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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考试通史(宋辽金元卷)》“序言”及“后记”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宋代历史研究 佚名 参加讨论

    在中国古代考试史上,宋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无论是学校考试、科举考试,还是铨选考试,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宋代的很多考试制度被后代所继承,直至今天还有借鉴意义。
    宋代的学校主要有中央官学、地方州县学以及书院等。中央官学主要有国子监、太学、武学、律学及医学、算学、书学、画学等。宋初设国子监,为全国最高学府,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为学生。庆历四年(1044)建太学,国子监成为掌管学校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北宋时期,太学生员除徽宗时期实行州学三舍升补法之外,一般由州府长吏岁考州府学生员行艺而补之。南宋太学招收新生则采取混补法或待补法。
    宋代太学考试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三舍法,即三舍考选升补之法。神宗熙宁四年(1071)十月,立太学三舍法,将太学生分为上舍、内舍、外舍三个等级。元丰二年(1079),又订《学令》,其外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所谓“行”主要指遵法守纪的品行,所谓“艺”主要指每月由学官出题考试(即私试)的成绩。各个学生的考试成绩记为学分,连同品行表现按月登记。到季度末进行检查,学分积累较多又没有严重违犯纪律的学生可以获得“季选”(季度评定)。到年终,综合学生的季选,选出积累学分最多的100人,予以“校定”(年度评定)。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员到太学出题考试外舍生一次,称为“公试”。公试成绩列第一、第二等并获得校定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月考核行艺,每季进行“季选”,每年给予30名积分最多的内舍生“校定”,分为“优”、“平”两等。朝廷每两年派官员到太学为内舍生举行一次“公试”,合格者亦分为“优”、“平”两等。如果公试优等、校定亦获优等者,即可升为“上舍上等”,立即释褐授官,称之为“两优释褐”;如果公试成绩与校定一优一平者,即可升为“上舍中等”,继续学习,待科举考试时,免解试及省试,直赴殿试;如果公试成绩和校定均为平等或一优一否者,即可升为“上舍下等”,继续学习,待科举考试时,免解试,直赴省试。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后,三舍法逐渐推广于诸州及各类学校。徽宗时,太学三舍法又有新的变化。南宋太学继续实行三舍法,并不断加以完善。
    北宋前期,太学的直讲等学官一般由朝廷或国子监的官员推荐,经翰林学士院考试,然后由朝廷任命。至神宗时,正式创立了学官考试制度。元丰七年(1084),则建立起一套统一的中央和地方学官的考试制度。学官考试由国子监组织举行。考试内容为所选一经的经义。合格成绩分两等:上等者任命为太学博士;下等者任命为太学命官学正、命官学录或州学教授。南宋时期,学官考试又有变化。其考试分两场,第一场试经义,第二场试诗、赋,合格者即录用,人数不限。先担任州学教授,再从州学教授中选拔太学学官。
    宋代中央官学除太学之外,还有武学与律学。仁宗庆历三年(1043),始建武学于武成王庙。在学三年,根据艺业考试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试。凡试中,三班使臣与三路巡检、砦主,未有官人与经略司教队、差使。徽宗时,曾仿太学,亦实行三舍法。其武艺绝伦,文又优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岁贡释褐授官;中等仍隶学等待参加殿试。南宋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重建武学。绍兴二十六年(1156),对武学考试又订立了新的制度。
