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制度是隋唐之际兴起的一项运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吏的制度。唐以后历代王朝竞相因袭,并多增革损益,直至清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被废止,历时1300余年,且为古代朝鲜、越南等国所仿效。其流韵遗响至今仍存,不可谓不源远流长者也。 一、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 所谓科举,乃“分科举士”之简称。历代皆有选官之法,但方式不同。如汉代实行察举制,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等。此类选任官员之法,因统一严格的无标准可循,以致显要官职尽被门阀世族垄断。南北朝时,豪门势衰,寒门庶族政治势力逐渐兴起。隋朝建立,文帝废九品中正制,设志行修谨、清平干(幹)济二科,(1)开科举之先河,隋炀帝杨广又置进士科,科举制初步创立。 唐承隋制,历经高祖、太宗、高宗、武后等朝,科举制日趋完善。唐制,取士分制科和常科。制科由皇帝特旨召试,以待“非常之才”。制科主要试对策,科目繁多,常见者有直言极谏、贤良方正、博学宏词、才堪经邦、武足安边等。应制科对策及第,高者授以官职,其次仅予出身。常科科名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较之隋朝大有拓展。常科中尤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显要而进士科地位更加突出。官僚即使位极人臣,但如果不是进士科出身,仍难以被同僚心悦诚服。因为这种新的选举制度是分科举人,故名之为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相比,科举制的特点是不再以家世,而是通过考试,按成绩选拔官员,它的产生为寒门庶族地主入仕开辟了一条道路,与当时寒门势力上升的时代背景相适应。 唐代设科取士一般情况下为每年一次。报考者来自各级学馆,称生徒。由学馆荐举人选,送尚书省考试;未入学馆而直接来自州县者,称乡贡。乡贡先需自己在州县报名,经州县考试及格后,举送尚书省参加吏部(后改礼部)主持的考试(亦称省试)。 考试内容各科不同。明经科与进士科主要选拔通才。明经科主要试帖经,择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仅露一行,用纸帖遮掩其中部分字句,以测试应考者记诵经书能力。此科主要试记诵,易于应付,且年轻者具优势,中考者多为少年才俊,有“三十岁人老明经”之语。而进士科试策论,难度较大,故而有“五十少进士”之说。 唐代科举开科,内容极为广泛,除选拔通才之外,另有选拔专才的科目。如明法科试律令,明算科试《九章》、《夏侯阳》、《周髀》等数学著作,明书科试《说文》、《字林》等字书,为社会输送专门人才,录取后考虑专业分派相关机构任职。 关于考试规模,每年应举者少则八九百人,多则一二千人,而其中能及第者不过十余人,最多三十人左右。考试分上、中、下三等,中等以上为及第,下等者落第。由于录取者少而参试者多,终身不第者占绝大多数。而正因为中进士极难,一旦登第便闻名士林。所以进士及第又被称作“成名”,亦比作“登龙门”,意味着离仕途飞黄腾达殆不远矣。 进士及第或明经及第者仅获出身,尚不能正式入仕。只有再通过吏部铨试,才能释褐除官。故吏部试亦称“释褐试”。吏部铨选主要以身、言、书、判选人。身指体貌丰伟,言指言辞辩正,书指书法遒美,判指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则先以德行取;德行一样,则先取才能。 武则天执政时期,曾进行殿试,并创立武举;吏部试一度糊名。武举之制始于长安二年(702)。州县以下习艺者每岁如明经、进士之法选送于兵部,进行课试。所试科目有:长垛、马射、步射、平射、筒射等;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上述各科考试通过,兵部即可除官给禄,不必如文官须再经过吏部试才能释褐任职。唐代武举亦为常选,但受重视程度远逊于进士、明经等文举诸科。(2) 隋唐初行科举,曾产生过抑制门阀、奖拔寒庶的进步作用,同时也导致举子趋附奔竞的风气。这种风气随着全国吏制的普遍趋向败坏而日益严重。甚至发生过漏泄考题、冒名顶替的科场舞弊现象。虽历朝历代为克服此弊绞尽脑汁,但仍不绝于世。 二、宋代的科举制度 宋代是科举制度取得长足发展的时期。