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上,我国古代封建国家的治理原则是“德主刑辅”。它的根本前提和特征,就在于把德和法都确定为统治者的特权。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是“帝王之具”,它的主体都是少数上层统治者,而不是人民大众。只有在这种以人治为本质的“德治”与“法治”之间,才是所谓“两个翅膀、两个轮子”的关系。而对于我们现代的法治观念来说,德治与法治之间,实际是人治与法治之间彼此“南辕北辙”的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应该强调的,是要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加强道德建设,而不是望文生义地主张什么“法治与德治并重”,使自己重新回到旧的意识状态中去。 法治是现代社会和谐的基础 现代社会的和谐不可能仅仅依靠普遍的个人道德来实现,而只有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并保持基本的、稳定的、可持续的和谐。 当然,法律和道德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一般说来,社会上凡是能统一、应该统一起来的道德规范,就迟早会凝结成为法律;而有些不能或不应该统一的规范,则留在道德层面。同时,法律本身也有“良法”和“恶法”之分。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关系,与“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是一回事。 法治的表现,不仅仅是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体制、规范、程序等等的确立,还在于对它们充分有效的贯彻体现,坚定不移、一以贯之地持续执行所产生的效果。所以,保持对法律、制度、体制、规范、程序等的充分理解和尊重,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自觉地加以贯彻和实行,是打造法治社会秩序和道德风气的根本途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营造,离不开这样的必经途径。其实邓小平早就指出了这一点。他在谈到共产党领导的历史经验教训时,曾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党内的领导制度和组织制度的作用。他十分明确地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邓小平文选》第2卷333页)。这一思想精辟地阐明了个人道德素质与制度规则体系之间的深刻关系,实际就是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上的法治思想。 总之,对于社会和谐与和谐文化的理解和追求,不应该仅仅着眼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特别是不应该仅仅停留于道德方面的要求和期待,而应该主要着眼于社会深层结构和秩序的调整与维护。要将我们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切良好愿望,逐步落实为制度化和程序化,即法治化的措施,健全法制并充分落实,在全社会形成真正依法办事的风气和习惯。 (作者李德顺系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