    神宗熙宁六年(1073),始置律学。元丰六年(1083)规定,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考中第一人,可按吏部试法授官。
    宋代还有附属于中央政府专职部门的学校,如医学、算学、书学、画学。徽宗崇宁二年(1103),医学实行分科教学,选试并依太学三舍法。经过考试,上舍生成绩优异者,选充尚药医师以次医职,分别为医学博士、正、录或外州府医学教授。
    徽宗崇宁三年(1104)始置算学,亦仿太学,实行三舍升补之法。上舍上等推恩为通仕郎,上舍中等为登仕郎,上舍下等为将仕郎。
    徽宗崇宁三年(1104)又始设书学。考校书法分上、中、下三等,以“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等。亦实行三舍法,按照不同等第,授予通仕郎、登仕郎、将仕郎等阶官。
    画学是宋代培养绘画人才的专科学校,亦于徽宗崇宁三年(1104年)始置,实行三舍考选升补之法。考试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为上等。
    此外,宋代中央官学还有宗学、道学、在京小学等。
    宋初承唐末五代之余,州县官学绝大多数荡然无存,重建者也寥寥无几。真宗景德三年(1006年),一些州府才开始建学。后来,则分别在仁宗、神宗、徽宗时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三次大规模的兴学高潮。在兴学过程中,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学令”、“学规”,对州县学的教学、考试、管理等都有较为详尽、具体的规定。如崇宁年间曾规定:“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
    此外,宋代还设有一种初级学校即小学。宋代有州县小学和在京小学之分。州县小学之制,始见于仁宗至和元年(1054)京兆府小学规石碑。徽宗崇宁元年(1102),又令州县建立小学,设教谕,立学规。元丰年间(1078—1085),国子监亦设小学。徽宗大观三年(1109),颁布《大观重修小学敕令格式》。政和四年(1114),国子监及各州县小学实行三舍法,自八岁至十二岁,依各人诵经书字数多少,分别补入内舍、上舍,每季一试,逐舍升补。
    宋代科举考试比学校考试更具特色,也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宋代科举主要有贡举(指科举中的“常科”)、制举(指科举中的“特科”)、武举、童子举等。其中贡举实行时间最长,取士数量最多,社会影响也最大。因此,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宋代贡举考试。
    (一)贡举考试科目简化定型
    北宋前期,承唐及五代之制,贡举考试科目主要有进士、明经、诸科。其中诸科又包括九经、五经、三礼、三传、三史、学究、开元礼(后改为开宝通礼)、明法等科。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改革贡举,废明经、诸科,专以进士一科取士。此后,宋代贡举科目即为进士一科了。 
    (二)考试方法日趋完备
    隋唐时期的科举制度还有不少察举制的残余,宋代贡举考试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严密完备的方法,使贡举考试更加制度化、程序化,成为定制,并大多为后代所继承。
    第一,一般士人均可报考。唐代士人应举,虽然已经不问家世,无须推荐,而可以“怀牒自列于州县”,即自由报考,但是,在品行、职业、服纪等方面还有不少限制。到北宋中期,这些限制逐渐放宽,使一般士人均可自由报考,国家取士的范围更加扩大了。