太祖、太宗、真宗等朝,在革除唐代科举制弊病的基础上,制度日趋完整、严密,成为其政治文化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熙宁四年(1071)前,科举包括贡举、武举、童子举、制举等名目。而贡举又设进士、明经诸科(包括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传、三礼、学究、明法等科)。熙宁四年废罢明经、诸科,命诸科举人改应进士科,又另设新科明法。后又废制举。南宋时,进士一般仍分诗赋进士、经义进士。另有武举、制举、博学宏词科等,但应举及登科人数都很少。与唐代比较,宋代科目呈逐步减少趋势,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士人皆以进士科登第为荣。 宋代开创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制度。解试又称乡贡,即由地方将人才贡于朝廷。故而由地方官府考试举人,然后将合格举人贡送京城。解试包括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国子监试(太学试)等几种类型。每逢开科之年,例在八月十五日开考,连考三日,逐场淘汰。举人解试合格,由州或转运司、国子监等,按解额解送至京城,试于礼部,即为省试。省试由尚书省礼部主管,在春季选日考试各地举人,分别科目连试三日,合格者由礼部奏名朝廷,参加殿试。即由皇帝亲临殿陛出题考试礼部奏名合格举人,并重定名次。殿试所定名次与省试有所不同,举人殿试合格才算真正“登科”。为防止各级考官作弊,特规定若有子弟、亲戚、门客应试,则相关官员必须回避;开考前数日,考官须全部同时进入贡院,开始进行考试准备工作,考试期间不得私自外出或会见亲友,称锁院。举人向贡院交纳试纸和家状,加盖官印。在考场内,举人按座位榜对号入座,座位上标明举人姓名;官府刻印试题及注解,分发举人。举人纳卷后,封弥院负责密封试卷卷头,并将举人姓名、乡贯糊住,或截去卷头,编成字号;誊录院负责誊写出试卷副本,对读所校勘副本使无脱误。考官根据副本批分定等,再送复考官及知举官复审并最后决定名次。 省试时,朝廷委派权知贡举一员,主持该次考试。为分割事权,委派权同二至三员协助,称知贡举。此外,还选派贡院监门官数员,巡察院门,谨视出入;编排试卷官、封弥卷首官各数员,负责编排试卷字号、密封卷头及考官所定等第;誊录官、对读官各数员,负责誊写和核对该卷副本;每五百名举人又设点检试卷官一员,按课题(经义、诗、赋、论、策)分房考校试卷,批定分数,初定等第;参详官负责复查点检试卷官所定等第和批分。殿试时,增派详定官数员,负责详审初考和复考官所定试卷等第。 参加科举考试的各科士子,通称“举人”。举人登科便可授官,不再称举人,试不合格则须再次应举。举人没有出身,只享有免除本人丁役、身丁钱米的特权;曾赴省试的举人,可以赎免徒以下的公罪和杖以下的私罪。举人殿试合格,按五甲授予本科及第、出身或同出身等身分。前三名依次为状元、榜眼、探花。殿试放榜,举行唱名仪式,皇帝临殿,由知举官依照甲次、名次宣唤中第举人姓名,当殿授予出身,并各赐绿袍、笏、靴等。新及第人选日期集,赴闻喜宴,编同年小录等。 宋代科举,对应试者出身要求甚严。“大逆人”“近亲”、“不孝”、“不悌”、“工商杂类”、“僧道还俗”、“废疾”、“吏胥”、“犯私罪”者,一律禁止应试。但对应试者无论士农工商,不分天南地北,非重门第,只看文章。只要质量合格,即可录取。上乘者则得高第。每次殿试录取举人总数,较唐代礼部试要多出十倍左右。大多数举人出身于中下层地主和殷富农民,另有部分工、商子弟,世代官宦子弟明显居于少数。 朝廷严禁及第举人与知举官结成“座主”或“师门”与“门生”关系,防止考官为非作歹,与举人结成朋党;禁止台阁近臣在知举官入贡院前,“公荐”自己所熟悉的士人,或“嘱请”知举官录取某一举人;禁止举人在试场夹带文字、暗传经义或点烛等,作弊一经查出,则以重典治罪。(3)科举制曾在宋代的政治、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中产生过积极作用。许多杰出的政治家、经学家、文学家、科学家等均由此途脱颖而出,在客观上也推动了文化教育的发展。 三、辽金元时期的科举制度 与两宋几乎同时,我国北方曾有两个少数民族建立王朝。即契丹人建立的辽朝和女真人建立的金朝。他们逐渐接受汉制,实行科举,同时对其进行改造,各有自己的特点。 辽朝得燕云十六州后,即在汉人聚居区开科取士。圣宗统和六年(988)起,辽政府参照唐、宋之制,逐渐将科试制度化。科目以词赋为主。考试分乡试(州县试,中式者称乡荐)、府试(中式者称府解)、省试(礼部试),亦尝用殿试之制。在推行科举制的最初二十年中,每科录取不过数人;后来逐次增加,多至百数十人(4)辽代后期,三年一试基本成为定制。