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行政官员对卫所管理的介入 和州县行政官员相比,卫所官屯官员的施政往往粗暴简单,而且由于军户世袭造成的官兵关系长久固定化使卫所官员更易走向腐败。在明代史籍中有关势要占夺屯军土地、屯军代赔势要隐去的屯粮子粒、占役屯军等有损屯军利益的记载非常之多,正是军户制度先天不足的体现。 屯军要摆脱低下的经济、社会地位,改变军屯管理体制是条件之一。只是与屯地私有等不同,军屯体制的改变是从外向里取得突破,其力量源泉最初来自于州县行政官员对本部民户的保护倾向。 行政官员介入卫所管理最初的突破口是屯粮存储和使用。明初,民户提供的军粮要由百姓直接运到卫所交割。军强民弱的情势使卫所管粮官经常有意调难民户。如山东平度州百姓送纳德州左卫的秋粮被卫官张鉴等人拖延两个多月,“每五十石索布三十匹方与上仓,又多收米入己。民受其害,至卖车牛以贿之”[113]。随着屯政的日渐百坏,民运粮在军饷供应中所占比例的持续增加,地方官员要求改变军粮管理体制的呼声日渐强烈。宣德十年,原由卫所管理的军仓被强制转归地方行政系统管理,只有辽东、甘肃等附近没有府县的边卫仍旧[114]。卫所军人的月粮因此相应的改由地方政府发放。屯军子粒也相应改由地方收贮,管屯官只负责征缴。[115] 明中叶以后,军民田地相互混占、军户寄庄等问题日渐严重,地方利益时常受到卫所军户的侵害。为维护本部权益,地方官员开始谋求直接介入屯地管理。如尹崇高力行均分宣州卫田,侯祁见“军田苦参差无考”,在兖州府大力整顿军屯,等等[116]。而屯粮上缴数的持续走低以及管屯官横敛无度也让中央政府十分挠头,开始思考撇开卫所官员,设立新的屯田管理体制。地方官员努力介入屯田管理的势头给中央政府提供了好的选择。嘉靖四十年,山西巡按温如璋提出“(山西)各卫所屯粮宜责成有司,与民粮同征。如遇升任考满,一体查核,不得专属武臣”[117]的建议,获得批准。嘉靖四十二年十二月,明廷批准兵部建议,将山西经验推广全国,下令“各州县掌印官将坐落本境屯田,不拘军旗余丁,俱听提调。但遇夏秋起征之时,照依民粮事例,督催完纳。如有屯头旗甲人等恃顽不服,军官故行阻挠及违慢者,俱参呈重治”[118]。不过万历年间御史吴崇礼又一次提出将屯粮归并有司征收的建议,结果户部提出“有司征屯有五不便”,予以否决。似乎屯粮划归有司征收的政策在隆万时并没有被执行。但地方史志资料的记载有所不同。如《定襄县志》的作者提到本地“屯与自有丁差,业属本卫审编,而粮独以寄庄令有司代征,不知始自何年”[119]。在永年县的潞州卫军屯则是“地之税屯自牧之,永弗过而问焉。故但识其处,弗详其数云”[120]。由于军民属于不同系统的问题没有解决,“此辈凭藉卫县不相涉之名分,急则来诉,缓则坚匿,莫可谁何”[121],地方官很难完成任务。事关政绩和前程,遭到部分地方官的反对和抵制,亦属必然。 地方官员关心的并不是能否获得征收屯粮的权力,他们关心的其实是和本地区事务密切相关的问题,如在军粮主要由地方供应的前提下,屯粮究竟能替本部分担多少以及能否及时、足额分担;在由屯军负责漕运的东南、中南地区,漕军能否及时、顺利的完成本地区的漕米起运;由于屯、民错杂而引发的社会治安以及土地纠纷问题,等等。其中尤其以第二点为重。因为漕运米粮如果没有按时北运,不仅要追究运军的责任,同样要地方官承受罪责。对于运军军官而言,所受处罚充其量是撤职充军。基于世袭制度的存在,即便本身受到惩罚,后代依然有足够的机会承袭旧职。地方文官则不同,一旦受到惩罚,即意味着官运阻滞,甚至因此白费了十几年的寒窗苦读。因而漕运区的地方官对承运卫所干预的心思最重。温州知府刘芳誉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温州府共有三卫,其中盘石卫是明朝为数不多的几个没有屯田的卫所之一。温州卫、金乡卫有屯田。“二卫之田,其弊不同。在温州卫,则被奸滑军头每以老幼轻差冒滥,使历苦运军曾无寸土;在金乡卫,则有肥瘠远近相悬”。万历二十四年,刘芳誉为使漕运顺畅,“力议均票,将温州卫屯田丈实亩数,合上中下三则,通融品搭,派成二千七百零二票……法称便矣”[122]。有意思的是,刘芳誉仅仅对温州卫的屯田作出调整,对同样弊端百出的金乡卫则不闻不问,这虽然与介入卫所事务难度很大有关,但显然与金乡卫不涉漕运,与知府大人的官运无涉关系更大。金乡卫屯田后经兵备道汤公调整,才解脱困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