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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科技转移与北洋海防建设(一)

http://www.newdu.com 2018-01-15 北洋水师 佚名 参加讨论

    国际科技转移与北洋海防建设
    ——论洋员在洋务运动中的角色与作用
    王家俭
    

    洋务运动时期所推展的现代化大业,实以现代化的海防建设为中心,而海防建设又以北洋为枢纽。是时中国科学不进,工业落后。举凡陆军海军的训练,船厂炮局的创设,船坞炮台的兴建,铁道电线的修筑,煤铁矿产的开发,如非引进西方先进国家的设备、技术与人员,实施国际的科技转移,根本即无从着手。
    所谓科技转移,(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最主要的便是将西方国家的先进设备与技术引进,而使中国能快速地迎头赶上。在转移的过程中,尤以技术人员之借用为最重要。盖以仅仅向国外购置大量的机器设备,而无人能够操纵管理,则将无法达成现代化的目标。以海防现代化为例,根据粗略的统计,在甲午战前的二十余年间,经由北洋大臣所聘用的洋员,先后即有一百五十余员名,即可证明前述之言为不诬。
    一、洋员之延聘与任用的原则
    借才兴邦,使之为中国的需要服务,明末清初时期聘用西方传教士为中国修历,或主持钦天监事务,已经开启先例。不过,大规模地向国外聘用科技人员,进行科技转移,则直至清末方才展开。远在鸦片战争时期,林则徐便曾指出:“剿夷而不谋(夷式)船炮,水军(是)自取败也”。战后,林的朋友魏源更为具体地指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建设于广州的沙角与大角二处,分设船厂炮局。延聘美、法二国的科技人员来华,教习造船演炮之法。可谓近代“借才兴邦”思想的萌芽。其后,左宗棠于福州设立造船厂,聘请法、英教习,设立海军学堂;派遣留学生前往英、法。即为魏氏“借才兴邦”理念的实施。北洋海军建立之初,当向英所购蚊船四号即将来华之时,丁日昌以闽厂学生缺乏经验,亦曾提出“请洋弁教练”之说,并于不久即获得执政当局恭亲王的赞同。是以聘用洋员来华练兵,实为洋务运动时期朝野共议。而李鸿章则以身负北洋海防重任,关系京畿安危,尤为积极。
    聘用洋员的管道有二:一由中国驻外公使向当地政府提出请求,而由当地政府代为物色,并准其为中国服务。一般而论,当地政府为表示友谊和自身利益,大多乐于为助。二是中外关系人士的居中引荐,或临时招募。为了避免外国势力介入中国的内政,往往通过可靠人士代为介绍。如李鸿章的德籍军事顾问汉纳根(VonHanneKen),即系由天津德籍税务司德璀琳(G·Detring)的推荐。而北洋海军中的许多英籍教习,如葛雷森(ClaySon)、章斯敦(Johnston)、哥嘉(Cocker)等,也多由英籍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Hart)代为物色。
    论及聘用的洋员种类也很复杂。有的是军事训练专家,有的是科学技术人员,有的是矿师、工程师,有的是洋工洋匠。他们以各种不同的动机受聘来华服务,从事于西方先进的科技转移工作。洋员中除正式受聘人员外,尚有一批数目不详的临时所雇之非正式人员。如在英所购之六镇蚊船返华时,便曾雇佣英国的海军官兵二三百人;其后在德所购之“镇远”、“定远”、“济远”、“经远”、“来远”等舰回华时,所雇之德国海军官兵,更多达四百余人。他们或于沿途护送;或于来华后留舰服务,对于中国海军的现代化均曾作出不少的帮助。
    北洋延聘的洋员多以技术训练方面为主,而较少涉及行政的决策阶层。薪给虽高,但并无实权。即使是身为北洋海军总查的琅威理(W·M·Lang),也不过是北洋海军提督丁汝昌的一名高级助手。有时为了提高其在军中的地位,朝廷亦曾授以总兵或提督等职称,然亦不过是个虚衔,而并非实缺。盖以“权自我操”乃是清廷任用洋员之最高指导原则,为了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尊严,一切的掌控权,必操之于华官之手,而不容许外人干涉,自是理所当然之事。
    在聘用洋员的程序上,首先即是签订合同(Contract or agreement)。如此则可以合同加以管理和操纵。在合同之内,详细申明聘用之目的及所担任之职务和所赋予之职权,以及聘用之日期与年限;同时还要慎重地加盖聘用机构和大臣的关防;详列推荐和保证者之姓名,并由受聘者亲为签名,以示负责。一般而论,洋员之待遇均为偏高,几为本国同级人员的数倍,甚至十数倍。除本俸之外,有的人尚有路费,安家费乃至于方费、马费之类。其主要之目的乃在给以重利,以广招徕,俾可使之专心为华服务,当然,此种特殊待遇,亦多限于少数的洋员为然,如同琅威理、汉纳根等人。其他大多数则只可以领到合同之内所规定的固定银两。洋员的薪俸,高者每月六七百两;一般者则有每月二三百两,少者也有五十至一百两。此外,在休假或中途返国时,亦可支领半俸,以示优遇。服务期限,通常多定为三年。期满之后,或者续聘;或者令其返国。如有特别表现者,北洋大臣甚至还为之专折奏奖,授以官职,或者赠勋。
    以北洋与琅威理所订之合同为例,即可见其内容之一斑。琅氏受聘前后二次;一在光绪八年九月二十日(1882.11.5),一在光绪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1885.12.1)。第一次合同声明琅氏具有指挥北洋舰队所有船只及中外军官的全权。再次,则指明琅氏之来华乃系由总税务司赫德之推荐及担保,充任丁汝昌之高级助手,其地位与职权为提督衔(The Brevet Rank of Vice-Admiral)、北洋海军总查(The chief-Inspector of the Northern Naval Squadvon)。负责全军的组织、操演、教育及训练。他并可以副署提督发布命令,或向北洋大臣提出报告或建议。至其薪酬,则为库平银六百两,按月由津海关发给。惟有聘期,由于某种因素未作明文规定。其下为琅威理之签名。第二次合同的形式与前次大致相同,惟在内容上稍有一些改变。如1、副提督衔改为提督衔。2、月薪从六百两增至七百两。3、琅氏在军中有奖惩之权。不过,他的责任也相对地加重,而必须承诺在五年之内,依照欧洲最新的方式将中国海军的训练提升到一定的国际水平。且必须在战时帮助中国作战,除非此一敌国为其祖国——英国。英国原有不允其臣民为他国作战之传统,此番居然应允琅氏可以帮同中国作战,实在亦有其不得已的苦衷。盖以中法战后,中国大整海军。德国、法国乃至美国都认为此系一控制中国海军,推销大批军火的大好时机,纷纷向中国推荐海军将领来华领兵。英国自不甘将其既得的利益拱手让人,而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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