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族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一夫一妻制,男娶女嫁、从夫方居住的单偶婚。但由于受伊斯兰教一夫可娶四妻之影响,也存在一夫多妻现象,大多出现在封建贵族和部落头人及牧主之家。实行部落外婚制,同一部落内不许通婚。如果同一部落通婚,必须超过七代以上方可,同时联姻的人必须七水相隔(即两家之间要隔7条河距离)。哈萨克族还与维吾尔、塔塔尔、柯尔克孜、乌孜别克、蒙古等族通婚。缔结婚姻的主要形式是父母包办、换门婚、舅表婚、姨表婚、招赘婚和自由恋爱。缔结婚约要彩礼,彩礼的多少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而定,多者77匹马,中等为47匹马,最少也要送17匹马。一经缔结婚约,便不能随便解除,结婚之后不允许离婚,尤其是女方,没有毁约和离婚的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子女全部归于男方;若丈夫主动提出离婚,女方可带走嫁妆。同时还存在“安明格尔”习俗,即转房制或收继制,妇女死了丈夫;若要改嫁,一定要优先嫁给亡夫兄弟,其次是叔伯兄弟,再次是本氏族其它成员,因此有“失去丈夫也不离氏族”的谚语 。 哈萨克的家庭是父系家长制,宗法封建观念浓厚。妇女受着族权、夫权、教权的重重压迫,要绝对服从丈夫,挨打挨骂不得还口还手。妻子杀死丈夫,必须即被处死,而丈夫杀死妻子,交半昆则可免受刑罚,按惯例遗产只能给儿子 。女儿因出嫁时给了嫁妆,故不再给财产。家庭重大事务由男性家长决断,只在家内事务和独生女婚姻问题上,才征求妻子意见。子女无权反抗父母的专断,必须遵从父母。法律明文规定“父母杀害自己的孩子可不受刑”。哈萨克家庭中还盛行养子的习俗,每一个氏族成员都有收养本氏族孤儿孤女的义务,也可收养其仓氏族部落的孤儿。养父母要给养子成家,并分给遗产,不得歧视。一些部落头人、牧主,也往往以收养子为名,对收养者进行剥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