欲不逾矩”,孟子的“尽心知性而事天”,老子的“虚心无为”,庄子的“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的“心斋”,禅的“自心即佛”的“心法”,都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促成了中国式的心性自由理念。
    心性自由思想蕴含一种关于人的自我发展辩证法。一方面,人的自我有善性,趋于一种终极性的真善美相统一的境界;另一方面,人的自我又受欲望、激情、情感等的奴役。与人的善性相比,人自身的欲望以及世间的诱惑是对人的更大考验。白居易诗曰:“不得身自由,皆为心所使。”自由就是解脱,解脱各种内心的枷锁。心性之学把“内在超越”作为解脱枷锁的根本之路,通过“内在超越”,人回到自己的“内心”,不断发现、塑造和完善自己的人性,最终成为精神自由的人。心性自由思想主要涉及的是人性的存在、人的个体性与个体自身及其超越性和道德完善等问题,因而,它总体上是德性主义的。
    心性自由思想存在内在冲突,它一方面强调“为仁由己”的德性自由;另一方面又以“五伦”为坐标,要求个体“安分守己”
    中国传统心性自由思想彰显了人的道德自觉、道德自主、道德自律等道德自由精神,成就了一大批传统社会所需要的圣贤君子,推动了传统社会道德的发展。其历史积极作用和现实借鉴意义,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缺乏外在制度法规等的保障,传统心性自由思想在其现实性上,发生了某些变异,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这种心性自由或者变异为自我作践的“心奴”,或者变异为随波逐流的“任性”,或者变异为玩世不恭的“放纵”。用黑格尔的话说,这种自由“是没有必然性的抽象自由。这种假自由就是任性,因而它就是真自由的反面,是不自觉地被束缚的、主观空想的自由——仅仅是形式的自由”。
    儒家学说一般被界定为“内圣外王”,但它更为强调“内圣”。“内圣”即内在的“圣”, 主要指人的内在之德性修养,即“修身”,就是一个人通过道德实践努力而成为一个有至善德性的圣人。孟子曰:“圣人,人伦之至也。”“内圣”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人塑造自己道德品格、成就道德人格的过程。心性自由思想旨在唤醒人的道德自觉和道德努力,使人达致“内圣”。但是,儒家心性自由思想存在内在冲突,它一方面强调“为仁由己”的德性自由;另一方面又以“五伦”为坐标,要求个体“安分守己”,从而产生了德性理想主义与伦理中心主义的矛盾。伦理中心主义的取向,无视个人德性表现的条件性和差异性,消解了个体的自由理念,把个人德性的表现变异为一种对个人生活的严格约束。
    何以如此呢?历史地看,由于封建专制社会结构的实际影响,儒家的伦理设计在现实运行中使个体人格依附并统摄于人伦之中,人伦观念取代了独立人格观念,个体行为处于过多的伦理原则和伦理规范的制约之下而失去了应有的自由。同时,由于儒家学说成为专制社会的意识形态,它从整体上走向为专制社会进行辩护的义务论方向。因此,传统儒家虽然也讲人的意志自由,但“注意的是意志的‘专一’的品格;而对意志的‘自愿’的品格,并没有作深入的考察。孔子哲学的最高原理是‘天命’,他以为要‘知天命’、‘顺天命’,而后才能‘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样讲人的自由,实际上已陷入宿命论了。后代的儒家正统派为了替封建专制主义辩护,更加忽视了自由是意志的自愿选择这一点,更加发展了宿命论。”这种宿命论催生和推进了一种“精神性奴役”,人们抱持一种“只求改善自我心性,不求改变外部世界”的内敛式的自我压抑的人生信条,以至于把“自觉奴性”等同于自由意志,从而忽视、无视甚至纵容社会不合理现象的滋生蔓延。在近现代“新民”思潮中,“奴性”常常被视为国民劣根性之首而受到严厉批判。
    在道家那里,自由表现为“游心”与“游世”的统一。一方面,要在精神上达到超脱尘世的绝对自由;另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又“身不由己”,因而玩世不恭。它以身心二元分离为逻辑前提,在保身中追求精神的逍遥与超脱,“形随俗而志清高,身处世而心逍遥”。老庄的所谓精神自由无非是要取消人的意志自由乃至任何意志,是一种“无意志的自由”,这种自由只能使人麻木和无所谓,“有人之形,无人之情。有人之形故群于人。无人之情,故是非不得于身。”庄子的自由,既包括“精神自由”或“意志自由”,也包括摆脱束缚、不受约束、从正统价值和秩序中获得解放的“社会自由”。有学者总结道:“道家伦理精神,以愤世为逻辑起点,由愤世而厌世,由厌世而隐世,由隐世而顺世,最后形成的人生态度就是玩世。愤世—厌世—隐世—顺世—玩世,就是道家伦理精神的生长逻辑”。所以,有人认为,庄子的“无君论”开创了中国无政府主义传统。“道家式无政府主义”崇尚无秩序、无规则、无法度,只求自我解脱和自我自在,使人成为老于世故、玩世不恭之徒,把自由等同于任性或放纵。梁漱溟说:“事实上中国人未尚不自由,只是观念不明。或者说:中国人恰介于自由不自由之间——他未尝自由,亦未尝不自由。”“害就害在这‘未尝不自由’上,从此便难得有明确之自由。”
