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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学前教育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华夏经纬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学前教育 
    清代以前,中国没有正规的幼儿教育。清末维新运动期间,维新人士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设计“育婴院”,收3—5岁儿童。梁启超在《教育政策私议》中提倡设立幼稚园,收五岁以下儿童,保育年限为二年。因戊戌变法失败,这些主张未能得到施行。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清政府下兴学诏,令各州县“多设蒙学堂”。但是直到实行癸卯学制时,才制定了第一个蒙养与家教合一的蒙养院章程,首次将蒙养院正式列入学校系统。章程规定:各省、府、厅、州、县以及较大市镇,均应在育婴堂 (孤儿院)及敬节堂(寡妇堂)内附设蒙养院,“以蒙养院辅助家庭教育,以家庭教育包括女学”。蒙养院专为保育教导3—7岁的儿童,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保育教导的主要内容有游戏、歌谣、谈话和手技,其目的在于“发育其身体,渐启其心知”。保育教导的方法为“就儿童最易通晓之事情,最喜好之事物,渐次启发涵养之”,“断不可强授以难记难解之事,或使为疲乏过度之业”。 
    初设蒙养院,师资成问题,因为中国历来排斥女子教育,保育员没有来源。章程只能规定各省学堂将《孝经》、《四书》、《烈女传》、《女诫》、《女训》及《教女遗规》等书,择要编成浅显的图书,分散给各家各户。并选取外国家庭教育书籍中简易且不与中国妇道妇职相悖者,广为译刊,希望由家庭教育中培养出保育员来。《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后,一些省市开办了幼儿教育机构,如:光绪二十九年(1903),武昌模范小学附设蒙养院。光绪三十年 (1904),上海务本女塾附设幼稚舍。同年夏,湖广总督张之洞在武昌筹建湖北幼稚园,挑选略能识字的乳媪100名,以高凌蔚为监督,延聘日本教习三人负责幼儿的保育和教导。《湖北幼稚园开办章程》规定:幼稚园“重养不重学”,招收5—6岁的儿童入园,保育科目有行仪、训话、幼稚园语、日语、手技、唱歌、游戏等,目的是为儿童体育、智育、德育的发展打下根基。光绪三十一年(1905),湖南设立蒙养院。光绪三十二年(1906),江苏学务处通饬各属育婴堂、敬节堂都附设蒙养院。光绪三十三年(1907),上海私立爱国女学设立蒙养院。据清末学部统计,光绪三十三年,全国已有蒙养院幼儿4,893名。 
    清末幼儿教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学校式的学前教育,这对中国教育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当时的幼儿教育还只是家庭教育的辅助而已,偌大的中国,幼稚园数量极少,也不是普通百姓所能进入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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