    第二,三级考试,逐层选拔。隋唐五代贡举考试分为解试、省试两级。取士大权,初由吏部考功司掌管,实际由考功员外郎主管;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后,改由礼部掌管,实际由礼部侍郎主管。应举人称主考官为“座主”,而自称为“门生”,互相结为以提携与感恩为纽带的密切关系。唐代还大兴“行卷”之风,请托达官贵人延誉,以求及第。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创立殿始制度,使科举取士变为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宋太祖之所以创立殿试制度,一方面是为了取士公平,防止势家垄断科举;更主要的是,在收兵权之后,将取士大权也收到皇帝手中,变“恩归有司”为“恩由主上”,使贡举及第者成为“天子门生”,从而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第三,考场纪律严格。其一,锁院以防请托。唐代后期,请托之风盛行,弊端百出。为此,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创立了锁院制度。考试官从受命之日起,即直赴贡院锁宿,到放榜之日止,完全隔断考试官与其他臣僚的联系,使权臣近侍的请托难以得逞。
    其二,别试以避亲嫌。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曾将吏部侍郎的亲戚故旧移试于考功司,称为“别头试”。但时行时废,尚未形成制度。到宋太宗雍熙二年(985)之后,则普遍实行于解试、省试,单独设立考场,另外规定录取名额,成为一种回避亲嫌的考试制度。
    其三,按榜就座。宋太宗雍熙二年(985)规定,引试前排定座次,张榜公布,应举人按榜就座,不得移易。既防止应举人私相传义作弊,又便于维持考场秩序。
    其四,实行昼试,禁止燃烛。唐代省试,卯时开考,酉时结束。如果答卷未完,可以给蜡烛三条,燃烛夜试,烛尽交卷。宋代不许继烛,尽用昼试。这样,在光天化日之下,作弊就比较困难了。
    其五,严格禁止挟书、传义、代笔。宋专设监门官、巡铺官,并令应举人互相结保,一旦发现,即严厉惩罚。
    第四,公正、准确评定试卷。其一,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唐代省试前,要向主考官投纳自己的诗赋等作品,称为“公卷”、“省卷”,以观其素业,作为录取的依据之一。宋初犹承此制,但多假借他人文字,致使无法考校,仁宗庆历元年(1041)废公卷,如陆游所说:“一切以程文为去留。”
    其二,实行封弥、誊录制度。宋太宗淳化三年(992)之后,试卷封弥即糊名成为一种定制。但是,封弥之后,考试官还可以通过辨认笔迹得知试卷出自何人之手。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又创立了誊录制度。即将应举人的试卷由书吏誊录之后,再交阅卷官评定等级。封弥、誊录制度在防止考校作弊中起了关键作用。欧阳修说:“糊名、誊录而考之,使主司莫知为何方之人、谁人之子,不得有所爱憎薄厚于其间。……其无情如造化,至公如权衡,祖宗以来不可易之制也。”以至于封弥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其三,分等考第,多级评定。唐代评定试卷主要取决于主考官一人,或者再加上其所延聘的“通榜”。宋代则一般为三级评定。如省试,先经点检试卷官批定分数,然后参详官审定其当否,最后上缴知贡举及同知贡举,决定其去取高下。这样,既可以防止考官作弊,又可以减少试卷评定的误差,以便更加公正、准确。
    总之,以上种种制度,都表明宋代贡举考试方法日趋完备,尽量做到自由报考,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用。
    (三)考试内容力求经世致用
    宋代科举的不同科目,其考试内容也就不同;同一科目,解试、省试及殿试也不尽相同。宋初进士承唐及五代之制,进士试诗、赋、论各一首,策五道,帖《论语》十帖,对《春秋》或《礼记》墨义十条。主要以诗赋取人。神宗熙宁四年(1071),根据王安石的建议,颁布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本经,次兼经,并大义十道,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次论一首;次时务策三道,礼部五道。”宋室南迁,高宗建炎二年(1128),复以经义、诗赋两科取士,经义进士考试经义、论、策三场;诗赋进士则考试诗赋、论、策三场。进士殿试,北宋前期为赋、诗、论三题。神宗熙宁三年(1070),罢赋、诗、论三题而改试策一道。此后遂成为定制,并为元、明、清所沿用。
    明经、诸科则主要考试经书的帖经、墨义或大义。熙宁四年,废明经、诸科,这一考试也随之逐步结束。
