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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察举选士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汉代统治者为了适应日益庞大的官僚机构对吏员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形成了一套选拔统治人才的制度。这套制度包括皇帝征召、私人荐举等多种方式,但最制度化的是察举,即由地方(也包括中央各部门)长官负责考察和举荐人才,朝廷予以录用为官。
    (一)察举制度的创立
    汉代选士始于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年)二月,高祖下诏求贤,要求郡守劝勉贤士应诏,并书其行状、仪容、年纪,以待擢用;郡守若遗贤不举则免官。汉文帝二年(前178年)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十五年(前165年)又下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文帝还亲自出题策问。所谓“策问”,就是皇帝就时政中的问题提问,令被荐举者作答。答者要对时政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建议,是“对策”。对策要封好交皇帝亲自拆阅,评定高下,然后酌授官职。察举作为一种制度,是在汉武帝时期确立下来的。《汉书·武帝纪》载:建元元年(前140年)冬,武帝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董仲舒就是在这次贤良对策中被列为上第的。其后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重选举取士,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察举正式成为一种制度。元封四年(前107年)汉武帝又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自此,每年州举“秀才”,郡举“孝廉”,历代沿袭,成为固定的选士制度。
    (二)察举的科目
    察举的科目可分为两大类:一为经常性举行的科目,称作常科,一般是每年由州郡长官按规定的名额、标准向朝廷推荐人才;另一类为特科,是皇帝根据需要临时指定选士标准和名目的科目。
    察举常科中最主要的是孝廉科。各郡每年按人口比例荐举孝廉,平均20万人口荐举1名,不足20万人口的郡隔年或隔两年荐举1名。儒家强调为人立身以孝为本,任官从政以廉为基。可见该科主要选拔德行优良之士,借此在社会上造成“在家为孝子,出仕做廉吏”的风尚。但德行的考察难度较大,难免名不符实。到东汉中,对各地荐举上来的孝廉,朝廷要进行复试,“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变成了笔试儒家经学或公文写作,以德行为主的选拔标准也就变味了。
    察举常科中还有秀才、明经等科目。秀才(东汉时避刘秀之讳改为茂才)科主要选拔奇才异能或有非常之功的士人,明经科察举通晓儒经的人才。另外还有选拔12至17岁之间的“博通经典”者的童子科,可见当时已经重视对有特殊才能儿童的培养和任用。
    特科因是皇帝临时决定,科目开设是随心所欲的,名目众多。其中最主要的科目、也是最制度化的科目是贤良方正。一般在遇到“灾异”或国家有重大问题需要探讨时,下诏让各地荐举贤良方正,由皇帝亲自策问,让他们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发表对策。对策中皇帝的意,马上就可以作官或升官。所以贤良方正在察举中地位最高。
    (三)察举的流弊
    察举各科设置之初,颇能体现选贤任能的原则,也的确选拔出不少济世之材。同时极大地促进了讲习儒经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和教育的发展。当时,民间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遗子黄金满籝,不如教子一经”。但是察举的主要特点是以主管官员(地方长官和中央各部门长官)的推荐为前提。而要引起主要官员的注意,“声望”是很重要的,于是,士人便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或者攀附权贵,贿赂请托。因而,士风日下,察举不实。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尚书令左雄从察举最滥的孝廉科着手进行改革,规定孝廉所举之人,必须在40岁以上,对岁举的孝廉由朝廷进行考试。儒生考以儒家经典,文吏试以奏章律令。然后在端门进行复试。自此,察举制由推荐发展为推荐与考试相结合,为选士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探索了新路。
    来源:《中国教育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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