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问题——从生态的角度看儒学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及其环境间的交互关系,以及研究生物彼此间的交互关系的一门科学。”[1]把这种交互关系放到哲学的高度进行思考,就形成生态哲学。系统的、自觉的生态是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加剧,首先产生于发达国家的学问。中国传统哲学没有作为概念的“环境”、“生态”,遑论这门学科了。在《老子》中,“自然”是一个形容词,不是作为实体的自然界。直到魏晋时期,作为自然界的“自然”概念才产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没有生态意识和思想。中国哲学中有“天”的概念近似于自然和环境。按照冯友兰先生的解释,天有五义,分别是与地相对的“物质之天”、有人格的“主宰之天”、即天、帝以及“运命之天”、“自然之天”和作为“宇宙之最高原理”的“义理之天”。[2]这五种含义中的“物质之天”和“自然之天”,都是今天意义的“自然”。在语言学上,词义并不是截然分割地使用的,而是一个流动的整体,所以,天的后三种含义包含和统摄自然意义的天。儒家提倡的天人感应、天人合一中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正是生态学的内容。由此,儒家文化就与生态哲学接轨了。儒家生态文化有理念论、良知论和实践论三方面内容。 二、生态理念论 (1)生态天人合一论 儒家的天人合一说具有本体论、价值论、功夫论、境界论四种意义。本体论的天人合一在儒学中是一个基本事实。儒家认为人和万物都是由一气构成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连续的整体。[3]价值论的天人合一是说人的价值来自于天,即《中庸》所谓的“天所赋予给人的是人的本性”。功夫论的天人合一是说人的天赋本性由于被蒙蔽或污染而丧失,需要通过道德实践来恢复它。境界论的天人合一是人通过功夫达到天人合一的境界时所获得的对于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体会。第一种意义直接属于生态理念;第二、三、四种含义中的天首先是义理之天,属于儒家道德哲学,还不直接就是生态哲学,但由于词义的连续性,这三种意义中的“天”也包含自然或环境,所以也具有生态意义。“天所赋予给人的是人的本性”表明了人性和天性的同一,这是对人性的一个最强的生态意义断定。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讲和谐都多余。正像程颢所说的那样,天人本来就不是两回事,不必讲“合”。[4] 常见的对于天人合一的批评是认为它混淆人与自然,取消了人的主体性。其实,“分”有区别、差异和从空间上分成两部分两种含义。从语言学上看,既然有“天”、有“人”,那么二者就不是混淆不分的。历史文献表明,儒家对于天人的差异是十分清楚的,儒家把这种差异看作是二者“职分”的不同。《荀子·天论》中说天所具有的是时令,人能做的是政事,二者类型不同;刘禹锡把天和人分别解释为天然状态和文明状态。由此言之,在儒家文化中,天人无异是“分”的。但是,儒家并不把天、人分为空间的两个孤立部分,进而使人成为主体,自然成为客体。这是近代西方意义上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的确是儒家所没有的;道家也没有。儒家生态文化强调的是人参与、协助自然完成生养万物的功能。 儒家的天人合一是动态的,不是静态的;气的循环运动构成人与自然的统一。气的循环在《国语》中叫做“导气”。[5] 山川具有导气功能。《国语》说“河流是导气的”;[6] 《礼记》说“山川产生云”,[7] 云也是气的一种。《易传》把“导气”进一步总结为“阴阳二气的屈伸往来和相互推引即是道”(“一阴一阳之谓道”)。天和人由气的沟通形成一个统一的生命整体,这就是《易传》所说的天地的伟大的德性是产生和发展生命,生命的永不停止的相续就是变易的含义,这些是儒家生态文化的核心理念。这个生命整体中,没有主客体之分。根据“一阴一阳之谓道”的原则,可以提出“生态主体间性”概念。把不包括人的纯粹自然作为自然I,把人作为自然II,人和纯粹自然作为自然全体或宇宙的自然III。自然I、II都不是宇宙的中心,而是它的两个焦点,二者处于相互理解、相互诠释、相互适应、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整个自然III是作为整体的生态圈。在这里,人和自然的关系成为主体间性关系;人对于自然承担道德责任,形成一种责任伦理;生态圈也就由此成为一个道德共同体。天人合一成为生态哲学的道德共同体的一条重要的规范性原则。这样,当代西方生态哲学中的要么人类中心、要么生态中心的排他性“主义”就会自然就被放弃。 (2)生态良知论 在儒家哲学中,人与自然合一的责任伦理是通过功夫论实现的。功夫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