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揭示了当时地方各省的财政困境及其后果。清政府的财政已经到了无财可言的地步。但是,为了能够“凑足分派之数,如期汇解”,各省、关仍然不得不倾力搜刮。主要办法是加重旧税、开征新税。计有地丁、杂赋、租息、粮料、耗羡、盐课、常税、厘金、洋税、节扣、续完、粮捐、盐捐、官捐、杂捐、节省和赔款捐等项。在这些名目下,各省的筹款方法虽不尽相同,但沉重的赋税负担,都毫无例外地加在百姓身上。结果,中国的社会经济愈加停滞落后,人民的生活状况愈加贫困不堪,财政制度愈加纷乱繁杂,不成体系。国家的财政运转呈恶性循环之势。 (二)资本主义列强利用索取赔款的担保品――海关税、常关税、盐税等,截留中国财源,控制中国财政,左右中国政局。 资本主义列强鉴于中国海关具有组织完备的征收机构、保证可靠的收入、能够进行有效控制等特点,首先把它做为索取赔款的理想来源和重要担保。根据1860年签订的《北京条约》,中国方面偿付的赔款,除先由清户部直接付给英法各50万两,以及由粤海关付给英法各333333两做为撤兵条件外,其余银两,“在中国各海关每年收税银若干,按五分之一扣归”,由此开创了中国以海关税收担保并偿付对外赔款的先例。此后,甲午战争赔款、庚子赔款等均以海关税收做为担保。 在《辛丑各国和约》中,规定距各通商口岸50里以内的“所有常关各进款,在各通商口岸之常关,均归新关管理”,(56)于是,常关税又成了抵押赔款的财源之一。据此,津海、东海、牛庄、宜昌、九江、芜湖、沙市、江海、浙海、瓯海、福海(三都澳)、闽海、厦门、粤海、潮海、江门、梧州、琼海、北海等常关均被划归税务司管理。(57)外籍税务司的职权大大扩展了。帝国主义的经济势力亦由此遍及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以至东北、西南等边远省份,并进而深入到全国各地。 《辛丑各国和约》还同时规定,中国政府的重要税收盐税,也一并做为赔款担保。据1913年民国政府财政预算,关税占年收入的24.4%,盐税占年收入的23.2%,两者合起来约占年收入的一半。这样,列强就通过截留、控制关税和盐税,扼住了中国政府的财政咽喉。其中,资本主义列强对中国海关的控制,起了特殊的重要作用。 资本主义列强借口关税是赔款的重要担保,谋求攫取中国关税的管辖权。1911年,在辛亥革命的风暴席卷神州大地,清王朝的统治迅即崩溃之际,总税务司英国人安格联命令归革命党控制的各口岸税务司,设法取得关税保管的权利,以“确保关税不致为革命党用作军费,并留供偿还外债”。(58)为此,各地税务司威胁革命政府:海关税收担保外债赔款,“如擅自动用,可能因而与列强发生严重纠纷”,(59)“为了避免与列强发生纠纷,最好暂时将税款交由总税务司或领事团保管”。(60)与此同时,列强又诱迫清政府将其控制下的各口岸的关税也交给总税务司管辖,声称:如果清政府控制的口岸不照办的话,革命党可能要动用税款,这就大大有利于革命党,而不利于清政府。结果,革命党和清政府都节节退让,拱手把关税管辖权交给了外籍税务司。 为使外籍税务司保管和支配关税“合法”化,列强还迫使中国政府同意成立各国银行委员会,由税务司负责全权保管关税并偿付外债赔款。1912年1月15日,安格联向中国政府提交了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是:(1)成立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由“关于庚子以前以关税作抵尚未付清之各洋债银行与关于和约赔款之各国银行之总董”组成。该委员会“应决定各洋债内何款应行尽先付还,并编制一先后次序单”,以便上海关税务司遵照办理。(2)总税务司应向该委员会说明海关净存税款情况,直到“中国政府复能偿还洋债赔款之时为止”。(3)总税务司应制订方案,使“各收税处所将净存税项,每星期汇交上海一次”。(4)英国汇丰银行、德国德华银行、俄国道胜银行,作为上海存管海关税项之处。(5)倘至1912年底情况仍未恢复正常,“届时必须弄清下余若干,可作付还赔款之用。此项清单须交外交团酌核如何分拨”。(6)该委员会应每三个月将所收关税如何拨付的情况提出一份报告,“由驻沪各国领事报告驻京各国大臣”,等等。(61)中国政府很快批准了这个方案。 上述方案是中国关税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事件。它宣告了各国驻沪银行委员会的成立,确定了接收中国海关的全部净存税款,监督这些税款的保管和分配,并全权处理用这些税款偿付外债和赔款的办法。汇丰、德华、道胜三家外国银行,获取了存贮中国关税的利益。中国的关税从征入到付出的全部过程都控制在外人之手。 资本主义列强还借中国政府偿付赔款之机,操纵中国的财政金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北洋政府用停付或缓付各国赔款等做为担保,大量发行公债。英籍总税务司安格联正式参加了“内国公债局”。1914年8月1日,在“财务部呈报公债局董事推定专员经理出纳公债款项,并定名为会计协理文”中,言明公债局董事“推定公债局协理总税务安格联为经理专员,定名为会计协理”。规定所有“该局收存款项及预备偿本付息及支付存款,均由该员安格联经理,以专责成。一切关于公债款项出纳事务,除经总理签字外,仍均由安格联副署”。(62)于是,安格联成了中国的公债基金保管人,被称为“太上财政总长”。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