    宋代贡举考试内容的这些改革,大都是为了经世致用。第一,罢帖经、墨义,以大义试经术,是贡举考试方式的一种进步。帖经、墨义都是测验应举人背诵经书的熟练程度,内容和方法都极为简单;大义则是测验应举人是否懂得经书的义理,不但不必死记硬背经书原文,而且可以陈述自己的见解。可见,改帖经、墨义为大义,有利于培养和选拔通经致用的人才。第二,儒家经术是中国古代统治的主要思想武器,“论”可以考察应举人关于历代治乱兴衰的知识,“策”可以检验应举人处理当前国家大事的谋略。由主要以诗赋取士变为主要以经义、论、策取士,也显然是有利于培养和选拔经世致用的人才的。
    (四)科举及第无比荣耀
    宋代科举及第之后,比唐代更加荣耀。一是唱名赐第。自太宗雍熙二年(985)始,科举赐第要举行由皇帝主持的唱名仪式,十分隆重。二是,唱名赐第之后,即由朝廷派仪仗队送往住所,俗称“跨马游街”。万众夹道观看,倾动京城。很多官宦之家趁机从中选择乘龙快婿,宋人称为“榜下捉婿”。三是设宴庆贺。唐代的曲江宴是新科进士自己凑钱举办的。宋代则改为朝廷出钱举办,官员主持,皇帝赐诗,称为“闻喜宴”,又称为“琼林宴”。四是编登科录。现存的有《绍兴十八年同年小录》和《宝祐四年登科录》。这两种登科录所以保存至今,大概由于绍兴十八年朱熹同进士出身,宝祐四年文天祥状元及第。五是立题名碑。唐代进士只是到雁塔题名,宋代则由朝廷出钱,在礼部贡院立进士题名碑。由以上可以看出,科举取士在宋代官僚政治中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
    (五)优待举人,与士大夫共治天下
    第一,宋代大规模扩大科举取士的名额。唐代290年间,共开科268榜,录取明经、进士共约2万人,平均每年录取进士、明经约为70余人;两宋320年间共开科130榜,取进士、明经、诸科约11万人,其中正奏名约6万人,特奏名约5万人。平均每年录取进士、明经、诸科等正、特奏名约为360多人,其中正奏名每年也有188人以上。明代277年间共开科88榜,取进士24624人,平均每年89人。清代262年间共开科112榜,取进士26888人,平均每年103人。因此,可以说,宋代取士之多,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第二,及第即可授官。唐代科举及第之后,只是取得了做官的资格,必须经过吏部的铨试或科目选,考试及格,才能真正步入仕途。因而许多士人科举及第之后,仍为一介布依,以至于有出身二十年而未获得俸禄者。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77),进士及第,即可授官。真宗之后,由于官员冗滥,才规定进士第五甲守选,其他四甲仍可免选授官。
    第三,宋代科举出身升迁也十分迅速。非科举出身者需逐级转官,科举出身者可以越级转官。其科举高第者,往往不到十年即可升为宰相、副宰相。
    第四,宋代还规定,宰相、副宰相、翰林学士等清要官,必须由科举出身者担任。据统计,北宋时期宰相共有71人,其中科举出身者65人,占92%;副宰相共有153人,其中科举出身者139人,占91%。南宋时期,科举出身的比例会更高些。
    所有这些,都充分说明宋代是十分优待科举及第的士人的,可以说是与士大夫共天下的。
    武举是以选拔军事人才为目的的科举考试制度。相对于文科考试而言,亦称为“武科”。始置于唐武则天长二年(702年)。唐设武举以选将帅,五代皆以军卒为将,此制久废。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始置武举;皇祐元年(1049年)废罢。英宗治平元年(1064年)复置,直至南宋末年,相沿不废。宋代武举制度较唐代有很大发展
    一、宋代武举分为“平等”与“绝伦”两科。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武举初置,只有一科,对于武艺高强的举人适当降低策试的要求,特予录取。后来,“绝伦”逐渐成为一种特别科目,而一般的武举则称为“平等”。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解试、省试时、绝伦科在弓马即武艺考试的难度上大于平等科,而在策问考试的要求上低于平等科。
    二、分级考试。北宋武举分解试、省试、殿试三级考试;南宋时,于解试之前增加“比试”,成为比、解、省、殿四级考试。
    比试是为控制参加解试的人数而特设的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与解、省试类似,为策、《武经七书》义和弓马。
