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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刑罚制度的发展

http://www.newdu.com 2018-01-14 中国国学网 佚名 参加讨论

    军事刑罚制度是我国古代军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军事刑罚产生于夏殷时代,从古代文献上看夏代有《禹誓》,殷代有《汤誓》。所谓“誓”就是一种临战而设的简约军事刑罚条文。西周春秋时,军事刑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种类趋于复杂化,内容趋于多样化。
    周代军事刑罚的复杂化主要表现是军“誓”的种类有所增加。夏、殷两代的“誓”,主要是临战设誓,周代保持了这个传统,如《尚书》所载的《牧誓》,《国语·晋语》所载的“韩原之誓”和《左传》所载的“铁之誓”等。但是,周代增加了:
    (1)战前总动员的“誓”,如《尚书·费誓》。这是周初鲁公奉命征讨管、蔡等叛乱时所做的“誓”。是一篇总动员令,其中提出对违令者要处以“常刑”和“大刑”。(2)军事训练和军事演习中的“誓”。据《周礼·夏官·大司马》,西周和春秋时,在春、夏、秋、冬四时之田中,都用“誓”来约束民兵,对于违犯军令者,一律惩处,重者诛、斩。(3)出现了各种军事禁令。如春秋时郑国遭火灾,执政子产为预防敌国打劫,令“城下之人伍列登城”,“使野司寇各保其徵”、“使司寇出新客,禁旧客勿出于宫”。据《周礼·士师》规定,凡有军事行动,士师要“帅其属而禁逆军旅者与犯师者”。《乡士》要“各掌其乡之禁令”。《布宪》要掌邦的“刑禁号令”。《掌戮》专掌“军旅田役”中的“斩杀刑戮”事宜。
    军事刑罚种类的增加使军事犯罪的名目随之增多。
    其一,战争失败,将领未能赴敌战死,即构成犯罪,这叫“军败,死之”。春秋时列国因兵败被杀或自杀的将领,不胜枚举。如楚莫敖屈瑕因伐罗失败被杀;楚将子玉因城濮战败自杀,楚大夫阎敖因失守那处被杀,晋中军佐先穀因邲战之败而被杀等。
    其二,在军事活动中,不服从或违背命令,构成“违命”罪。如春秋时,晋下军佐胥甲因拒绝追击秦兵,晋人处以“不用命”罪。越王勾践伐吴,对军中“不从其伍之令”与“不用王命者”皆“斩以殉”。晋将颠颉、魏犨违犯文公命令,火焚僖负羁氏,构成违命罪等。
    其三,在军事活动中,将士不能克尽职守,构成渎职罪。如春秋时晋大夫祁瞒在城濮之战,“因中军风于泽,亡大旆之左旃”,犯玩忽职守罪。鲁公子买戍卫,不能胜任,鲁以“不卒戍”,即不能克尽职守罪,杀了他。晋中军帅荀罃限令荀偃、士匄七日攻克偪阳,否则以渎职论罪等。
    其四,在战场上,将士脱离战斗行列,构成“失次犯令”罪。将领被俘、部下面上无伤,构成“将止不面夷”罪。说假话贻误士众,构成“伪言误众”罪。同乘共伍的战士有战死者,其他人构成“不死伍乘”罪。
    其五,里通外国,构成通敌罪。如春秋时在鄢陵之战中,晋大夫郤至可俘而未俘郑君,又接受楚王聘问,即犯了“战而擅舍国君,而受其问”的通敌罪。晋中军佐先榖勾结赤狄伐晋,犯通敌罪而被灭了族。春秋时的军事刑罚包括有死刑、肉刑、财产刑、自由刑和流刑等一整套刑罚体系。其死刑有戮、杀、斩、车辕、灭族等。戮,即杀的一种。在春秋时,晋司马韩厥曾“戮”赵孟的御者,司马魏绛曾“戮”晋悼公弟杨干的御者。“杀”,是砍头。如春秋时楚武王曾杀败将阎敖,晋文公曾杀违令的颠颉、祁瞒、舟之侨等。“斩”,是斩腰,也可以是斩首、折首。春秋时军中斩杀犯人的事例很多。如靡笄之役,晋韩献子斩人。韩原之战后,晋惠公使司马说斩庆郑等。“灭族”,又云族诛。晋处分通敌的先穀,即“尽灭其族”。“车辕”,就是车裂,是分解肢体。春秋时虽有其刑名,但未见到军中有车裂犯人的实例。
    其肉刑有鞭、抶、贯耳、墨等。
    鞭,就是鞭打。城濮之战时,楚将子玉治兵曾鞭打七人。
    抶,是杖击。春秋时,楚左司马文之无畏曾“抶”宋君的车夫。
    贯耳,是以矢穿耳,战国时改称为“射”。楚子玉在治兵时,也曾“贯三人耳”。
    墨,即黥,是在人面颊上刺字后涂以墨。据《周礼·条狼氏》说,这是制裁军中小吏违犯誓命的一种刑罚。
    财产刑,古称“赎刑”,是以罚金抵罪。据周金《师旅鼎》铭文,周初成周八师统帅白懋父曾判处不服从王命的师旅众仆交罚金“三百寽(lǜ,音虑)”。《国语·齐语》载,春秋时齐桓公曾下令:判重罪者可以犀甲一戟赎罪,轻罪者可以鞼盾一戟赎罪,小罪者以金赎罪,要求诉讼的交12 矢,才能立案。据《尚书·吕刑》,周代判定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赎金的数目,分别是“百锾、二百锾、五百锾、六百锾、千锾”。
    自由刑。周代军事刑罚中的自由刑,主要是剥夺犯罪将士家属的自由身份,罚作奴隶。据《国语·吴语》,越王勾践对犯罪的将士,就实行“斩”其身,“鬻”其妻子儿女的严厉惩罚。这与夏殷周三代的“孥戮”,有一脉相承的关系。
    流刑,就是流放。周初,蔡叔因参加叛乱被“以车七乘,徒七十人”流放到边地。春秋时,晋曾流放军犯“胥甲父于卫”。
    周代实行的是奴隶制专制统治,君权大于军法。因为君是“礼乐法度”和“五刑”的制作者,又是最高执法人。所以军法的执行与否受君权的制约。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执法上的“畸轻畸重”现象。如晋魏犨与颠颉同犯违命罪,但在量刑时,晋文公因爱魏犨之才,所以只杀颠颉了帐。又如晋赵穿与胥甲均不服从军令,但因赵穿是中军帅赵盾的“侧室”,晋君的女婿,所以胥甲被处以流刑,而赵穿却逍遥法外。这种君权超越于军法的现象,后来也成为了中国封建专制主义军事刑罚的特点。战国时期军事刑罚发展的更为完善,而且在性质上也发生了转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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