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荀子在对法家作总结时曾经说:“慎子有见于后,无见于先。”(《荀子·天论》)这就是批评法家思想之“偏”,偏就是思想的盲点,所以他又批评说“慎子蔽于法而不知贤”(《荀子·解蔽》)。但他并不清楚“见于后”是法的特点,只能“事后追究”,而不能“事前防范”,“事前防范”是道德的特点,儒家的“贤”就是要发挥这种道德的特点,教民“有耻且格”并“防患于未然。”这种儒法或“德治”与“法治”互补的关系在孔子对齐法家、孟子对三晋法家、荀子对法家的评论中一直都被标出,到了汉初贾谊的分析又更深入了。 贾谊对于暴秦的败亡也同样进行了深刻的总结,形式是论述秦的过失,即《过秦论》,但核心却是“仁义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这当然也是以儒家德治思想中的价值理性否定三晋法家思想中的极端工具理性。 对于先秦法家,贾谊也有商管之别,即区别齐法家与三晋法家。他批评商鞅说:“商君遗礼义,弃仁恩,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汉书·贾谊传》)其义为三晋法家的工具理性不仅背弃价值理性,败坏道德,其风气在汉初还深有影响。但对于齐法家的管仲,他的态度却充满理解和肯定:“管子曰:‘礼义廉耻,是谓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使管子愚人也则可,管子而少知治体,则是岂可不为寒心哉!”(《汉书·贾谊传》)这就是说,你要是以为管子愚蠢,你就可以不要礼义廉耻,但那肯定会亡国;你要是以为管子对于政治的本体所知甚少,那我们就要为你的治道感到寒心了。因为管子思想中的“德治”是从比较“法治”的局限中得出的,这个“法治”的局限就是荀子和陆贾所说的“见于后无见于先,蔽于法而不知贤”及“诛恶而不劝善”,即“凡人之智,能见已然,不能见将然。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是故法之所用易见,而礼之所为者难知也。”(《汉书·贾谊传》)因此,必须用“德治”补充“法治”之不足:“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气乐;驱之以法令者,法令极而民风哀。”(《汉书·贾谊传》)这倒不是说“刑罚”没有任何意义,只是说它不能代表社会理想的价值取向。“法令”有“驱民”的功效,是教民的必要底线,但它必须以“德治”的价值理性为取向,这样才能实现与民同乐的和谐。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就代表了这种儒法互补的平衡思想:法律(听讼)对于处理已经发生的案件是必须的,所以我能理解它的意义(吾犹人也);但是德教却能防患于未然,消灭发案的可能性(必也使无讼乎)。这是理想,虽不现实,但可以作为价值取向。 贾谊进一步说,法的工具理性本身并不产生价值标准,所以易于走向极端,虽然诛恶可以收一时之效,但那是建立在人们对法律的恐怖之上的;人们对法律没有价值方面的信仰,则法律不能长久有效地得到贯彻,秦速亡的教训与周代的王道比较即可显其长短优劣:(秦二世)“繁刑严诛,吏治刻深;赏罚不当,赋敛无度……蒙罪者众,刑戮相望于道,而天下苦之。自群卿以下至于众庶,人怀自危之心,亲处穷苦之实,咸不安其位,故易动也。是以陈涉不用汤、武之贤,不藉公侯之尊,奋臂于大泽,而天下响应者,其民危也……故曰‘安民可与行义,而危民易与为非’……故周王序得其道,而千余载不绝,秦本末并失,故不能长久。”(《新书·过秦下》)这些道理孟子用“得道多助,失道寡助”都已经作了精辟的总结,汉初联系秦亡的教训,贾谊再做这样的分析,又为儒家“德治”的道理增添了几分凝重的现实感。 由于汉初儒家对秦亡所做的总结比较切合现实和历史发展的需要,汉武帝时最终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对于汉儒来说,汉初关于秦亡的总结和武帝时代的“独尊儒术”是两件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事情,其意义之重大或许当贯穿在中国两千多年的“秦汉制度”来理解。“汉承秦制”是指由秦开创的皇帝统辖之下的郡县制在“换汤不换药”的历史环境下一直延续到1911年的中华民国的成立,之前的中华帝国国脉绵延了两千多年,与“有古无今”的希腊罗马和“有今无古”的英美相比,可谓“亘古通今”。照清儒王夫之的话讲就是“郡县之制,垂二千年而弗能改矣,合古今上下皆安之,势之所趋,岂非理而能然哉?”其中能够延续两千多年的传统一定有自己的历史逻辑,这叫“理有固然,势所必至”,即“世其位者习其道,法所便也;习其道者任其事,理所宜也。法备三王,道著于孔子,人得而习之。”(《读通鉴论》卷一)这个“法所便”就是三晋法家所提倡的工具理性,但它必须以儒家的“三王之道”作为价值取向,这就是“德治”与“法治”的互补,也就是儒法的互补。有了这个判断,将秦的“焚书坑儒”和汉的“独尊儒术”与“汉承秦制”联系起来才不至于产生自相矛盾,这样才能辩证地理解“自古皆行秦政制”的历史和逻辑涵义。 从儒法互补这个基点,连贯春秋战国、秦汉以至于两千多年的中华帝国历史,我们可以看出先秦法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系统,而是按照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和思想内涵的差异性而区分出的齐法家和三晋法家系统:齐法家系统比较平衡地包容了“法治”中的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是儒家比较肯定的“治道”,因此保证了齐国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横跨“春秋五霸”和“战国七雄”两代且最先盟会“称霸”最后遭秦“兼并”的壮阔历史;三晋法家则极端地发展了“法治”中的工具理性,形成了“势、术、酷、力”为特色的“暴秦”传统,夭折于秦二世,成为中国“治道”中急功近利的历史败笔,是儒家所激烈批判的对象。而汉代在“过秦”的基础上所提倡的“独尊儒术”并没有真正地“罢黜百家”,而是矫正秦的“焚书坑儒”之过,使儒家“德治”中的价值理性与法家“法治”中的工具理性相互补充,形成了“汉承秦制”的思想基础,使中华帝国体制在“阳儒阴法”的原则下存在了两千多年,成为世界帝国体系中延续时间最长的政体。所以,从历史的辩证法看,春秋的齐法家与鲁儒家是一个“德治”和“法治”互补的文化体系,叫做“齐鲁文化”,三晋法家是一个偏至于“法治”工具理性的体系,至秦“并吞六国”、“焚书坑儒”为其极限,经过汉初的反思和总结,到武帝时的“独尊儒术”为其矫正,之后形成的“汉承秦制”和“阳儒阴法”则是齐鲁文化在一个新的历史环境和经过秦汉洗礼而达到的一个更高层次的综合。因此说,经过中国长期历史检验的“德治”和“法治”互补的文化传统正是在“轴心时代”齐鲁文化原典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儒法互补的文化传统,是中华民族于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政治、经济、军事、学术、民族等多样性方面的统一。 (原载《中国哲学史》2007年4期。录入编辑:乾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