辽代政府曾禁止契丹士子应试。但从西辽德宗耶律大石举天应五年(1115)进士一事可知,至辽末,此禁令已名存实亡。 金代以科举擢用汉士,始于灭辽之前。初无定数,亦无定期。天会六年(1128)定“南北选”制。辽朝旧土儒士试词赋,北宋旧土儒士试经义,是为“北选”、“南选”。旋又定三岁一试之制。考试分为乡试、府试和会试(礼部试)三级。金熙宗时,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时,增设殿试;并南、北选为一;并曾一度罢废经义科。章宗时取消乡试。府试地点,最初有三处,后来逐次增加为六处、九处、十处。取录进士人数,116O年后,每次都在五百人以上,最多时达到九百余人。取士科目除正科(即词赋和经义)外,还有制举、宏词科以及杂科(经童、律科、策试等)。此外还有武举。世宗时又设立女真进士科,以女真文字试策、诗,同汉人进士三年一试之制,称“策论进士”。(5) 十三世纪,蒙古兴起。继而灭金,建立元朝。又灭南宋,统一中国。元前期曾多次议行科举,但未遑实行。至元仁宗皇庆三年(1314),始开科举。此后每三年一次(至元年间曾停科两次)。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道。全国共设十七个乡试科场,分布在京城、中书省直属行政区以及各行省的省治所在地。总共录取三百人,其中蒙古、色目人、汉人、南人各七十五名。会试在乡试次年举行,定额一百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二十五名。次月举行殿试,分两榜公布,蒙古、色目人为右榜,汉人、南人为左榜,各分三甲,赐进士及第(右、左榜各一人)、进士出身若干人及同进士出身若干人,并授以官职。考试时的命题答卷,基本上以程朱理学(见理学)对儒家经典的阐释为依据。蒙古、色目人必须以汉文应试,但试题较汉人、南人为易。元朝科举所取录的人数较前代为少,进士地位亦低。(6) 四、明代的科举制度 至明代,选拔官吏以岁贡、荐举、进士分为三途,但尤重进士。朱元璋即吴王位后不久,即下文武二科取士之令。洪武三年(1370)诏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四年,定三年一举。六年旋令罢去,改行荐举。十五年复设科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永为定制。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为翰林院修撰,二甲进士为翰林院编修或检讨,进士入翰林自此始,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衙门者,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自此始。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英宗天顺二年(1458)起,规定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南、北礼部尚书、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明代宰辅一百七十余人,由翰林进者,十居其九。 明代科试每隔三年举行一次,分乡试、会试、廷试三级。乡试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师)举行。南、北直隶由京顺天府府,各省由布政司主持。逢子、午、卯、酉年为正科,遇庆典加科为恩科。若与正科时间重合,则以当年为恩科,正科则顺延至翌年。考期在八月,故乡试亦称秋闱或秋试。凡国子学生员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入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由有司保举,均可应考。学官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隶卒之徒,与居父母之丧者,俱不许应试。中式者为举人,其第一名通称解元。嘉靖五年(1526),乡试除录取正卷外,另取若干名,谓之副榜。主考二人,同考四人。明初只两京乡试简派翰林官主考,各省则由教官充任。万历以后,始定翰林或科、部官派往。提调一人,在内学官,在外布政司官。乡试之额,洪武十七年诏不拘额数,洪熙元年(1425)始有定额,其后渐增。隆庆、万历、天启、崇祯间,南北直隶增至一百三十名,他省无出百名者。 会试于乡试次年在京师举行,由礼部主持。