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就是价值分配的问题。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如何认识?到目前为止,理论界对它的认识并不一致。有人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有关系,但价值分配在“深化和扩大”劳动价值论上做文章是没有出路的,应当从劳动价值论转向包括劳动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价值论或财富论。也有人认为: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没有关系,决定某种分配制度的依据,首先或决定性的因素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此,对以上观点暂不作议论。我们的观点是: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价值创造的多少制约着价值分配的多少,一定的价值生产理论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了价值分配的内容。建立在劳动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剩余价值理论,既是资本主义的价值生产理论又是价值分配理论,二者内在统一。并强调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以及劳动者在价值分配中的主体性。因此,在商品价值(C+V+M)中,对M的分配可分割成两大块(撇开各种税负)。从质的方面看,一块为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劳动所得。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不等于“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意味着剥削;另一块为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所得。“按生产要索分配”不能涵盖“按劳分配”。从量的方面看,这两块就是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所得与凭生产要素所得的比例。在我国现阶段,如果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与私营企业主之间真正贯彻和落实了“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能够按照“贡献”的大小参与分配,那就不存在剥削。否则,剥削就是存在的。关于商品价值构成中M的分配,在此还必须对两个间题作进一步的说明,一个是生产要素所有者“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理论依据是什么?一个是“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比例如何决定?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是发展中的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如前所述,马克思在阐述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同时,没有不重视具体劳动以及使用价值或者说是物质财富的生产。马克思也认为财富或使用价值是劳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产物。他不仅完全肯定了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创始人威廉·配第说过的观点:“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而且在批判拉萨尔派“劳动是一切财富和一切文化的源泉”这一观点时进一步强调:“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本来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劳动本身不过是一种自然力的表现,即人的劳动力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和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坚持劳动价值一元论的基础上,加强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生产中的作用的研究。马克思主义者把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过程看作是使用价值生产的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统一的生产过程,不仅要重视劳动要素的根本作用,还要重视劳动之外的其他要素的重要作用。马克思在其主要著作《资本论》中,对商品生产过程的价值增殖过程进行了详尽的论证和说明,现在,我们应该在此基础上,对商品生产过程的使用价值(物质财富)的生产过程进行详尽的论证和说明。因为价值的创造与使用价值的生产本来就是同一个生产过程的两个方面。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虽然不创造价值,但它们却是创造价值和价值的物质内容即使用价值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因此应该允许这些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这里必须明确,非劳动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获取收人之前,(C十V十M)中的M已经存在。也就是说,(C十V十M)中的M先于非劳动生产要素贡献收人的存在。我们允许生产要素参与价值分配,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与萨伊生产要素分配理论完全不同。萨伊“三位一体”公式,是用生产要素贡献获取收人的“依据”问题取代了(C十V十M)中M的源泉问题。我们认为,价值创造解决的是价值源泉问题,价值分配解决的是价值归属问题,因此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并不是、也不必是一一对等的关系。这就是说,价值的创造者并不必然地得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而不创造价值的生产要素也并不必然地被排除在价值分配之外。价值的创造者得不到他所创造的全部价值量,并不意味着他受到了剥削,而凭借生产要素的贡献参与价值分配所有者也并不必然就是剥削者。价值分配中是否存在着剥削,要看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非劳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主要是私营企业主)他们获得的收人是否与他们的劳动贡献、生产要素贡献相一致,所得份额比例是否恰当。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