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覆鸟的巢穴,不准杀戮动物幼虫、怀胎的动物,不准夭杀刚会飞的幼鸟,不准捕捉幼鹿,不准取鸟卵”。郑注认为,祭祀不能用母牛是为了不影响动物怀孕生育,不准杀戮幼鸟是为了不伤萌幼。关于狩猎,《月令》规定,孟夏之月可以驱赶野兽,不使它们破坏农作物,但不能“大田猎”。 《礼记·曲礼下》又规定,国君春天田猎不采取合围的方式,大夫打猎不能把兽群一网打尽,士不能取鹿和其他动物的幼仔,不能取鸟卵。这些都被视为仁政或仁心、仁德的表现。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商汤出游时,见有人四面张网捕鸟,祈祷说,“让天下的鸟都入我的网中吧”。商汤认为这太过分,就撤去三面网,祈祷说,“想往左的往左,想往右的往右,就让那些不听命令的落入网中吧!”诸侯听到此事后,都认为汤有很高的道德,能够惠及禽兽。德及禽兽草木是中国古代自然保护的一个思想基础,是儒家仁的思想的扩展。《后汉书》记载了一个“三异”的故事。后汉建初七年发生蝗灾,中牟令鲁恭有仁德,蝗虫不入中牟。肥亲前往查实,鲁恭陪同。两人坐在桑树下歇息,有一只野鸡停在身旁,旁有一儿童。肥亲问儿童为什么不去捉野鸡,儿童说,野鸡马上要孵小鸡了。肥亲肃然起敬说,自己见到三异:蝗虫不犯境,德化感动鸟兽,童子有仁心。[11] 从生物链的观点看,蝗虫不入境可能正是因为这里有啄食蝗虫的野鸡的缘故。德政保护了野鸡,也使当地免除了蝗灾。又据《后汉书·法雄传》记载,法雄任官南郡时虎患严重,但他仍下令禁止“妄捕”。儒家这种仁爱及动物的思想在当今中国社会民俗中仍有表现。比如不准弄死胎鸟,否则会被认为是“坏性命”;春天不准扳、砍树枝;不准砍伐大树,认为树上住有仙,神仙告诫人们:“你砍我树我不语,我要你命你难逃”。 关于水产,《月令》规定,仲春之月“不准把川泽、池塘的水放干,竭泽而渔”。季夏之月“命令渔师伐蛟、收取鼍、龟、鼋”等水产;又规定,孟冬之月“命令水虞渔师,收水泉池泽之赋,不得侵扰百姓,为天子取怨于下”;季冬之月“命渔师开始捕鱼”。《大戴礼记》记载孔子提出“按照时节”伐草木、杀野兽;“不遵照时令,即使是砍一棵树,杀一只野兽,都是不孝的。”[12] 至少从周代以来,政府就设有山川管理的官员,如“野虞”(“掌管关于鸟兽的禁令”)、“山虞”(执掌山林政令,为之守禁,保护林木不被砍伐)、“林衡”(看管平原地区的林木)、“川衡”(“掌握山川的远近和物产”)、[13] “泽虞”(“掌管湖泽的大小及物产” )、“水虞”(“掌管川泽禁令的渔师”[14])等,这些官吏都特有自然保护的职责。 秦汉以后,自然保护的规范进一步演变为法律、法令。《秦律·田律》就有山林保护的条文:“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有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椁的,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而没有追兽和捕兽的,不准打死;如追兽和捕兽,要打死。在专门设置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都要完整地上缴官府;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狗肉而上缴狗皮。”[15] 汉宣帝曾下过这样的诏令:“春夏不得拆鸟窝取鸟蛋,用弹弓射飞鸟。”[16] 近年在甘肃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出土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中,也有关于生态保护的政府法令。 儒家生态文化的另一个思想基础是对于生物间的相互依赖和自然的循环的科学性认识,儒家用祭祀山川的办法表示对自然的这一神性功能的敬意。《礼记》说“山川能够产生云”,《公羊传·僖公三十一年》说,“山川能润百里者,天子要祭祀它。”郑玄说:“名山大川是众河的源头,能够兴起云雨的”,都要祭祀。[17] 这种对于自然的敬畏是建立在对自然的水汽循环的正确认识的基础上的。古人也认识到了森林植被对于气候的作用。据《左传·昭公十六年》记载,郑国大旱,有官员为了祭祀,砍掉了桑山的树林。子产说:“所谓‘有事于山’,是植树造林。现在不去植树,反而毁林,罪过太大了。《汉书·贡禹传》记载,御史大夫贡禹上奏批评汉家为了铸钱,开山取铜铁,破坏了植被,损害了大地所含的阴气,使山不能“含气出云”,造成水旱之灾。这些可以说是较早的生态批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