    武解试是由兵部主持于京城举行的武举初级考试。北宋前期先试策及兵书墨义;治平元年(1064年)复置武举,改依明经例,试策及兵书大义。然后送马军司试弓马,即弓步射、马射或弩踏;最后送兵部考校。南宋时,改为先试弓马,即弓步射与马射;次试策及《武经七书》大义,弓马不合格既先行落下。武举解额为七十人。武举解试合格,即可参加武省试。
    武省试是由兵部主持于京师举行的对武解试合格者的考试。其考试内容同武解试。省额为三十人。武省试以策略定去留,以弓马定高下。武省试合格可赴武殿试。
    武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最高一级武举考试。其内容为先阅骑射而后试策。治平元年(1064)规定,以策略定去留,弓马定高下。以策略、武艺俱优者为优等,策优艺平者为次优,艺优策平者为次等,策艺俱平者为末等。如策下艺平或策平艺下者,并为不合格。神宗熙年六年(1073),又规定武举殿试策分优、平二等,武艺分优、次优、次、末四等。
    三、及第与授官。宋代武举,自天圣八年(1030年)张建侯榜至乾道二年(1166年)蔡必胜榜,均只授官而不赐及第。治平元年(1064年)规定,优等与右班殿直,次优与三班奉职,末等与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熙宁六年(1073年)又定,策入优等、武艺优等与右班殿直,以下根据策与武艺等级的不同,而分别与三班奉职、三班借职、三班差使等官职。南宋孝宗乾道五年(1169年)赵鼐榜,始依文举例给黄牒,榜首赐“武举及第”,其余并赐“武举出身”。正奏名第一人补秉义郎、堂除诸司计议官,第二、第三人保义郎、诸路帅司准备将领,第四、第五人承节郎、诸路兵马监押;其余为承信郎。
    宋代武举取士不多,最多者为皇祐五年(1049)董君平榜,共61人;最少者为绍兴十二年(1142)陈鄂榜,仅为5人。据统计与推算,两宋武举共取士约为2500多人。
    宋代武举虽然没有选拔出堪为国家干城的御侮将帅,但武举人出身以节义死于兵事,在国家危难之际从容御敌、慷慨赴死者,也不乏其人。另外,武举的实行在客观上推动了军事理论的学习、研究与著述。宋代成为继春秋战国之后中国军事学发展史上又一个鼎盛时期,这与宋代的武举制度是有密切关系的。第三,宋代的武举制度提供了选拔军事人才的新思路、新方法。其一,以推荐与考试相结合,推荐求其审慎,考试有才能者得以自显。其二,以武艺与军事理论并考,既使之习武,又使之读书,俾得文武全才。这些与唐代武举仅试武艺是大不相同的。
    此外,还有制举与词科。制举又称制科、大科、特科,是由皇帝下诏而临时设置的考试科目。目的在于选拔各类特殊人才。唐代制举甚盛,至宋代,贡举大为发展,而制举则趋于衰微,但作为一种科举制度,仍不失为一代之制。
    一、制举考试科目。唐代制举科目甚多,据记载有上百个。宋代制举科目大为减少。宋太祖乾德二年(964),承后周之制,仍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但太祖、太宗两朝,只有颖贽一人登第。
    真宗景德二年(1005),增广制举科目为六科。到大中祥符元年(1008),景德六科皆罢,以后二十年间,未设制举。
    仁宗天圣七年(1029),在“景德六科”之外,又置高蹈丘园、沉论草泽、茂材异等三科,史称“天圣九科”。此后四十多年,宋代制举达于极盛。当时虽设九科,但实际应举登第者只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及茂才异等三科。
    神宗七年(1074),以策试制举并以经术、时务,进士已罢诗赋,所试事业与制举无异。至于时政阙失,则士庶各许上封言事,于是天圣九科悉罢。哲宗即位,高太后垂帘听政,旧党掌权,尽废新法,又于元祐二年(1087)复设制举,但所恢复者仅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科。绍圣元年(1094),哲宗亲政后,又罢制举,直到北宋灭亡,遂不复置。
    宋室南渡,又于高宗绍兴元年(1131)复置,所恢复者也仅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科,迄于南宋末年,百余年间,未再变化。但在南宋时期,制举登科者仅乾道七年(1171)的李垕一人而已。
    二、制举考试内容与方法。宋代制举考试,一般分为两级。一为阁试。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复置制举,遂先派官试于秘阁,成为定制。因此,宋人称之为“阁试”,把阁试合格称为“过阁”。天圣阁试,为论六首,每首限五百字以上,为合格。阁试成绩分为五等,一、二等不设,第三等为上,第四等即得召试。
