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司法制度和刑法原则 《王制》中的司法制度,实际上是确立了包括诉讼、上诉、定罪、刑罚等方面的一些司法程序与原则,总体上属于刑法的范围。 《王制》规定的诉讼程序,就是由专门的司法官吏来掌管审理刑事诉讼案件,所谓“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其所遵循的诉讼审理原则是要进行三次审讯,即“必三刺”;对于论罪而无法可依者不予受理,即“有旨无简不听”;还有就是论罪就其轻,论赦就其重,即“附从轻,赦从重”。另一方面则规定有上诉制度,即由司法官吏将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逐级上报,由上一级官吏直至天子进一步审理裁定,这就是“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其中体现出在古代司法体系中王(天子)是最高的和最后的裁判者,以及早期政治中王权无所不在的特点。 在刑法方面,《王制》的具体规定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凡制五刑,必即天论,邮罚丽于事,”就是要合乎天理、天意,公正无私,以事实为依据,其中包含着自然法意识。第二,“凡作刑罚,轻无赦”,“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这些颇有“严刑严罚”的意味,不同于孔子的“赦小过”的主张。第三,严罚不等于滥罚,所以在对“刑”的解释上又强调“慎罚”的意识,所谓“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第四,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有许多必须考虑的因素,涉及到处罚的减免。这就是:“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情、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意论轻重之序、慎测深浅之量以别之,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第五,“疑狱,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对有疑问的狱讼,要多人审核讨论,多人有疑问的就要宽赦。罪大罪小,依照法律判决。第六、对于一些涉及危害国家政治的乱政、惑众的重大事件,一旦确定了罪名,在刑罚处置上是不可以宽赦的。《王制》说:“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可见,《王制》规定对乱政惑众的行为的处罚是很重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特点 通过上述的考察,我们对《王制》国家法思想的基本特点,大体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 (一)建立和维护封邦建国、众建诸侯的王权核心体制 《礼记 · 王制》篇中的王权体制是建立在封邦建国、众建诸侯基础上的,而这样的王权体制由来已久。从历史上来说,对中国上古时代不同的氏族部落即以“邦国”称之,形容其多又称“万邦”、“万国”。如《尚书·尧典》就讲到帝尧以“昭明百姓,协和万邦”;《左传·哀公七年》子服景伯说:“禹合诸侯于涂山,执玉帛者万国。”《战国策·齐策四》说:“大禹之时,诸侯万国;……及汤之时,诸侯三千。”《史记·殷本纪》称,周武王灭商时,“诸侯叛殷会周者八百。”可见,当时部落邦国依然众多。中国上古时代所结成的氏族部落军事联盟,往往是以那些人数众多、占地广大、经济实力强的氏族部落为核心。当这种部落联盟的首领拥有了最高的核心权力而称“王”时,在核心部落之外的其他部落便居于臣属的地位。尽管这些部落的首领也会在最高权力机构中拥有一席之地,但却是以本部落对核心部落的臣服和效忠为代价的。王权国家初期,正是从这些部落联盟中的核心部落发展出来并构成中央朝廷的。作为国家初期政治的体现,是以朝廷官吏的设置取代了部落联盟议事会,以“分封”或“爵命”的宗族方国侯伯取代参加部落联盟议事会的氏族部落首领。这些方国对朝廷承担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的义务,从而形成了以家族世袭王朝为核心、以同姓和异姓侯伯为蕃屏的政治联盟。自夏朝开始的三代王侯政治就是如此。[54]只是随着王朝的更替,朝廷的势力范围愈益扩大,邦国的数目也愈益减少。及至周初,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55]可见,同姓诸侯与异姓诸侯的比例占了绝对多数,呈现出天下为一家的王权国家体制。 在秦灭六国建立秦朝后,废封建、置郡县,分天下为三十六郡,“以诸侯为郡县,子弟为匹夫”[56]。汉代秦而立,“矫秦之枉,复周之制,剖海内而立宗子,封功臣”[57]。 显然,《礼记·王制》篇是对虞夏以来封邦建国历史所作的总结。这既体现了《王制》作者继承先王传统的意图,也反映了汉初恢复分封制的政治形势。 (二)以天子为核心的大一统政治 在古人的观念里,天下是天子的天下,国家是王者的国家,这在《王制》中有充分的体现。所谓王制,就是王者之制,王者之法。王者为何?小者可以是一国之君,大者可以为天下之君。惟其如此,“王制”才有政治思想上的普遍意义。据史书记载,西周时期所实行的是分封制和宗法制相结合的国家体制,周天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统治天下广大地域和人口的君主地位。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周天子拥有广泛政治权力的真实写照。 《王制》正是以对既往存在的一统王权政治的认定而确立了以王或天子为核心的国家政治权力支配系统的。天子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核心,一切惟天子是尊,一切对天子负责。体现在制度设置上,首先,封邦建国必以王畿为中心,禄爵之命出于天子;天子巡守,诸侯朝聘,“天子使其大夫为三监,监于方伯之国”,以保证天子对全国政治的控制;其次,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至于庶人的身份等级序列中必以天子为最高地位,居于宝塔式的宗法等级制的最顶端,宗庙之数以天子为最多、殡葬时日以天子为最长、祭祀用牲以天子为最重;再有,凡举国大事必由王亲临视察,亲自定夺。惟其如此,天子的至尊地位才能得以体现。作者:王启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