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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的三次兴学

http://www.newdu.com 2018-01-06 中国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宋初,官方忙于加强中央集权,防范地方割据势力,未开放地方官学的兴办,中央也只是继承了原来的国子监。到北宋中叶,统治秩序已基本稳定,于是先后有三次兴学之举:
    (一)庆历兴学
    由范仲淹(989-1052年)主持推动。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任参知政事,主持朝政,积极筹划兴学,当年九月奏上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作为庆历新政的纲领,其中前四项都与科举教育改革有关。在范仲淹的推动下,宋祁、王拱辰、张方平、欧阳修等八人合奏:“教不本于学校,士不察于乡里,则不能核名实;科举束于声病,学者专于记诵,则不足尽人材。”呼吁兴学以培养人才。次年,朝廷正式下诏兴学,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诏州县立学,选部属官或布衣宿学之士为教授,并立听讲日限,规定士须在学校习业300日,方许应举。这项措施旨在避免学校流于形式,沦为单纯为应试举人取解的场所,进而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二,振兴太学,选用拥护新政的著名学者石介、孙复主持太学讲席,将胡瑗(993-1059年)的苏湖教法引进太学。胡瑗字翼之,江苏泰州人,与孙复、石介并称“宋初三先生”,是北宋著名教育家。他早年在苏州、湖州两地州学讲学二十余年,主持苏湖州学期间,一反当时盛行的重视诗赋声律的学风,提倡经世致用的实学,主张“明体达用,”设立经义斋和治事斋,创行分斋教学制度。经义斋主要学习六经经义,属于“明体”之学;治事斋分为治民、讲武、堰水、历算等科,属于“达用”之学,学生可以主治一科,兼学其他科。胡瑗的苏湖教法,创立分科教学和学科的必修、选修制度,在世界教育史上也是最早的。
    第三、设立四门学,允许八品至庶人子弟入学,扩大了中小庶族地主子弟入学深造的机会。
    第四、改革科举考试方法。科举考试先策论,后诗赋。
    庆历新政实施不过一年多,便在旧官僚权贵集团的强烈反对下失败,兴学也告夭折。但毕竟促成了宋代学校教育的兴起,一些改革措施对后世也有重大影响。
    (二)熙宁兴学
    宋神宗继位后不久,再次出现改革的政治局势,朝野上下就围绕着学校和科举如何培养、选拔人材的问题,展开热烈争论,开始了内容更为广泛、深入的变法运动。主持和推进熙宁兴学的代表人物,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和学者王安石 (1021-1086年)。
    王安石字介甫,抚州临川人,进士出身。早在嘉佑三年(1058年),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了涉及教育、科举、吏治弊病的系统改革方案。王安石认为,造成当时社会种种弊端(如:财力日困、风俗日坏)的根本原因在于人材不足,用人不当。为此,他在上书中提出了“教,养,取,任”的造就人才的四项纲领:
    “教”是培养人才。要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学校系统,要使“朝廷礼乐刑政之事,皆在于学。”这样才能培养出“可以为天下国家之用”的人才。
    “养”是给人才以合理待遇。即“饶之以财,约之以礼,裁之以法”。要保证人才有充足的物质待遇,同时以制度和道德规范来约束他们,对违反者以法制裁。
    “取”是选拔人才。要通过自下而上的推荐、选拔,经严格考核,“然后随其德之大小、才之高下而官使之”。
    “任”是任用人才。要根据人的专长任以适当职务,并“使之得行其意”,充分施展个人才干。只要胜任,就应保持稳定,不要频繁调动;如不称职,就应坚决罢免。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任参知政事,主持变法大计。此后,朝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兴学诏令。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革太学体制。熙宁四年(1071年),在太学实施三舍法,将太学生员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个等级,生员依学业程度,通过考核,依次升舍。初入学为外舍生,原无限定名额,相当于预科生或旁听生,后定额为700人。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定员100人。平时有品行(“行”)和学业(“艺”)的考察记录,每月由任课教师举行“私试”,每年由学校举行“公试”,外舍生考试和平时行艺合格者可依次升入内舍。内舍生定员200人,每两年由政府派员与学校会同举行上舍试,考试和平时行艺合格者可依次升入上舍。优等者荐入中书,上舍生可兼任学正、学录之职,其中学行卓异者,可由太学主判、直讲荐于中书,直接作官,等于科举及第。其他人根据学业成绩,可分别得到免发解、免省试的待遇,等于减少了部分科举考试的程序。三舍法的实行强化了学校的职能,使在校的学业与前途直接挂钩,从而有力地保障了日常教学的进行,并使得学校教育的课业与考试更加规范化。王安石的长远目标是通过三舍法使学校取士逐步取代科举取士。
    随着三舍法的推行,太学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元丰二年(1079年)扩充太学为80斋,斋各5楹,每楹30人。外舍生扩大员额为2000人,内舍生300人,上舍生100人。为了保障太学的正常教学及其经费开支,每年拨钱2500缗作为教育经费,又从州县田租、屋课息钱之中提取部分钱款补充学费之不足,为宋代太学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经济保障。
    第二,颁布《三经新义》。为了统一经学,熙宁六年(1073年)设经义局,王安石亲自修撰《诗》、《书》、《周礼》三经义。由朝廷正式颁行,成为官方考试、讲经所依据的标准教材。
    第三,举办专门学校,以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人才。熙宁五年(1072年),复置武学。熙宁六年(1073年)设置律学。此外,还设置了医学,分为方脉科、针科、疡科,设教授一员,学生300人。
    第四、扩建和整顿地方官学。一是设置诸路学官,学官任免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全权负责管理当地教育,地方当局不得随意干预学校事务。朝廷还为地方学校拨充学田,从而在物质条件上为州县学校的维持提供了保障。熙宁四年(1071年),诏令诸州“给学田十顷为学粮,原有学田不足者益之,多者听如故。”在诸州普设学田,解决了多年来州县学校经费不济的问题,为州县学校的长远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三)崇宁兴学
    王安石辞职和宋神宗去世后,朝廷内部新旧两派展开了拉锯式的斗争,政策反复多变。到宋徽宗即位后,打起继承先皇(神宗)之政的旗号。崇宁元年(1102年),尚书右仆射兼门下侍郎蔡京奏请兴学贡士,朝廷随之发布一系列诏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州县普遍设学。县学亦置小学,在各地方学校也实行三舍法。县学生可升入州学,州学生可贡入太学。至此,形成了遍布全国州县的学校网络,无论在数量上、规模上,还是在分布的范围上,都远远地超过了以往任何一次兴学。
    第二,扩建太学。崇宁元年(1102年)在京城南郊营建太学之外学,赐名辟雍,仿《周官》外圆内方之制,屋1872楹;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外学专处外舍生。诸路贡士初至,也皆入外学,经考试合格补入上舍、内舍后,方可正式进入太学。上舍名额200人,内舍600人,外舍3000人。
    第三,以学校取代科举取士。由于天下已普遍设学并实行三舍升级制度,崇宁三年(1104年)诏罢科举,士人全部由学校升贡,每岁考试上舍生如礼部试法。次年赐上舍生35人及第,以后又间行科举,与舍选并行。宣和三年(1121年)恢复科举旧制,但太学仍保留崇宁定制。
    第四,兴办专门学校。崇宁三年(1104年)设置书学、画学、算学等专业学校,采用太学三舍法考选取士。崇宁时期的画学是中国古代惟一举办过的专门美术学校。
    来源:《中国教育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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