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地方文职官员对卫所事务的持续渗透,卫所原有军士管理制度、司法制度、军饷发放制度以及卫所军户的劳役差遣制度等都发生了或多或少的变化。限于篇幅,本文不便展开论述。[137]屯军要实现自耕农化,在实现屯地私有等经济条件的同时,脱离世袭武官的管辖也是重要条件之一。文官的介入,在客观上有助于屯军摆脱世袭武官一元制管理的局面,加速向自耕农转化。 从总体上讲,明末屯军朝自耕农方向转化的趋势虽然非常明显,也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距离彻底完成转化还有一定距离。这既与相当多的统治者脑海中仍然视屯地为国有土地,拒绝变革有关,又和明末政局动荡,中央政令无法也没有条件彻底贯彻有关。因而,完成屯军自耕农化的任务也就历史的落到了明朝的继承者——清朝政府身上。清初,屯军被改作“屯丁”,专事农业生产。康熙以后,清廷大量裁撤卫所,将屯丁转为由州县管辖的编户,虽然在个别地区保留了较高的科则,但土地私有、解除兵役、和普通百姓同等待遇和地位等完全实现,最终完成了这一历史任务。 作者:张金奎 (资料来源:《明史研究论丛》第六辑) ------------------------------- [①] 《明史》卷八十九《兵志一·序》,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2175页。 [②] 《明史》卷九十《兵志二·序》,第2193页。 [③]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50页。 [④] 《太祖实录》卷二一六,洪武二十五年二月庚辰条。中研院史语所校勘本(下同),第3184页。 [⑤] 《太宗实录》卷三十,永乐二年五月甲午条,第0552页。 [⑥] 《明史》卷九十一《兵志三》,第2243页。 [⑦]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遍第12册,《浙江下·宁波府志·田赋书》。 [⑧] 例如余姚夏氏,明初已是“无町畦”,根本没有负担军士军装补给的能力,却仍然被选中。事见《夏氏家乘》,雍正二年刊本。 [⑨] (天启)《海盐县图经》卷五。 [⑩] 《明史》卷九十三《刑法志一》,第2282页。 [11] 《宣宗实录》卷六九,宣德五年八月乙未条,第1629—1630页。 [12] 《太祖实录》卷五六,洪武三年九月辛卯条,第1089页。 [13] 《太祖实录》卷一八五,洪武二十年九月乙酉条。 [14] 《太祖实录》卷二四九,洪武三十年正月戊辰条。 [15]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阳新书》。 [16] 《太祖实录》卷六九,洪武四年十一月条。 [17] (万历)《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中华书局1988年缩印本,第121页。 [18] 《太宗实录》卷二六,永乐二年正月丁巳条。 [19] (万历)《明会典》卷十八《户部五·屯田》,第121页。 [20] 魏涣:《巡边总论·经略总考》,《明经世文编》卷二五○,中华书局1962年影印本,第2632页。 [21] (嘉靖)《邓州志》卷十四《兵防志·论》。 [22] 《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凤宁徽·泗州志》。 [23] 《饶南三府图说》,《纪录汇编》卷二○九。 [24] (嘉靖)《河间府志》卷八《屯田》。 [25] (嘉靖)《贵州通志》卷三《土田》。明初贵州土地没有经过实地丈量,估计屯军可以适当多占一些土地,但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所占应该有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