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国际汉学界研究古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第二个误解,是以为公元前543年郑子产法令中“庐井有伍”,就是全国性以军统政户籍制度的创立。为审慎计,有必要将《左传》原文及十九世纪理雅各(JamesLegge)英译征引如下: 《左传·襄三十年》: 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Legge译文: Tsze-Chan made the central citie s and border lands of the State be exactly defined,and enjoined on the high and inferior officers to w ear[o n ly ]th e ir d istin ctiv e ro b e s.T h e fie ld s w ere all m arked out by their banks and ditches.The houses and tsing (井) were divided in to fives,responsible for one another.英译是根据杜预的诠释,文字非常清楚明白,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但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充分汲取《左传》权威、伯父杨树达的淹博精深,往往能做出比较正确的注释。他特别指出“都鄙有章”不过是都邑和鄙野应保持传统的区别,并不意味这两种不同地区都需要精确丈量后划定(exactlydefined)。“上下有服”的“服”不是指服装,而是指职守。 最重要的是“庐井有伍”的“伍”应是“赋”的借字,是纳赋税之意,而不是户籍中由五家构成的基本单位。杜预注:“使五家相保”更会引起古今读者的误会,以为是五家连坐法的初现。上世纪前半叶,童书业根据顾颉刚早期课堂笔记而撰的《春秋史》,更把“庐井有伍”释为“五家为伍的保甲制度”的滥觞。至于“庐井有伍”的“庐”字,《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则去。”庐井一词尚具井田古制遗义,怎能是全国性军政合一的户籍制度中五家构成的基本单位呢? 为探求关键词“伍”的真义,只靠古今诸家注释是不够的,必须要了解子产颁布“庐井有伍”背后的政治实况和理念。幸而《左传》襄廿九及卅年的叙事是根据最原始的《郑书》(当时郑国的史籍),复杂繁琐之中每有耐人寻味的话语。简而言之,子产是在内外危机重重、几乎无法形成一个能勉强运作的政权的情况下,强行被命为执政的。他背后的全力支持者是无私让贤的罕氏族长正卿子皮。当“郑子皮授子产政”时,子产坚辞,因为深深了解“国小而逼,族大宠多,不可为也。”秋间受命执政初期,在答复子大叔(美秀而文的游吉,廿一年后继子产执政为正卿)问难的谈话中,子产毫无虚伪地征引《郑书》中的谚语:“安定国家,必大焉先。”意思是欲求国家的安定,必须先使世卿巨室安心。这个坦诚露骨谈话的时间大概是在前543年秋八月,《左传》紧接此项谈话的纪事就是子产颁布的“使都鄙有章,……庐井有伍”的法令了。如果这串法令的颁布不会晚到年底的话,他从执政之初到颁布一系列法令只有三几个月的时间。试问,在这样匆迫的时间之内,更在施政必须先姑息大族巨室原则之下,“庐井有伍”怎会是户籍制度革命的首发巨炮呢? 事实上,细读国人对子产法令的反应也会得到同样的论断。《左传·襄公三十年》: 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贮)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 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 杨伯峻训“伍”为“赋”之借字,是根据《吕氏春秋·乐成》篇“我有田畴,而子产赋之。”杨注极是,因初征此税之时,国人不无疑惧,勉强从命,三年以后,田畴因封洫水利而增值,子弟乡校教育也得到改善,所以由怀疑转而歌诵;处处反映乡里聚落秩序依旧,决未曾有过强迫执行户籍制度革命性基层组织单位改革的痕迹。五年后(昭公四年,前538年)“郑子产作丘赋”是进一步征军赋,其性质大体与前此鲁、楚等国之用心相似,征赋主要是为改良扩充多种武器的质量,都不是从事军政合一户籍制度革命的先例。 秦国变法成功最重要的是户籍制度的革新。传统及近代中外学人几无不归功(或归罪)于商鞅。其立论的文献根据不外: (1)《韩非子·和氏》:“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 (2)《韩非子·定法》:“公孙鞅之治秦也,设告相坐而责其实,连什伍而同其罪。”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