逢丑、未、辰、戌年为正科。若乡试有恩科,则次年亦加会试,称会试恩科。考期在二月,故会试亦称春闱或春试。各省举人均可应考。中式者为贡士,其第一名通称会元。永乐四年(1406)起,会试有副榜。正统后,中副榜者不参加廷试。举人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官,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会试主考二人,初由礼部临期具奏,于翰林内钦命简任。天启二年(1622)后,以二辅臣典试,成为常例。同考初为八人,正德六年(1511)增至十七人,后增至二十人,其中翰林十二人,科、部各四人,至明末不变。会试之额,初无定制。成化十一年(1475)后,定为三百名(题请及思诏加取者不在其中)。礼部会试考房,称礼闱。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南人北人分房取中,名额有定,谓之南闱、北闱。宣德、正统间,又分南、北、中闱。南闱,包括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北闱,包括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闱,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三闱取中的比例,南取一百六十五名,北取一百零五名,中取三十名,自弘治二年(1489)从宣德、正统间旧制起,除正德三年一度更动外,嗣后相沿不改。 廷试即殿试,紧接会试后举行。初为三月初一,后大都定为三月十五。会试中式者均可应考。以一、二、三甲为名次。一甲止三人,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和探花授翰林院编修。二甲各若干人,均赐进士出身,其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一甲三人直接进入翰林院,状元授修撰,榜眼边修、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称馆选。选中者入翰林院,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廷试由皇帝主持,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庶吉士须在庶常馆课业三年,经考试(称散馆)后,优者留馆,成为正式翰林馆,落选者委以他职,世人仍以翰林目之。 乡试、会试均分三场,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后三日考第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又三日考第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四书》、《五经》所用注疏起初各有规定,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廷试只有一场,试策问。科试命题必须出自《四书》、《五经》。其文略仿宋经义,但必须以古人的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八股一说始于明初,一说始于成化),通称制义。乡试、会试之所,亦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本人籍贯、年龄,所习本经,所司印记。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不许自序门第。试卷弥封编号。 明代重文轻武,但亦始终设武科取士。初只有乡试、会试,崇祯四年(1631),始有殿试。弘治六年定武科六年举行一次,十七年改为三年一次。正德十四年规定,初场试马上箭,以三十五步为则;二场试步下箭,以八十步为则;三场试策一道。子、午、卯、酉年乡试。嘉靖初定制,各省应武举者,巡按御史于十月考试,两京武学于兵部选取,俱送兵部。次年四月会试,翰林二员为考试官,给事中、部曹四员为同考。乡试、会试场期均固定为月之初九、十二、十五。万历三十八年(1610)规定会试之额,取中进士以百名为率。(7) 五、清代的科举制度 清承明祚,于顺治二年(1645)实行科举取士。其制既承明制,又有所发展,科举制至此规制大备。科目有文科、武科、制科和翻译科。文科考试。层次有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 所谓童试,为最初级考试。