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卷二《名例》二,有“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以子荫(虽出亦同)”的规定;《疏议》云:“妇人犯夫及与夫家一绝,并夫在被出,并得以子荫者,为母子无绝道故也”。从法律上看,甲被出之妻有以“子荫”庇其罪的权利。因为“庇荫其亲”是法律的明文规定。判词正是抓住了这个要害问题,多方引文用典,反复诉说“母兮鞠我”大义,儿子自当回报;母亲的“子荫”之请,儿子应义不容辞,甲不应也没资格予以反对与阻拦。理正据足,说服性极强。“难抑其辞,情敦不匮”的裁决语,正是白居易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的鲜明态度体现。这道判词写得合情合理合法,语言干净利落,正如蒋一葵所言:“‘不安尔室,尽孝犹慰母心,薄送我畿,赎罪宁辞子荫。纵下山之有怒,曷陟屺之无情。’若此之类,皆不背人情,合于法意,真老吏判案,若金粉淋漓,又其余事耳”。 又如:卷六十六最后一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乙在田,妻饷不至,路逢父告饥,以饷馈之,乙怒,遂出妻,妻不伏”。判词共有114个字,却有十处引文用典。其中,出自: 《论语·为政》有两处,其中:“馔宜进于先生”引自“有酒食,先生馔,曾是以为孝乎?”,“犬马犹能有养”出自“至于犬马,皆能有养”句; 《诗经》有四处:其一,“盍嘉陟岵之仁”,出自《魏风·陟岵》“陟彼岵兮,瞻望父兮”;其二,“翻肆送畿之怒”合用《邶风·谷风》“黾勉同心,不宜有怒”和“不远伊迩,薄送我畿”两句意思;其三,“不爽可征,无效士二其行”,出自《卫风·氓》“女也不爽,士贰其行”句;其四,“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大雅·卷阿》“凤凰于飞,翙翙其羽”句; 《左传》有两处,其一,“夫也望深馌彼,方期相敬如宾”一句,出自《僖公三十三年》:“臼季使过冀,见冀缺耨,其妻馌之,敬,相待如宾”;其二,“凤凰欲阻于飞”,出自《庄公二十二年》:“凤凰于飞,和鸣锵锵”。 《汉书》一处“旋闻受哺于子”,一句,化用了《贾谊传》中“抱哺其子”句;《后汉书》一处:“义虽乖于齐体”,出自《梁鸿传》:“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 再如,卷六十七道判词,其制判事实为:“得丁丧亲,卖宅以奉葬,或责其无庙,云:贫,无以为礼”的判词,有110字,有六处引文用典。其中“顾家徒之屡空”,出自《史记·司马相如列传》里有“文君夜亡奔相如,相如乃与驰归。家徒四壁立”句以及《论语·先进》中的“回也其庶乎,屡空”句;“将鬻五亩”引自《孟子·梁惠王上》中的“五亩之田,树之以桑”句;“念颜氏之贫,岂宜厚葬”出自《论语·雍也》:“颜渊死,门人欲厚葬之,子曰:‘不可’句;“览子游之问,固合称家”,引自《论语·子张》中的“子游曰:‘丧致乎哀而止’”句;“礼所贵于从宜,孝不在于益侈”,化用《论语·八佾》中的“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句而来。 以上两道判词所述,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律例所本,但是,制判者的用意、判词的内容、典故的选择使用,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因此我们说,白居易的判词虽系虚拟之作,却处处紧扣法令律条,句句合乎礼法旨意。 作者引文用典虽然不少,但由于他用典精巧贴切,合于事理法意,则更显得文意曲折、细致,风格典雅畅明。正如洪迈所言:“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 二、句式相对骈中有散注重实用 骈体文一般是用四字句和六字句,两两相对,直到文末。《文心雕龙·章句》云:“四字密而不促,六字格而非缓;或变之以三五,盖应机之权节也”。柳宗元在《乞巧文》中也有“骈四俪六,锦心绣口”之说。刘柳之言都是对骈体文这一特点的说明。白居易《百道判》的句式,基本遵循着骈体文的格式要求:平行对偶,四六成句。我们说他“基本”上,就是因为《百道判》虽有意多用四六句式,但依然有不少判词因受限于内容的制约,间杂着散体式句子,可以说它骈中带有散句,使判词语言风格雍容典雅又不失疏宕之气。由此也可以看出,《百道判》很注重判词的法律实用性,并不片面追求“对仗和藻饰”的形式美。试举两列,以资说明: 卷六十六第四十二道判词,是一道语句结构很工整的骈判。 制判事实为:“得丁母乙妻俱为命妇。每朝参,丁母云:母尊妇卑,请在妇上;乙妻云:夫官高,不合在下。未知孰是”。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