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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言“辩”的语言哲学审视(4)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注释:
    [1] 参见温公颐:《中国中古逻辑史》,第2-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2] 参见晋荣东:“庄子论‘辩’中的主体间性问题”,《文史哲》,1997年第2期;“孔子哲学的语言之维”,《华东师大学报》,2000年第2期。
    [3] 众本“为”上有“不”字,据高诱注(“不可为者,不可施也”)及前后文义当删。今从陈昌齐《吕氏春秋正误》、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诸说删。
    [4] 参见崔清田(主编):《名学与辩学》,第五章、第七节,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
    [5] 依陈昌齐、陈奇猷诸说,“乱”字因上句而衍,当删。
    [6] 众本皆无“和”字,今据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补。
    [7] 此段文字颇多舛误,今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改定。
    [8] “有所尤”前原有一“多”字,疑衍。今据范耕研《吕氏春秋补注》、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删。
    [9] “以”字当衍。上文“有度而听”,无“以”字可证。今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删。
    [10] 原文“事”上有一“小”字,当衍。《离谓》篇云“辞之不足以断事也明矣”,是其证。今依陶鸿庆《读吕氏春秋札记》删。
    [11] 原文多有讹误,今据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改定。
    [12] 意向性与意义的关系问题是当代语言哲学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相关的讨论可参见涂纪亮:《英美语言哲学概论》,第393-407页,人民出版社1988年。
    [13] 原文此句无“名”字,今据毕沅《吕氏春秋校正》补。
    [14] 据谭戒甫《校吕遗谊》,“有先言言者也”,与上句不相承,亦与下句不合,当作“有先言谕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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