    二为御试。应制举人阁试合格,即由皇帝亲试,称为“御试”。制举御试,大体为试策一道,以三千字以上成,取文理俱优、当日成者为入等。其御试合格者亦分为五等,上二等不授人,第三等即为上第,两宋三百多年间考入第三者仅吴育、苏轼、范百禄及孔文仲四人而已。
    三、制举赐第与授官。制举登科,若原系布衣,即依贡举进士例授予官职。策入三等者视进士第一人,四等视进士第二、第三人,四等次视进士第四、第五人。嘉祐二年(1057)之前,一般是进士第一人授将作监丞,第二、第三人授大理评事,并为诸州通判;第四、第五人授校书郎、签书诸州判官事。嘉祐三年(1058)闰十二月,又稍损恩典。有官人制举登科者,则依等第升迁。一般是入第三等者多与超擢,入第四等者升一官,入第四等次者稍与迁转。不时也有破格升迁者。两宋制举共御试22次,入等者不过40人,但也选拔了不少著名的人才。
    词科是为选拔起草诏诰人材而特设的科举考试科目。包括有宏词科、词学兼茂科、博学宏词科及词学科等四科。词科取人亦不多,据统计,四科所取共约110多人。
    宋代由恩荫补官、军功补官及科举取士第五甲和特奏名等途径入仕者,首次赴吏部差注职事官,称为“出官”。为了保证职事官的素质,防止官员过于冗滥,逐步建立了文臣初出官铨试、武臣初出官呈试,考试合格,始得放行参选、除授差遣的制度。
    此外,还有召试、法官考试等,不再一一赘述。
    二
    辽朝考试制度包括学校考试、科举考试和世选。
    辽朝建立后,仿唐宋制度,设置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中央官学有国子学和太学、五京学;地方官学有府、州、县学。官学主要以“五经”传疏为教材。各级官学置博士、助教,掌讲授与考试。除官学之外,还有私学和寺院学校。寺院学校系承唐制,以经、律、论为三学,分别在中京、南京设三学寺。
    辽朝仿中原制度,于太宗会同二年(939年)始行贡举考试,初期尚未形成固定制度。圣宗统和六年(988年),科举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而被确立起来。辽朝科举是应“因俗而治”的国策而推行的制度,考生仅限汉人,契丹人不得参预。直到辽朝晚期,这一禁限才有所变化。
    辽朝科举程序有乡、府、省三试及殿试(御试)。科目以进士科(又分诗赋和经义)最受重视,而尤重诗赋。
    辽朝科举制度的作用与影响:一是扩充统治集团来源,提高官员素质,为巩固辽朝统治发挥了积极作用;二是推动学校教育的发展和传统文化在北方的传播;三是首开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所建王朝行科举的先河。
    科举制度是辽朝汉官的选官制度,而世选则是契丹北面官的选官制度。如北、南府宰相,某些重要军职及专业官员等,系“从各部耆旧择才能者用之”,至于具体考核办法,则不知其详。
    三
    金朝考试制度,包括学校考试、科举考试、官吏铨试和试补等其他考试。
    金承唐宋之制,设国子监,下隶国子学和太学。国子学与太学之入学、在校均经严格的考试,由礼部掌管。考试内容是由国子监统一刊印的若干经、史 、子书,考试由博士主管。地方设府、州、县学,在校有月课、岁考之制。金朝官学的设置与考试制度,大体承袭宋制,而略有变通。
    金朝统治者为了提高女真族的民族素质和文化水平,太宗、世宗两朝先后置女真字学及女真国子学、太学和府、州学。其设置和考试制度,多依仿“汉制”,即金朝汉族官学制度。女真国子学、太学和府、州学的设置,开创了我国建立民族学校的先河,并对后来元、清两代都有直接的影响,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金朝于太宗天会初年始行科举考试,经熙宗、海陵两朝的发展,到世宗、章宗朝达到极盛时期。科举考试科目除女真进士科为金代初创之外,其余词赋、经义、律科、经童以及制举、宏词等,均承唐宋之制;武举亦沿唐宋制度。
    金朝于太宗天会初年始行贡举之时,往往一试而放进士,并即授官职。大约天会后期,形成乡、府、省三级考试,至海陵王时,始设殿试。科举考试规则大抵承唐宋之旧,且有所发展,较之以前更为严苛。
