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学方法论的涵义 法学方法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探寻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时所遵循的原则、程序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技巧。法学方法论就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它既反映人们认识和研究法律现象的规律,也反映法学家的智慧和艺术。 环境资源法学或生态法学所倡导的法学研究方法是以生态方法为基础和标志的研究方法。生态法学方法论就是各种生态法学研究方法及其理论说明的总称。生态方法,又称生态学方法、生态学分析方法、生态学思维,是一种用生态学观点思考问题、研究现实事物的方法。目前生态方法已经广泛应用于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它应用到法学领域促进了生态法(即环境资源法)和生态法学(即环境资源法学)的发展,形成了以生态方法为基础的生态法学研究方法(即环境资源法学研究方法)和生态法学方法论。生态方法在法学领域的主要表现是生态系统方法,又称综合生态系统方法、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等。 “生态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前苏联和俄罗斯法学界广泛奉行的一个概念,实际上是环境资源法的变种或改进,目前不少国家已经采用生态法和生态法学的说法。生态法由环境资源法发展演变而成,它与早期环境资源法在指导思想方面的最大区别是贯彻生态本位观、生态整体主义观、综合生态系统观、生态基础制约或环境承载力有限观、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观,承认动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法学方法论不仅是一种法学理论,也是环境资源法律所认可的环境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与原则,目前已有不少环境资源法律确认生态系统方法的作用和地位。我国从21世纪初开始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探索创立一种跨越部门、行业和区域的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框架。 生态法学方法论坚持生态文明观 生态法学方法论主张以生态文明观来指导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使环境资源法律成为建设“五型社会”(即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统称)的法律保障。 生态法学方法论认为,生态是指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生态系统包括人,人是人类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环境是指围绕人的周围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自然资源是指能够被人类所利用的各种自然因素,环境与资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质世界。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它是“五型社会”的文明形态和文化形式,是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是一种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高度发展、自然生态与人文生态和谐统一的文化即生态文化,它倡导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处,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科学、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倡导人们实践生态文明的道德观,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 生态法学方法论贯彻生态文明观的基本方式是: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时,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人、人与人和谐相处;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同样强调法治即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待物、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法学方法论坚持生态文明观的主要表现是重视和贯彻生态系统方法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按照生态法学方法论的要求,环境资源法应以维护生态系统结构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为目标,对生态系统的诸要素采用系统的观点、进行统筹管理,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综合管理转变,从行政区域向流域的系统管理转变,从对自然生态的统治和“善政”向“治理”和“良治”转变;应该实现对生命系统与非生命系统的统一管理,将人类活动纳入生态系统的协调管理,综合管理土地、水、大气和生物资源,公平促进其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在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和“五型社会”建设方面,应以生态系统方法为指导,采取协调的、科学的、参与式的、适用的方法来管理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公平衡量、协调和分配各种利益主体的不同利益,理顺区域内的环境管理体制,科学配置各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责,以调动各利益主体和广大公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和促进环境管理机构职能和环境监管的综合性、协调性和整体性。 生态法学方法论运用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机制 生态法学方法论将“方法”置于优先地位,在环境资源法治建设中积极推行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方法,努力健全综合性的法律调整机制。生态法学方法论不仅阐明了法律如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也从实践方面逐步健全了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方法、机制和制度。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机制,是指由环境资源法律调整主体、调整对象、调整行为(包括调整方法和调整过程)结合起来的整个系统的内部结构、内在联系和运作方式的统一,主要指环境资源法律对其调整对象(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及与环境资源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实施影响、实现其调整功能的运作原理和运作方式。它包括其他法律部门的相关调整机制和环境资源专门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即生态化调整机制。生态化调整机制,是指区别于传统法律调整机制的、具有特色的、环境资源法所特有的调整机制,它是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专门机制、主要机制和核心机制。生态化调整机制的主要特点是,在基本理念上主要强调环境正义、环境公平、环境安全、环境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环境效率(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在方法上主要采用生态法学的分析方法,在内容上主要由大量禁止性环境资源行为规范和系统性的环境资源法律制度组成。 生态化调整机制的一个重要表现和典型代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运用生态化方法,目前环境资源法已经形成一整套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主要包括:环境资源调查(监测、监视、勘查、普查、抽查等)机制;环境资源信息显示(报告、统计、公告、牌示等)机制;环境资源问题预防机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功能分区和预警);环境资源行为机制(对环境资源行为的禁止、允许、行政要求、行为规范等);环境资源整治机制(治理、恢复等);环境资源补偿(赔偿)机制;环境资源行为奖惩机制;环境资源法律责任机制;环境资源行为监督(包括议会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管理机制;环境资源公众参与机制等。 (作者蔡守秋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