    在现代社会,自由不仅仅是个体在独处时的自在自乐自得,而更表现为权利、机会与能力的统一
    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传统心性自由在性质上大体可归为现代自由学说所宣称的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指自我引导与自我主宰,以做自己的主人为要旨的自由,即“可自由地去做……”的自由,表达的是人自己所期望、所立志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和权利,是一种求进的生存状态。就人类终极价值取向而言,积极自由具根本意义。马克思说:“人不是由于具有避免某种事物发生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具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是自由的。”但是,从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逻辑来看,消极自由较之积极自由具有更大的价值。因为,如上所述,积极自由中预设有一个前提性和关键性的概念,即“真实的或高级的自我”。但这个概念往往包含着非常任意而武断的内容。不管什么人,都可以通过这个概念来表达自己的自由理念,从而使自由概念具有歧异性、模糊性。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对于一些人来说,他一旦处于某种优势,便可以把自己所喜欢的价值称作是真实的或高级的,而把与自己秉持的价值不同或相反的价值说成是虚假的或低级的,从而在现实生活中实行“精神专制”,推行一些在鲁迅看来是“吃人”的礼教。这一点也造成中国传统道德以义务为本位的特征。义务本位一方面消解了“个人”观念。“到处弥漫着义务观念之中国,其个人便几乎没有地位。此时个人没于伦理之中,殆将永不被发现。自由之主体且不立,自由其如何得立?”“中国文化最大之偏失,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另一方面,义务本位也消解了所谓的主观自由。黑格尔说:“当中国人如此重视的义务得到实践时,这种义务的实践只是形式的,不是自由的内心的情感,不是主观的自由。”
    胡适认为,中国古人理解自由的缺陷在于太看重自由中的“自”字,往往轻视外在的束缚力量,只求从内在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达到内心的自我安慰。这种自由思想始终没有抓住政治自由的特殊重要性,从而没有走上建设民主政治的路子。“我们现在讲的‘自由’,不是那种内心境界,我们现在说的‘自由’,是不受外力拘束压迫的权利,是在某一方面的生活不受外力限制束缚的权利。”这种自由即现代自由学说所宣称的消极自由。消极自由指一个人能够不受阻碍地做事,即“不受限于……”的自由,表达的是个人为自己保留一个国家或社会力量不允许进入和干涉的“私人领域”,强调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与保护。消极自由所要求的,不是追求高限度的价值目标,而是坚守“底线”,以“不受干涉”和“不干涉别人”为界限,从而既保持自己的人性本质,也尊重别人的人性本质。消极自由就是政治自由、社会自由。这是一种对一般人而言都应有的自由。
    在现代社会,自由不仅仅是个体在独处时的自在自乐自得,而是更表现为权利、机会与能力的统一。作为一种权利,指个体在社会团体生活中的合理需要与利益的保障和实现。作为一种机会,自由体现为人获得权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作为一种能力,自由体现为人的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只有在这种权利、机会与能力相统一的自由中,人才能真正确证并获得自己的心性自由。因此,我们需要在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统一中,在批判性地承接中国传统自由概念和心性自由思想的基础上,培育和建构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 
    寇东亮(作者系郑州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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