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对海洋的四次分割 海洋二分法 15世纪至16世纪,西班牙、葡萄牙建立了各自的殖民地,于是海上的争夺便由此展开。1493年,教皇亚历山大六世颁布教谕,把全世界的海洋一分为二划分给西班牙和葡萄牙。1494年,西葡两国订立《托德西利亚斯条约》,明确海洋分割事宜--大西洋的子午线为两国行使海洋权利的分界线,以西归西班牙控制,以东归葡萄牙控制。麦哲伦发现太平洋后,两国再次分割海洋,又于1529年订立《萨拉戈萨条约》。 现代海洋法观念出现 1609年,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他认为,海洋是自由的,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格劳秀斯的观点,遭到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的攻击。到19世纪初,海洋自由论才得到广泛承认。但是领海距离有多远,却莫衷一是。1703年,荷兰学者宾刻舒克的《海洋领有论》出版,认为:"武器的力量终止之处,即为陆地权力终止之处。"1782年,意大利学者F·加利亚尼提出大炮射程说,以当时大炮的射程距离为3海里以确定其领海范围。 200海里管辖权诞生 1945年9月,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了大陆架公告,宣布"处于公海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的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及控制"。从而把地质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引进了海洋法。美国国务院稍后又发表补充声明:大陆架为上覆水深600英尺的海床和底土。随后墨西哥、巴拿马、哥斯达黎加,以及一些拉丁美洲、亚洲国家先后发表公告,提出200海里管辖权的主张。 联合国海洋法的诞生 1958年2月24日,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形成了四个公约,即《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活资源公约》。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上次会议未解决的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未取得成果。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1972年,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 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