清代学校和明代一样,是科举必由之路。府、州、县学生,称为生员。未得生员资格者,不论年龄,皆称儒童或童生。童生要取得生员的资格,必须经过县试、府试和院试,总称童试。 经三级考试,录取的生员留州、县学者称州、县学生员,拨往府学者称府学生员。此外,清代的最高学府为国子监。国子监生分为贡生和监生两大类。贡生和监生都要在监肄业,并由国子监的官员定期进行考核。每逢乡试之年,在国子监肄业的贡生和监生,需参加国子监举行的科试,凡名列一、二等及三等之大省前十名,中、小省前五名,则取得参加乡试的资格。其他三等的生员或因故未参加科试的生员及在籍监生、贡生,在乡试之年七月,可参加学政主持的录科考试;录科未取或未参加科试、录科的生员,还可以参加一次录遗考试,考试及格,也可参加乡试。 乡试三年一科。亦分正科、恩科,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由皇帝选派。乡试除直隶不派考官,参加顺天乡试之外,其他各省都在省城举行。乡试沿明制,例行于秋八月。考试分三场,初九第一场,十二日第二场,十五日第三场。考试内容,虽以《四书》、《五经》为主,但清中期以前,并不要求应试者遍治群经,乾隆时,在五科之内,按《诗》、《书》、《易》、《礼记》、《春秋》的顺序轮流命题,考完《五经》;然后将第二场论题裁去,以《五经》各出一题,一并进行考试。此后成为定制。乡试中额,各省多少不一。如顺治二年时多者一百六十八名(顺天),少者四十名(贵州)。后来,各直省的乡试中额,有分有合,有增有减。中额者称为正榜,正榜之外,还有副榜。名列正榜者称举人,正榜第一名称解元。名列副榜的称副贡。副榜要取得举人资格,还必须在以后的乡试中取入正榜。 会试,即由礼部主持的考试,又称礼闱。举人须经资格审查或复试,才能参加会试。会试日期,清初定于二月,乾隆十年改为三月,遂成定例。会试场次、考试内容等和乡试略同。会试主考官称总裁,下有同考官,俱由礼部题请皇帝选派;一经宣布,立即前往贡院,不与外界往来,其职责等亦与乡试略同。会试中式,向无定额。最多者为雍正庚戌科,录取四百零六名,最少者为乾隆己酉科,仅录取九十六名。会试中式,称为贡士。前十名名次,由皇帝钦定,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为最高级考试,在会试之后举行。清初是四月举行殿试;乾隆二十六年定于四月二十一日,从此成为定制。殿试的内容是经史时务策一道。每策包括三至五题。出题时严加保密。殿试对策以一日为限,试卷弥封后,收掌官用箱盛储送读卷官评阅。殿试策题,是以皇帝的名义发问,所以评阅试卷的官员称为读卷官。评阅完毕,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定名次。皇帝亲定进呈十卷的甲第名次之后,由填榜官填榜。填榜后一日,皇帝亲临太和殿举行传胪大典,宣布殿试结果。王公百官和全体贡士届时参加。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传胪后,新进士还要在保和殿参加朝考。内容是论、疏、诗各一道,试题由皇帝亲命,当日交卷。朝考试卷,由阅卷大臣拟定一、二、三等进呈,前十卷的名次,亦由皇帝亲定。一等第一名称为朝元。按照清代的规定,一甲三人,在殿试揭晓后立即授职,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其他进士,则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所得等第的数字,分别授以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至于在殿试、朝考时文字谬误或犯规的进士,则以知县归班,不予分发。进士是是仕途的起点。考选庶吉士之制于明代考选无常,而至清代则科科皆有。翰林清望更是大增。在清代政治舞台上,诸多显贵尤其是汉族官员,多数拥有进士出身,高官更多出自翰林。 清代文科,沿袭明制,以八股文作为考试的主要内容。专取《四书》、《五经》命题;由于题目来源不同,又分别称为《四书》文和《五经》文。这种用于科举考试的特殊文体,不论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规定。在内容方面,作者必须代圣人立言,不仅要依据《四书》、《五经》等儒家的经典,而且要遵守一定的注释。《四书》主朱熹集注;《易》主程颐传、朱熹本义;《书》主蔡沈传;《诗》主朱熹集传;《春秋》主胡安国传;《礼记》主陈集说。后来,《春秋》改用《左传》本事,参用《公羊传》、《谷梁传》。在形式方面,每篇文章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落下或收结等部分组成。