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如同八旗满洲牛录并非全由一旗旗主所专管一样,蒙、汉八旗之牛录亦各为一旗诸贝勒所分有。天聪九年(1635)九月,正红旗代善子瓦克达得罪,将其部分家奴、牲畜、财物及“在外所属满洲、蒙古、汉人牛录,俱给萨哈廉台吉。”〔34〕此时八旗汉军尚未成立,汉人牛录自然仍在八旗满洲之下,但八旗蒙古已经编成。据《八旗志通·旗分志》,正红旗满洲都统下的国初牛录中并无蒙古牛录,故瓦克达所领的蒙古牛录似应是属于正红旗蒙古都统之下的。 又, 崇德八年(1643)镶蓝旗公扎喀纳获罪,皇太极“免监禁,还其奴仆家财及满洲牛录,其马匹、甲胄,蒙古、汉人牛录,俱不准给。”〔35〕查《八旗通志·旗分志》,镶蓝旗满洲都统下之国初牛录,唯第二参领第十佐领是“国初以蒙古来归人丁编立,始为半个牛录”,直到康熙时,才以本旗余丁编入,为一整牛录。并无汉人牛录。可以推断,扎喀纳的蒙古、汉人牛录当是在蒙、汉八旗之下的。扎喀纳的爵位不过为公,其上更有贝子、贝勒、郡王、亲王。扎喀纳可以同时兼领镶蓝旗下满、蒙、汉三个固山牛录,位居其上者当更是如此。崇德四年,正蓝旗贝勒阿巴泰出征,以筹备军饷遣其家人取阿济拜牛录下毛巴里怀胎牛一头,后军中未用,不还毛巴里,反杀之用于筵宴。阿济拜为正蓝旗蒙古都统左参领下第三佐领,看来是归阿巴泰领有的。崇德四年五月,豫亲王多铎降为贝勒,“分其奴仆、牲畜、财物及本旗所属满、汉、蒙古牛录为三分。留二分给豫亲王,其一分奴仆、牲畜全给和硕睿亲王。其满洲、蒙古、汉人牛录及库中财物,和硕睿亲王与武英郡王均分。”〔36〕从多铎正白旗中调出的牛录包括满洲十牛录,蒙古四牛录,汉人二牛录,共十六牛录,〔37〕肯定不是正白旗全部,而只是多铎专管的牛录。而且也不可能都是正白旗满洲固山的牛录,而是分别属于满、蒙、汉三固山的。蒙、汉八旗各牛录既为八旗满洲贝勒属人,因而有责任承供本旗贝勒之征调。阿巴泰之罪不在于征用属下牛录之牛,而在于满足私人享用。崇德八年八月,镶红旗主罗洛宏被告强取牛录章京巴尔哈孙所获狐袭及接受牛录额真多尔济馈赠等事,罚银一千两。巴尔哈孙、多尔济皆镶红旗蒙古都统左参领下章京佐领,其牛录当为罗洛宏专领牛录。 由是可知,不仅同一旗色的满、蒙、汉三固山皆宗同一旗主,而且同一旗内不主旗贝勒等也同时兼从三个固山中分得各自所专有的牛录。所有这些专管牛录连同本旗三个固山的公中牛录,再全部集合在同一旗主之下,正是这种人身隶属关系,构成了八旗所特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每一固山已经不像仅有八旗满洲时那样,作为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社会集团而出现了。虽然在管理上服从于本固山额真,然而在隶属关系、供役对象上,同一旗下各固山的牛录又与别固山的牛录发生联系,分属于旗内不同的贝勒。但从八旗(八家)的角度看,则每旗(每家)仍是统一完整的社会组织。 作为各旗贝勒的属人,既受其赡养,即有责任为之服役。如天聪初年来归的喀喇沁蒙古台吉弼喇什,“蒙古旗制定,隶镶红旗。上妻以宗女,命贝勒代善赡焉。”崇德三年,“与明通市张家口,命弼喇什莅焉。六年,复往莅。时诸王大臣各遣其属从,有盗礼亲王代善金者,弼喇什坐囚,论罚。”〔38〕弼喇什虽为蒙古台吉,但对本主贝勒如同家人。汉军情况亦复相同。清初著名大臣宁完我,辽阳人,天命中降于后金,“给事贝勒萨哈廉家”,萨哈廉为正红旗贝勒,故史载宁完我“隶汉军正红旗”,后为文馆巴克什。天聪十年二月因赌博为人所讦,“削世职,尽夺所赐,仍令给事萨哈廉家”,直至顺治初才复起用。很清楚,汉军的旗分是由原在八旗满洲中的旗分而定,即使出任国家要职,其身份依然隶属原主,犯罪后亦仍由原主收养为奴。 综上所述,可以说蒙、汉八旗的建立,改变了原来只有八旗满洲时八旗制的单一性。原来的“旗”与固山是合一的,所谓八旗就是八固山。迨蒙、汉八旗各为固山,即每旗之下有三固山,八旗共有二十四固山。因此,有些学者认为旗的含意就只是旗色了。〔39〕换言之,即作为同一旗色的满、蒙、汉三个固山组成的团体,已不具有特有的社会联系。这种理解并不符合八旗制度的本质。满、蒙、汉八旗既然分别依旗色隶属于八旗贝勒,那么,一旗之下固然是由满洲一固山增加了蒙、汉二固山,但一国分为八旗(即八家)的格局并未改变。这一点,当时的人看得很清楚。崇德二年八月,即八旗蒙古建立之后,皇太极在对议政大臣的上谕中说了这样一段话:“更有将各旗妄分彼此,明目张胆,明知本旗有悖乱之人,隐匿不言,及人言之,反加庇护者,尤朕心之所深恶者也。八旗皆朝廷之人。”〔40〕这里蒙古八固山和汉军二旗,是包括在八旗之中的。到八旗汉军建立之后,崇德八年六月又有一个上谕,责备在松锦之战中,各旗“固山额真大臣等,各让其本旗王、贝勒、贝子、公等多取,以致将士少获。”〔41〕亦将满、蒙、汉各固山额真的隶属关系说得很明白。所以,八旗即八家仍然构成后金国家的支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