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个方式说,如果我们问一个人为什么会采取某项行动,它的意义何在,则通常他会说:「我这样做是为了……」(Ich handle so, um zu -)或「我这样作是因为……」( ich handle so, weil - ) 。当然行动者通常视其行动的意义为理所当然;对他而言,在一般的情形下,行动的意义是自明的,除非他刻意去问动机为何?那么就会把自明的意义当作起点,进而找寻与行动相关的过去经验,以及一些可能引发出目前行动的未来事件。(SA, 39) 总之,「根据动机理解」已经预设对行动者的过去与未来有相当程度的认识,舒兹用韦伯曾经举过的两个例子作说明,有一人在演算数学公式,另一个人则在伐木,就过去而言,数学家已经在从事一项科学定理的阐释,而伐木工人则已经签订一项合约,这是我可以把他的行动放进去的意义脉络;就未来而言,我们必须假定,行动者将他的行动置于一种期待之上,科学家可能认为演算这个公式有助于阐述他的科学论点,或者说,伐木工人期待资方会给付工资而去伐木。如果我想判定他们行动的主观意义脉络,是否与我所确认的意义脉络相一致,那么有关他们俩人的过去与未来数据都是必须的。 接下来我们回到本文的主题:说明舒兹对客观意义与主观意义的理解。基于韦伯对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所作的区分,即从「观察者与行动当事人」所作的区分,舒兹进一步提出两种区分:从「结果与过程」以及从「普遍与偶加」所作的区分。底下分别逐一说明: (一)从「观察者与行动当事人」的区分看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区分 首先客观意义指的是观察者所赋予某项他人行动的意义,它相对于行动者所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在最佳的诠释条件下,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掌握他人赋予其行动的意义,亦即主观意义,因为我们不可能如同体验自己的活生生内在体验一般去体验他人。让我们看舒兹所作的说明: 「假定行动者A在行动上,赋予了S意义。而行动H是经由A的某些外在过程、就是身体动作而呈现出来,又假定A的朋友B与社会学者C正观察A的行动。进一步,再假定A的行动对B与C来说都是可理解的。他们俩人把外在过程H当作A的体验之指标,并赋予它一个意义。我们前面已经说明A的意味意义S,是不可能经由当下理解或根据动机理解而显现。因之,B会以他自己的实际经验为基础,来诠释A的外在行动,并赋予意义,而C则会以理解社会学的理想型概念,赋予A行动第三种意义S’’。以韦伯的术语来说,S应是行动者赋予自己行动H的主观或意味意义,而S’与S’’应为这个行动的客观意义。但质言之,S’只是B所赋予外在过程H的客观意义,而S’’也只是C所赋予外在过程H的客观意义。认为S’与S’’具有客观意义内容,首先无非只是说它们不同于S而已。既然S只能透过指标而获得,所以我们应视意味意义为一极限概念(Limesbegriff),也就是即使在最佳诠释条件下,S’、 S’’绝不可能与S完全一致。」(SA, 42)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他人行动的意义对我来说是明显的,没有任何困扰产生,则我不会去探寻他人的主观意义。在舒兹看来,这就是出现在被观察者严格的「理性」行动之明显事实上,在这种情形下,客观表现的意义内容足以让我们能够恰如其分地响应,我们无需超越这些表面层次,就可以诠释他人的行动。例如一位公交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关系,就其「提供服务」与「被服务」这点而言,彼此间若能适当的互相响应,则他们不会去追问彼此的行动对于自己本人所具有的意义。反之,如果我们对客观表现的意义内容有疑问,则我们难免会想:「眼前这个人(司机或乘客)说这些话或作这些动作是想表达什么?」换句话说,人们在社会世界中所作的行动以及对行动的意义所作的诠释基本上都是「实用导向的」(pragmatisch bedingt)(SA, 49),只要实用的目的被满足了,人们不会也不需要对行动的意义作进一步的探索。 针对这个涵义舒兹作了两项补充说明,这也分别是他的第二项及第三项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之涵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