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是不是真的做到这一点,这是个大问题。所以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中国的传统表达方式上,西方参与式民主是我一定要把我的权利说清楚,所以产生一种民主表达权利的权利宣言。而中国往往是作为一种隐性的天命要求,当君者你的责任是什么,因为你做天就要则遵守天命,你能够做到人民所需要的,人民也不需要参与你这些事。这是中西很大的不同。 今天我来谈儒学宪政。刚才已经提到了儒学它所表达的方式基于早期禅让制度的发生,就产生了为民作主的思想。而这个思想最早的开始就是《尚书》,《尚书》里面《五子之歌》、《大禹谟》都谈到天要求能够找到一个为民作主的人,这个想法是很清楚的。甚至于在周代还有这个想法,因为周天子,即文王、武王他们以我是为民作主来解决这个问题。当初禹、汤也是从这个角度,是为民作主的一种表达。《尚书多方》说“天惟时求民主”,也说“天惟五年须暇,之子孙诞作民主”,就是说这样产生一个圣王来为大家做主。同时在《五子之歌》中也说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在民之本上谁来作主呢?就是要有一个圣王出来。这就是 “民为邦本”的意思。 以民为主、为民做主,主要的权力还是在民,民还是最重要。所以一直到孟子还说“民为贵”,不能忘记这个“民”是最重要的。成为天命就是要人们去为民着想,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假设:早期中国人把“民”看得比较被动,民像羔羊一样,他们需要保护,需要关怀他、爱护他、营养他、教化他,他是一个天性很纯真、需要被保护的对象。那么有一种人能够保护这个民的就变成君了。后来孟子叫“劳心者治人”。民就是辛苦工作、种田,没有时间,因此是“治于人”。所以民的概念,是茫茫众生,没有把民看成很多个体,即使他们可能还有参与政治的欲望,但他认为民就是应该接受保护,让他的生养得到保护。 因此君就很重要,怎么找到一个贤君很重要。在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政治理想基本上是建立在这样一个认识上。当然这个传统引申到宪法还应该有几个阶段:一个是《尧典》,一个是《洪范》,一个是《周礼》。 古文《尚书》里的《尧典》是后来人民追溯或记忆尧,反映中国的政治组织还是有它的特点的,中国的大环境基本上还是氏族社会,九族都是有血统关系,而这个九族能够构成一个邦或者一个国,它就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性与依存性。怎么把这个关联性与依存性扩大,怎么成为更大的一种关系协作团体,怎么从九族到平常百姓,把九族扩大到一百个姓氏,甚至于把百姓扩大到更大的邦国,达到“协和万邦”的目的。这个基本的思想就是君要做的事情,一方面是照顾基于氏族关系的民,另方面要扩大协和关系的国。这里要指出的是民跟九族并非等同。过去中国是不是在民的层级之下有奴隶社会(奴隶上面有民,民是耕田的,民上面还有一些氏族领导者),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另一方面,这里我要说的基本扩大形态是要从协和他邦来扩大基层族群的连锁,从一个小的社群扩大到大的社群。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国家或者邦国能够兴旺、安定、稳定。这是开发式的。虽然它也是一种信赖,但是要在信赖的基础上去开拓与巩固社群关系,达到社群和谐与天下和平。 这里我们看到《洪范》篇的产生。我认为《洪范》篇代表了最早的中国治国之道,是对长治久安的基本方法和理想的追求。这个《洪范》是什么东西?《洪范》是武王克殷之后去问纣的叔父箕子什么是治国之道,君主问治国之道在历史上常常是有的。比如最有名的是汉武帝问董仲舒的天人三策。在《洪范》篇里面,“洪范”的意思就是大的规范,“洪”是宏大的意思,“范”就是典范,一个宏大的治国典范。这就是中国宪法的概念。所以儒家不是没有宪法的概念。 考虑治国这个问题,怎么得到长治久安,《洪范》篇里面提出十点,这个十点从对自然的认知和维护到历法、制度、立法的制订,到各种不同事务的管理功能,其中包含了“农用八政”,也包括怎么去祭祀、教育、交通、司法,而且考虑到处理军务、国防、财政等等。好像今天美国宪法规定行政部门有哪些要考虑的事务,怎么样去管理它们。这显然是基本法的概念。基本法就是要找到我们要做什么、怎么去做,同时也考虑到做人的态度。