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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价值的客观形态与主观形态(2)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哲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历史告诉我们,全人类统一意义上的普遍价值,并不能产生于任何人的主观设计和良好愿望,即使这种设计和愿望本身是先进的、合理的,但要得到全人类的普遍认同,不仅在理念上,而且在实际上都能够适合人类绝大多数个体的生活方式和切身利益,并且为人们的经验和条件所认同。也就是说,只能是为绝大多数人所“不仅需要和愿意,而且能够实行”,在主观和客观上都具备了条件的价值选择。否则,任何人也不可能将一种设计强加于全人类。历史上曾有过不少人,企图将自己所认可的价值模式加给一切人,都以失败而告终。这是我们思考普遍价值时不应忘记的。
    要使一定合理的价值体系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使人们“需要而且能够执行”,关键并不在于对它如何设计和论证,而在于事实上人类绝大多数个体之间如何形成整体统一或一致的生活方式、切身利益和思考原则等等。如果对这一点加以认真的思考,我想它意味着:“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确立,要以人类最高主体形态---“类主体”或“共主体”---的客观形成为前提。  
    所谓“类主体”或“共主体”是指:人类在整体上有必要、并且能够成为一个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与责任统一的现实主体,使整个人类能够象一个人一样地进行判断和选择。“类主体”或“共主体”实际是一个最高形态的个体,即它不是各种主体形态的总和,而是多样化主体形态之中的一个,是最高层次上、由于最具普遍共同性而构成的那一个特殊的主体形态。在现实中我们不难看到,在充分个性化多样化的人们之间,只有当他们切实地成为一个更高主体的一个有机部分或自觉成员的时候,他们才能够达到某种“象一个人”那样的高度统一。  
    换言之,主观上完全统一的人类普遍价值,只能与客观上人类最高主体形态一起历史地形成。就目前来说,现实的世界离形成这样的主体尚为遥远,尚不具备达成全球普遍一致的价值规范体系的条件。但这并不等于说形成任何普遍价值都不可能。我认为,目前我们所面临的许多全球性问题,如环境问题、生态问题、人口问题、和平问题、文化问题等,事实上都只有站在全人类整体(不仅包括现在的,而且包括未来的全人类)的高度,才能够正确地理解和对待。因此就主观形态而言,关于建立全人类普遍价值体系的呼声渐高这一情况本身,即已反映出对人类共同利益的认识已日见明朗和突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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