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庸”不仅是建立在儒家人性论基础上的一种伦理道德观,同时也是一种思想方法。作为具有具体内容的儒家伦理道德观的“中庸”由孔子首创,经过后来的儒家、特别是《中庸》一文的作者充实发挥而完成。但是作为思想方法的“中庸”或用“中”的思想,则在孔子之前就已存在,儒家的“中庸”说正是从前人有关用“中”的思想发展演变而来的。 “中”字在先秦古籍中的常见字义有三:一指中间、中等、两者之间;二指适宜、合适、恰好、合乎一定的标准,用作动词,也即“圆者中规、方者中矩”的“中”;三指人心、内心,即人的内在精神世界。以前之所以有人会把“中庸”简单地理解为折衷主义或调和主义,就是由于仅仅从第一种字义上来理解“中庸”的“中”。但笔者认为“中庸”的“中”与上述三种含义都有关系,只有把这三方面的意思贯通了理解,才能弄清“中庸”的完整的含义。 先秦用“中”的思想一直可以上溯到西周时代关于刑罚之“中”的观念。《尚书·吕刑》里说:“士制百姓于刑之中”,“故乃明于刑之中”,“惟良折狱,罔非在中。”“明启刑书相占,咸庶中正。”这里所说的“刑之中”、“在中”、“中正”,都是指的执行刑罚要准确、合理、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也即严格地中于法律(刑书)所制定的标准。这里的“中”同无原则地在对立的两极之间搞折中调和毫不相干。“中”是有原则的,既然要中于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原则。求“中”、反对过与不及,反对偏与倚,都是以有一个原则为前提的。如果不是先有一个“中”的标准、原则,过与不及、偏与倚也就根本不存在,更谈不上在它们之间搞调和折中了。 正因为“中”有恰到好处地符合于一定的标准意思,因而这个标准本身有时也可称之为“中”。《荀子·礼论》所谓先王“为之立中制节”,意思就是说先王为之制立标准。这里的“中”与“节”是一个意思,都是指标准、法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中”与“极”的含义相通。先秦典籍里的“极”字常常可以训为“中”。如果我们从中于一定的标准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用“中”,并知道这一标准本身亦可称之为“中”,那么,“中”与“极”的内在联系就不难解释了,因为“极”也包含标准、准则的意思。《诗·卫风·氓》曰:“士也罔极”,所谓“罔极”,就是反复无常,没有一定的准则。郑《笺》曰:“极,中也。”可见“中”与“极”一样,都是指一定的标准、准则。《尚书·洪范》有“皇极”一畴,传云:“皇,大;极,中也。”孔颖达《正义》也指出:“极之为中,常训也。”所谓“皇极”就是“大中”,也即大准则、大法度的意思。正如蔡沈《书经集传》所说:“极”是“标准之名,中立而四方之所取正焉者也。”一切政治道德行为皆需合于“皇极”的法则,否则就是“偏”、“陂”。而反对“偏”、“陂”也正是在“皇建其有极”的前提下进行的。总之,建“极”与有“中”意思是相通的,其基本含义都是说要公正地符合一定的准则和法度。 孔子将上述这种用“中”思想发挥运用到他的伦理道德理论中,从而发明了儒家的“中庸”说。孔子说:“中庸之为德,其至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可见孔子是把“中庸”作为一种难能可贵的道德伦理准则而提出的。儒家伦理学的“中庸”说同前人有关用“中”的思想的不同,就在于儒家对“中”的标准赋予了新的具体内容,这个具体内容就是以“仁”为内在核心,以“礼”为外在形式的儒家伦理道德观。但“中”字的基本含义,即合宜,合乎一定的标准或法则这一种意思,仍然保留在儒家的“中庸”说中。 “孔子曰:‘不得中道而与之,必也狂狷乎’。”(《孟子·尽心下》)这里所谓“中道”,不能简单地只理解为中间道路。“中道”的“中”也有适宜、符合的意思。孟子也提到“中道”,《孟子·尽心上》说:“大匠不为拙工废绳墨,羿不为拙射变其彀率。君子引而不发,跃如也;中道而立,能者从之。”这里可以明显看出,所谓“中道”,就是要象工匠做工要中于绳墨,射手调弓要合于彀率一样,符合“道”的要求。《礼记·中庸》说圣人“从容中道”,孔《疏》解释为“从容闲暇而自中乎道。”《大戴礼记·保傅》说“化与心成,故中道若性”。王聘珍注云:“中,适也。”所有这些“中道”,都是中于道,合于道的意思,和折中调和、中间道路风马牛不相及。儒家反对过与不及,也正是相对于是否中于“道”这一前提而言的。 又如荀子曾说:“凡事行,有益于理者立之,无益于理者废之,夫是之谓中事。凡知说,有益于理者为之,无益于理者舍之,夫是之谓中说。事行失中谓之奸事,知说失中谓之奸道。”(《荀子·儒效》)荀子所说的“中事”、“中说”,也决非折中之事,调和之说。这里的“中”也跟“中道”的“中”一样,应解释为合宜,合乎一定的标准。“中事”、“中说”也即合理之事,合宜之说。 具体来说,儒家的“中”以什么为标准呢?按照孔子、荀子等的说法,这个标准就是“礼”。 《礼记·仲尼燕居》篇记载了孔子与弟子们的一段对话:“子曰:‘敬而不中礼,谓之野;恭而不中礼,谓之给;勇而不中礼,谓之逆’。……子贡越席而对曰:‘敢问将何以为此中者也?’子曰:‘礼乎礼,夫礼所以制中也’。”由此可见,孔子所谓“中”,是以“礼”的要求为标准的。后来荀子也说:先王之道“比中而行。曷谓中?曰:礼义是也。”(《荀子·儒效》)儒家常用射箭来比喻德行的“中”之与否。这是一个非常恰当的比喻。这一点在《礼记·射义》里讲得最具体:“故射者,进退周还必中礼。