它提到“敬用五事”:你的态度是不是非常严谨、面容是不是应该庄重、说话是不是有条理、认知是不是清楚、思想是不是通达,这些都是需要考虑到的。你能不能够产生一种策略思想,怎么样用刚来克柔,用柔来克刚,怎么样作出决策,以及如何争取使官员或者庶人(一般人)推行你的决策达到满意的程度。你能不能够考虑天时地利来推行一些事功,最后达到一个治理的目的。其中也包含追求人类生存的幸福来制止一些违法的、伤害群体的行为。 总之,我们要有最高的价值标准,这个标准就是“皇极”,追求大中至正、无偏无倚、无偏无党。这个追求在《洪范》篇成书时,也许已经是儒家思想的发引了,至少它已经彰显怎么样找寻一个客观法则、一个法典、一个规范来治理国家。 从《洪范》到《周礼》也有很多说法,《周礼》是不是周公作的,至少周官这一块开始很早,首先就说“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周礼天官序官》)。这完全是宪法的观念。你怎么去把这个国家建立起来,怎么开辟疆土,怎么样设官分职,要做一些什么事,如何管理,怎么达到目标,达到人们所需要的一种理想要求。从《尧典》中看到的是一个长远的目标、一个一般性的做法,但是到了《洪范》、《周礼》,一个整盘的理想已经透露出来了。但是它没有成为一个完全客观化的法典,并没有经过一个认论修定的过程。一个认定程序让它有一种约束力。用黑格尔的话来讲,儒家带有主观的宪法精神,但是怎么把它变成客观的宪法精神,成为有约束力的法典,这个在儒家还没有实现。我觉得儒家引发了宪法的概念,但是它没有把这个变成一个客观的建制来作为实现的基础。 到了孔子,很重要的一点是,孔子认为儒家最重要的是考虑基础问题,是个人道德实践问题,是对人基本要求的内在认识,他把这个看得比外面的法更重要。后期孔子说的仁政跟早期表现出来的周礼的“礼”的概念或“洪范”的概念还是有差别的。但是它的好处是:这个法典坏了,我们还可以找到它的根在什么地方,有了这个根我们还可以再提出新的法典。孔子说夏礼我不太知道,殷礼我也不太知道,周礼我却知道,因而愿意遵从。在此基础上,孔子经过审议,知道即使实施一百年以后我也知道人们对礼的遵从和要求。他把这个治国之道看成是一个根本的对人的认识,反思人性的认识基础上,而不把它看成永远固定的。因为从他看即使是夏礼最后损益成殷礼,殷礼再损益成周礼,因此以后的礼是可以改变的,他要找的是维护这个礼的精神基础,维护礼的基本的人所需要的德行。我认为孔子一方面内在化了法典精神,一方面又深化了法治的道德基础。 这里可以看得出来,他提出“仁政”的概念,是说我们从根源上应该关心人与民。我们应该对人,尤其是大众、社群、民,我们应该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发自人的自我认识的本性关怀。因为他跟我是同胞,他跟我是同类,他就是我,所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这种考虑下我们可以建立一套礼制,建立一套法制。我想孔子绝对不会排斥这样建立法制的说法。但是他升华到所谓法内在的“德”的基础,我觉得这点认识是最重要的。 他也谈到这个德的基础成为法治、礼治有一个手续,是在名称上的认定,这也就是“正名”思想。我们要把什么是什么的价值标准搞清楚。“政者,正也”,“正”很重要。“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个“正”就是对价值标准的掌握,这是不是也是一种宪法精神呢。它是一种大法,这个法是内在道德,而不是客观化成为形式的,这可以说是儒家一个特点,有这样一个问题:主观上已经了解到这个政是具有普遍人性基础的政,但是它怎么变成治理国家的法典、制度,变成明文规定的规则、法律,这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孔子在论语里面提到两种形式,我们了解孔子应该把这两种形式合在一块。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所以他有“政”和“刑”的概念。“政”是什么?政是一种规定,按照政的要求去产生一种命令。这是外在的,我们必须照着它去做,即“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你假如不照这样做就要惩罚你。我认为孔子并不是完全反对这个法制,他还是很尊重法制。但是他认为更理想的是“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民有耻且格”。老百姓不但有羞辱感、尊严感,而且他还有独立思考、人格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