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地方行政区划为路、州(府、军、监)、县三级。每一路管辖若干州或若干府、军、监;每一州(府、军、监)各管辖若干县。州治常设,府、军、监则为特殊设置。但地方官学只有州(府、军、监)学和县学两级。宋代地方官学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立学,学者 200人以上允许设置县学。徽宗崇宁元年(1120)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学生名额没有详细规定,只在崇宁三年(1104)明确:“增县学子弟员,大县50人、中县40人、小县30人”。各学教官称教授,州学2人、县学1人。教授之选,初由本路使者选派属员或聘请地方的宿学名儒充当。熙宁六年(1073),诏诸路学官委中书门下选差,权力归于朝廷,由于遴选严格,至神宗元丰元年(1078),州府学官只有53员,诸路唯大郡有设,军监未尽置。哲宗元佑元年(1086),诏齐、庐、宿、常等州各置教授 1员,自此列郡各置教官。州县地方学校的教学内容为“以经术行义训导诸生,掌其课试之事,而纠正不如规者”。与汉唐以来的地方儒学别无二致。宋代地方官学在学校管理方面有其特点,表现在: 设置主管地方教育的行政官员。置各路提举学事司,掌一路州县学政,每年前往各州县巡视一次,考查教师之优劣及学生的勤惰。南宋或设专员或由明文规定地方长官兼任提举学事。 实行“三舍法”。三舍法本系王安石熙宁变法改革太学的措施,决定太学为上舍、内舍、外舍,在一定年制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最后经过考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哲宗元符二年(1099)通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崇宁元年(1102)规定由县学生选考升入州学,由州学生可贡入太学,每年许上舍1人,内舍2人。 划拨学田,保障经费,仁宗即位初即诏赐兖州学田,神宗熙宁四年(1071)诏诸州给田10顷以赡士。宋代地方官学发达,还表现在地方官员重视兴学,宋人文集里常有州县建学的碑记,范仲淹甚至在自家宅基地兴建苏州州学,可见地方兴学之盛。同时有若干地区的少数民族纷纷请建番学。此一时期开始,有邻国遣士到中国地方官学学习的记载。 辽、金立国,亦设有地方学校。辽在黄龙、兴中二府设有府学。圣宗统和二十九年(1011)新置归、宁二州,翌年即为之设州学。此外,各县设县学,皆设博士、助教学官。 金为女真族立,其地方府学于大定十六年(1176)设置,共17处,学生千人,后增州学。诸府州学各置教授1员,所习为经书、子书及《史记》《汉书》等。为了培养本族统治人才,于1173年在诸路设女真府学,其制与汉学同。学习内容为女真大小字所译经书,毕业后得以参加女真进士的科举考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