在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四个部分,各有两股互相对应的文字,共有八股。八股文名称由此而来。全篇的字数也有一定。顺治二年规定:每篇限五百五十字。康熙二十年,增为六百五十字。乾隆四十三年,又增至每篇七百字,违者不录。《四书》文和《五经》文,虽然同是八股文,但是,在科举考试中,《四书》文比《五经》文更为重要。八股取士,既禁锢人们思想,亦抑制科学文化发展,流弊甚大。 武科考试亦分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四级。武童试,三年一次,于学政到任的第一年举行。它和文童试一样,先经县试、府试然后院试。武童考试分三场:头场马射,二场步射,三场原试策论,后改默写《武经》。合格者为武生。武生举优者,准予参加乡试;乡试亦三年一次,于十月举行,中式者称为武举人。次年九月,各省武举人会集北京进行会试,中式者称为武进士。武殿试,于会试后一月举行。先试中式武举人策题于太和殿,再于西苑(今中南海)试马、步射及弓、刀、石。由皇帝亲定甲第,再行传胪典礼。一甲三名赐武进士及第,二甲若干名赐武进士出身,三甲若干名赐同武进士出身;一甲三名,分别称为武状元、武榜眼、武探花。传胪后,武进士分别以武职录用。清代的武科,虽更加完备,但不过旧制相沿,对封建政治的影响远不如文科。光绪二十七年下令废武科。 文武二科之外,尚有制科。制科由皇帝特诏举行。清代曾有博学宏儒(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的名目。但是,孝廉方正科仅在皇帝即位之年举行,重在品德;保举经学和巡幸召试仅在个别地区和特定范围内偶一行之。人们常常谈到的,只不过康熙、乾隆年间的博学鸿词科和光绪年间的经济特科而已。制科程序简单,一般由皇帝下诏开科,文武内外百科各举所知;被举者到京进行廷试,考试内容为制策或诗赋,然后从中择出合格者,分别授以官职。 出上述科目外,清代还实行翻译科,是专门为八旗子弟特设的科目。有满洲翻译和蒙古翻译。满洲翻译,满洲、蒙古、汉军均可报考,蒙古翻译,则只限于蒙古人。所谓“翻译”,即将满文或蒙文的《四书》、《五经》中的一段文字译成汉文;或将汉文译成满文、蒙文,此科亦分童试、乡试、会试,然无殿试。乡试中额,初无一定。乾隆十三年规定:满洲翻译举人中三十三名,蒙古翻译举人中九名。后因应试人数减少,中额亦相应减少。道光八年(1828),翻译乡试,满洲、蒙古分别减为七八名和两三名。十七年又分别减为四五名和一名。二十年,蒙古翻译乡试的应试者仅有六人,因此谕令暂停。翻译会试中式人员俱赐翻译进士出身,然不分甲第,无状元、榜眼、探花等称号。满洲翻译,优者以六部主事即用,次者在主事上学习行走或归进士班照例选用。蒙古翻译进士在理藩院补用。 清末,世变日亟,各项制度多有更张。光绪二十七年八月(1901)清廷下诏,改革科举考试内容:乡会二试,头场试中国政治史事论五篇,二场试各国政治艺学策五道,三场试《四书》义二篇,《五经》义一篇,“凡《四书》、《五经》义,均不准用八股程式。”在兴学校、废科举舆论压力下,慈禧太后从刘坤一、张之洞等人之议,于光绪三十一年宣布“自丙午科为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废。在中国实行了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竟草草收场,从此不再。(8) 以往关于科举制度的论述,多认为明清时期为生员(秀才)、举人和进士三级人才结构。但以笔者对翰林院制度的研究,清代翰林院制度内的考选庶吉士以及其后的留馆、大考等,均具与科举制度相似的特征,是科举制度的延伸和极致;翰林和上述的生员、举人、进士共同组成了清代科举的金字塔型结构。因此可以断言,清代科举人才层次是四级而非三级。 六、结语 古诗有云:“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回收往事,不禁唏嘘。然科举虽废,其魂犹存。当今之高考制度,即可见到科举的形影,而全社会对文凭学历(出身)的重视,可视为科举惯性的作用。总之,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值得学术界予以进一步关注,并进行更全面更深入的研究。 注释: (1)《隋书·帝纪第二》,《高祖下》 (2)参见《新唐书·选举志上》。 (3)参见《宋史·选举志一》。 (4)参见《辽史·圣宗纪》。 (5)参见《金史·选举志》。 (6)参见《元史·选举志》。 (7)见《明史·选举志》。 (8)《清史稿·选举志》。 作者:邸永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