    金朝科举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是承袭唐宋之制,而又有所变化;二是创设女真进士科;三是科举取士的名额多,任职范围广,职阶高;四是考场规制严厉。金朝科举有很多弊端。如取士重词赋而忽视其他,导致许多士人孤陋寡闻,入仕后往往闹出许多笑话;一些真正有才学者不能考取,反映了其局限性;金朝过去重视出身资历,授官后即使无才干,也可循资升迁;对文风也产生许多负面影响。
    金朝科举考试制度的实施,对当时和后世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和影响:一是为选拔人才、提高官员素质、巩固金朝统治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二是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和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播;三是推进金代封建化进程;四是在我国科举制度是上具有承前启后作用,特别是女真进士科的设置是一大创举,对元、清产生了直接影响。
    金朝除通过科举考试之外,尚有许多入仕途径,授官前往往要经过某种笔试或口试,考核其是否称职。吏员试补,即经过考试而充任吏员,也是金朝一项重要制度,并对元代制度有一定影响。
    此外,金朝还有学士院官、司天台学生、医学十科及僧道考试等,大半也是沿袭唐宋制度。
    四
    元代的考试名目繁多,最重要的是科举考试,其次是学校考试,还有其他一些考试。
    十三世纪初,蒙古族在漠北草原兴起。蒙古族领袖铁木真统一草原各部,建立大蒙古国,号成吉思汗。大蒙古国接连对外用兵,灭西夏,灭金,灭大理,收附吐蕃,发动西征,震动世界。公元1271年,蒙古国第五代大汗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灭南宋,统一中国,结束了长期以来南北分治的局面。元朝的疆土广阔,是中国历史上规模空前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忽必烈(1260—1294年)为了适应对广大国土进行统治的需要,积极推行“汉法”,但同时又保存许多蒙古旧制,以维护蒙古贵族的利益。因此,元朝一代的政治制度,既继承了金、宋的传统,又掺杂很多蒙古的“旧俗”。科举取士,作为一种选拔人才的制度,是“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忽必烈当政时期,不断有人建议实行科举考试,得到忽必烈的许可,并初步形成方案,但因受到一些权贵的阻挠,始终未能付诸实施。历经成宗、武宗两朝,仍然议而未决。到了元仁宗时期(1312—1320年),才于皇庆二年(1213年)正式下诏实行科举考试取士制度,并于次年起付诸实施。元仁宗爱育黎拔力八达深受中原传统文化的熏陶,了解起用儒生有利于统治的巩固,这是他决意推行科举制度的原因。实行一段时间,到了顺帝后至元元年(1335年),权臣伯颜等人采取种种民族歧视与民族压迫的措施,悍然下令取消科举,便是其中之一。顺帝后至元六年(1340年),伯颜被贬逐,科举考试随即恢复,自此一直进行至元朝灭亡。
    元朝的科举考试也分三级,即乡试、会试和殿试。每三年一次,头年举行乡试,次年举行会试、殿试。乡试是地方一级的考试,全国分17处进行。乡试中选者称为乡贡进士,有资格到元朝都城大都(今北京)参加中书省主持的会试。会试中选者再参加殿试,通过殿试后才能取得进士的身份。全国乡试共录取300人,会试从中录取100人,殿试是对会试录取者的名次前后重新厘定,并无黜落。元朝实行科举的时间约50年,共举行乡试17次,会试、殿试16次。但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乡试、会试、殿试的录取均未满额。据统计,有元一代录取的进士约1200人左右,比起前代来,录取人数是偏少的。
    元朝实行四等人制,即将全国居民按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分为四等,政治上待遇不同,蒙古、色目享有种种特权,汉人、南人则受歧视。实行科举考试取士制时,明文规定,乡试录取的300名中,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各占75名;会试、殿试录取的100名中,四等人各占25名。这样分配貌似公正,实际上汉人、南人应试者多,蒙古、色目应试者少,平均分配对蒙古、色目有利。殿试中选者分左右两榜公示,元朝尚右,右榜为蒙古、色目,左榜汉人、南人,各分三甲排列名次。左、右榜第一人均称状元,但右榜第一人必须是蒙古人,左榜第一人必须是汉人,此亦体现四等人的差别。
