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秦汉时期的社会礼俗、学人论说以及政府法令中,都可以看到反映山林保护意识的内容。秦汉人生态环境观的形成和影响,有民间神秘主义观念的基础,也有为当时知识阶层普遍认同的自然意识的作用,这些理念因素影响国家管理者的行政倾向,而相应的法令又反作用于民众的心理和行为,强化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积极意义的社会规范。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田律》中也可见关于山林保护的条文,其整理小组的译文是:“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只有因有死亡而需伐木制造棺椁的,不受季节限制。居邑靠近养牛马的皂和其他禁苑的,幼兽繁殖时不准带着狗去狩猎。” 这样的法律规定,可以看作迄今所见年代最早的山林保护法。其内容之严密细致,说明其中的行为规范已经经历了逐步成熟完善的过程。正如整理小组所指出的,“到七月而纵之”即“开禁”,正与《逸周书·大聚》中的如下内容相合:“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版,第27页)。甘肃敦煌悬泉置汉代遗址发掘出土元始五年(公元5年)的泥墙墨书《使者和中所督察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其中也规定从正月直到八月,大小树木都不得砍伐,待秋后“草木零落”时才可以有选择地砍伐。而“中(仲)春月令”又有禁止焚烧山林行猎的内容(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释文选》,《文物》2000年5期),这是作为最高指令——诏书颁布的。书写在墙壁上,是为了扩大宣传,使有关内容能够众所周知。 汉初名臣晁错在一篇上奏皇帝的文书中发表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言辞。其中说道:“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然后阴阳调,四时节,日月光,风雨时。”(《汉书·晁错传》)“德”及“草木”,万物“皆被其泽”的说法,当然是儒学者的宣传,论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四时节”,“风雨时”。然而这其实也是值得重视的体现当时进步的生态环境观的表述,是生态环境保护史上一种开明的见解。 反映秦汉时期社会生活的绘画多见表现林木繁盛的画面,体现了当时人对“茂树荫蔚”情境的向往。熹平三年《娄寿碑》中有“甘山林之杳蔼”,“杳蔼”就是形容山林之茂密、苍茫、幽深。所谓“甘山林之杳蔼”,反映了秦汉人的一种生活态度,而通过有关民间礼俗,也可以了解当时社会对自然山林的爱护。 原文刊载于:《博览群书》2008年第5期,作者:王子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