内志正,外体直,然后持弓矢审固,然后可以言中,此可以观德行。”“为人父者,以为父鹄;为人子者,以为子鹄;为人君者,以为君鹄;为人臣者,以为臣鹄。故射者,各射己之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儒家所谓“中”,就是要求人们符合“礼”的道德准则,中于礼对自己的要求。 但是孟子和《礼记·中庸》一文对“中庸”的含义又有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发展。《中庸》对“中庸”说的补充在于它增加了“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这样一层含义。这样一来,“中”就与人所固有的含而未发的内心状态联系了起来。 本来,在先秦典籍里“中”字也常常用来指人的内心世界。如《礼记·乐记》所谓“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左传》所谓“信不由中,质无益也”都是。但《中庸》用这样一个“中”来指含而未发的喜怒哀乐之情,是有其特定的用意的。它是要说明:“中”的要求,也即礼的道德准则,是根源于人的含而未发的内心,也即根植于人所固有的“善端”的。这样一个“中”,实际上相当于孟子所说的“良知良能”。进一步深入体味,还可以发现,这个“中”既是内在的,也是超越的。《左传》成公13年引刘子曰:“吾闻之,民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谓命也。”尧对舜说:“天之历数在尔躬,允执厥中!”(《论语·尧曰》)这可理解为“中”乃天所授予。由此可见这个“中”不仅是人心,而且还是天地之心,实际上也就是《中庸》“天命之谓性”的那个“性”,或孟子所谓“本心”。 这样一个“中”字就把儒家所谓“内外之道”贯通了起来:一方面,“中”是内在的,指人内心的某种主观状态,也即含而未发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中”又是外在的,也即表现于外部行为上的“中节”、合于礼。二者又是相统一的:内心之“中”正是行为“中节”的前提,而行为的中于节,则是内心之“中”的外化,对象化。同时这个“中”也把天道与人道贯通了:因为它一方面是内在于人心中的,另一方面却又是受之于天,是天所赋予的“命”,其实也就是指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的和必然的要求。 《中庸》一文的主要内容,正是在这样一种内与外、天与人的关系上,反复阐明儒家的中庸之道的。《中庸》说:“忠恕违道不远。”认为“忠恕”的含义是和中庸之道差不多的。“忠”也就是要存养省察内心之“中”;“恕”则是要发而为外在道德行为的“中节”,也即用礼的要求来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庸》认为道德修养首先要从人所不见的“慎独”工夫做起,“内省不疚,无恶于志”,达到内心的“诚”。这也是说的含而未发之“中”的修养。由此出发,就能“微之显”,“暗然而日章,渐渐外化为行动中的“时中”、“中节”。《中庸》又提出要以“三达德”行“五达道”。“三达德”即“智、仁、勇”三个最基本的道德萌芽,“五达道”是指“君臣”、“父子”、“夫妇”、“昆弟”、“朋友之交”五种社会道德伦常关系,也就是儒家所谓“礼”的主要内容。以“三达德”行“五达道”,同样也是说的内心道德存养与外部行为中于礼之间的关系。《中庸》也用了“射”的比喻来说明它的中庸之道:“射有似乎君子,失诸正鹄,反求诸其身。”射中射不中,看起来是个外部行动,但“中”之与否的根本,却在于自己内心是否有这个“中”,在于自身是否达到了“中”的水平。内心之“中”的功夫不够,发而为外部行动,则不是“过”,就是“不及”;不是“偏”,就是“倚”。所以射而不中,不能怨天尤人,只应该“反求诸己”。《礼记·大学》云:“诚于中,形于外,”“心诚求之,虽不中,不远矣。”《易传·文言》在论述坤卦“六五”这一中爻的含义时也说:“美在其中,而畅于四支,发于事业,美之至也!”这都可以与《中庸》所阐发的这种“中庸”之道互相发明。 内心之“中”与外部行为“中节”两者的圆满统一,《中庸》就称之为“合内外之道”,“致中和”。“致中和”的结果不仅能使君臣父子各处其位,而且可以参天地之造化,使天地万物各得其所。这就是“中”的大功用,所以叫做“中庸”,因为“庸”字,就有“用”的意思。 《中庸》在“一篇之体要”的首章中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这就完整地表述了作为伦理道德观的儒家“中庸”说。 当然,不可否认“中庸”的“中”还有中间、中等的意思。如所谓“执两用中”的“中”。又如“中庸”相对于过与不及、“中道”相对于狂与狷,确实是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因此,儒家通常反对走极端,在对立的两极之间寻求比较适中的解决方案。如既不要“过”,也不要“不及”;既不要太“进”,也不要太“退”(“求也退,故进之;由也兼人,故退之。”);既要“尊贤”,又要“容众”;既要“嘉善”,又要“矜不能”;既要“尊德性”,又要“道问学”;既要“致广大”,又要“极精微”;可以“乐”,但不能“淫”;可以“哀”但不能“伤”;可以“怨”,但不能“怒”,等等。这都是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求适中的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