    前代关于科举考试科目存在经术与文学之争。忽必烈时期讨论科举制时,亦存在同样的争论,主张以经术取士的意见占了上风。元仁宗实行科举的诏书中明确宣布“试艺则以经术为先,词章次之”。因而在考试科目的安排上,突出以经学为主的原则。经问(蒙古、色目)、经疑、经义(汉人、南人)在考试科目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都在传统的儒家经典《四书》、《五经》中出题,而且规定主要用程朱理学代表人物所作的注疏本。也就是说,应试者必须按程朱理学的观点来写作,才有中选的希望,否则就会被黜落。科举考试是强有力的导向,这样一来,实际上确立了称朱理学在思想文化领域的统治地位,影响是极其深远的。
    按四等人分左右榜取士,以及考试以经术为先,非程朱理学不取,是元代不同于前代的两大特点。在科场规则方面(如糊名、誊录等),则大体沿袭了前代的制度。
    元朝的学校有官学和私学之分。官学又有中央和地方之分。中央官学有国子学、蒙古国子学和回回国子学。国子学以儒家经典为学习内容,有定期的考试积分办法,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可以参加集贤院和礼部组织的“公试”,优秀者便可入仕做官。科举考试实行后,国子学考试的科目、方式都与科举考试接轨。国子学生员可以按原有方式积分应试入仕做官,也可参加科举考试。后至元六年重开科举后,国子学生员积分及格便可参加会试,而在进士录取名额中专门为国子学生员保留一定的数量。中央的蒙古国子学生员学习八思巴字,回回国子学学习亦思替非文字,亦要经过一定的考试,合格者可以入仕做官。
    地方官学有儒学、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和书院。儒学有路、府、州、县学之分,按年龄分为小学生员、大学生员和在籍儒生,分别有不同的考试形式。成绩优秀者可以推荐为学官或衙门中的吏员。地方官学的教官分若干等级,经过一定的考试,才能逐步提升。医学、阴阳学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培养医生和阴阳人员。地方蒙古字学培养译写八思巴字的人员,亦要定期考试。书院是学者招致生徒讲学之所,分官办、民办两类,从教学内容和考试方式来说,都与地方儒学没有大的区别。
    除了科举考试和学校考试之外,元代还有多种名目的考试,如儒户考试、僧道户考试、太医考试、司天生考试、吏员考试等。也就是通过专业知识的考试,获得某种身份或职务。
    后    记
    《中国考试史通史·宋代卷》迁延数年,终告完成。最后,需要说明的是,本卷“宋代学校考试”一章,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江小涛副研究员撰写的;“宋代武举考试”一章和“宋代武举呈试”一节是由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赵冬梅博士撰写的;“宋代召试”一节是由北京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生高柯立撰写的;“宋代法官考试”一节是由北京大学历史学系硕士生李正章撰写的;其余章节均是由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张希清教授撰写的。本卷因为成于众人之手,体例不尽统一,张希清教授认为这是应该由他作为主编者来负责的。
    本书《辽金卷》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原《历史研究》主编宋德金研究员撰写的;《元代卷》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陈高华研究员撰写的。
    本书是教育部考试中心重大项目的科研成果之一。同时,在研究过程中,也得到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重大项目基金的资助。在此谨表示诚挚的谢意。
    由于撰写者的水平所限,加之时间仓促,恐有不少错误,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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