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士屯田是古代中国政府解决军队后勤补给的重要措施。宋以前主要行于边境,金、元将其扩展到全国范围,并出现了屯军专业化的趋势。明承元制,在全国绝大多数卫所开展军士屯田,力求实现军粮的自给,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以国家强制为依托的军事经济制度逐渐瓦解。本文试从屯军身份以及军屯管理体制变迁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做一简单分析。 一、明初军屯的展开和重科则形成的原因 明代实行卫所制度,“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①],大体根据防区的重要程度配置兵力,“系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②]。这种以定点防御为特征的国防体制弊端明显,严重削弱了明军的机动作战能力。由于卫所长官只有训练的义务,没有指挥调动的权力,在当时落后的通讯条件下,致使卫所军队几乎完全丧失了根据当地国防形势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的能力。作为代价,明朝政府只好最大限度的控制住要害地方。明朝幅员辽阔,需要防守的地方数不胜数,结果是明朝军队的数量较前代有了跨越式的增长。据弘治十四年兵部汇报,“天下卫所官军原额二百七十余万”[③]。庞大的军队如何供养成为摆在明朝政府面前的一道难题。 明初,由于长年战乱的影响,经济凋敝,百废待兴,亟需征薄赋行轻徭,与民休息。指望靠百姓赋税供养军队是根本不可能的。自养是唯一的办法。前朝的经验和大量抛荒地土的存在使屯田成为首选。明初屯军与操备军的比例并不固定,随意性很大。洪武二十五年曾经下令“天下卫所军卒自今以十之七屯种,十之三城守”[④],由于各地条件迥异,事实上并未得到切实贯彻。永乐二年,正式确定军士下屯比例的原则:“视其地之夷险要僻以量人之屯守之多寡。临边而险要者,则守多于屯;在内而夷僻者则屯多于守;地虽险要而运输难至者,屯亦多于守。”[⑤] 明初抛荒土地数量很大,靠迁民屯田的方法只能开垦一部分土地。而且人为迁徙民户到异地屯田对政府的动员能力要求很高,封建政权只有减免赋税的经济吸引和暴力强制两种手段。由于人口损失严重,经济手段成效有限,临近边境地区反映尤其明显。明初北方人口损失尤重,如果大量强制迁移南方人口填实北方,势必引起大的社会动荡,显然不利于新兴政权根基的稳定。相比较而言,以强制世袭为特征的军户制度恰恰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因此,军屯制度在军队自养的功能之外又附着了以暴力手段调整人、地关系,从事农业生产的目的。例如,吴桢收集方国珍旧部时特地连及“兰秀山无田粮之民”[⑥];汤和在江浙一带垛集征兵时首先“大计吾郡之田”[⑦],主要抽选无地民户或丁多地少的民户为军[⑧]。 以纳入军户系统来实现间接移民的目的在谪充军身上反映尤其明显。以罪犯为军,前代已有,明朝将其发展到极至。“国初法意主严,事率引例,故遣戍独多,每一州县无不以千数计”[⑨]。从《诸司职掌·刑部·合编充军》所载22款充军事例来看,除贩私盐、诡寄田粮等直接冲击明朝经济管理体制,“积年害民官吏”等确系危害百姓外,“无籍户”、“游食”、“不务生理”等款实际上明显针对的是失去了生产资料,无力承当种地纳粮等国家法定赋役的无业人口。明初充军者“唯边方屯种”[⑩],一方面弥补了边境国防力量的不足,一方面又起到了强制流民回归土地,徙居、填实宽乡的目的。 这一施政导向为朱家后代所继承,不时予以运用。如宣德五年,政府在处理外流人口问题时规定:“(在外种植成熟田地不足五十亩却)不还(原籍)者,同藏匿之家俱发所在卫所永充屯军。若军卫屯所容隐者,逃民收充屯军,容隐之人依隐藏逃军例发边卫。”[11] 要实现自养,屯军除了必须生产出保证自己最低消费的粮食外,还要提供相当的粮食供不下屯的军士食用,这决定了屯军必须按照较高的科则上缴粮米。洪武年间,由于军屯刚刚展开,对军屯的科则没有统一的规定。如太原、朔州等地的屯田一度免税[12];西安等地屯田“税粮与民田等”[13];凉州、西宁一带则以“十之二输官”[14];宣州卫“岁征其半,余存自食”[15]。尽管税制复杂,科则不一,但逐渐抬高税则,提高军队自养率的趋势已经显现出来。例如洪武四年规定河南、山东等处屯田三年后每亩“收租一斗”[16],远远高于民田。 到永乐年间,军屯已经全面展开,加之大规模的战争不断,对军粮的需求进一步增加,军屯科则出现大幅度的提高。建文四年,朱棣上台后不久即宣布“每军田一分纳正粮十二石,余粮十二石。正粮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上交,供本卫官军俸粮。”[17]不过由于科则提高过多,能否实现朱棣自己也表示怀疑,因而在永乐二年制定屯田赏罚例时规定只要屯军余粮达到六石就算过关,管屯官不予处罚[18]。永乐十二年,因屯军实在无法完成规定税额,朱棣不得不下令“余粮免其一半,止纳六石”[19],这一科则后来一直沿用到英宗即位。 洪武、永乐时期,屯田科则居高不下的原因,后人只是称“其田科则之重亦良有深意”[20],但未加深论。笔者认为,所谓深意当与苏松重赋相同。明初百废待兴,急需与民休养生息,但新政权的创建和尚未终止的与北元的战争都需要财政支持,能两方面兼顾的唯一方法是与绝大多数百姓休息,将轻徭薄赋的损失转嫁到局部头上,牺牲部分百姓的利益。苏松地区经济较发达,自然成为“剪刀差”的对象。至于苏松地区长期支持张士诚该受惩罚等理由纯属冠冕堂皇,表面文章。明初军需众多,绝非百姓所能承受,世袭军户制度提供了稳定兵源,加大对屯军的剥削顺理成章。只是此类深意不便明言,只能用“寓兵于农”之类理由掩饰。 为使屯军有能力完成任务,明朝政府转而牺牲部分民户的利益,大量拨膏腴田土与军,并且不限制屯军适当额外占田。在河南,“国初重军伍,必先置屯田而后及于民,故屯之地腴而亩又赢”[21];在安徽,“草昧之时,地广人稀,军强民弱。方初下屯时,所占田地无限制,且未丈量,未经拨补,田亦有余,既经拨补,田益增羡……故今屯田一分,少者不下百亩,多则数百亩”[22];在江西九江,“其上田皆属南昌九江卫,而次者以授民”[23]。至于边境地区,土著居民本来就少,屯军占地所受限制更少。当然也有例外,如河间府,由于开屯较晚,肥沃土地大多被民户占有,“屯田之地皆受而薄者也”,但“犹幸其田羡而可资也”[24]。又如贵州基本为喀斯特地貌,土壤肥力很低,不适宜农耕,且分布星散,但由于数量有限,贵州屯军无法多占田土,一分地仅18亩[25]。 明初,“民多流离失恒产”,加之军官大多“畏法不敢虐下,故建卫从军,多安其役”[26],军屯取得了一定成效,缓解了政府的财政压力。明中期的户部要员认为“一军之田,足以赡一军之用”[27]。这种说法后来日渐增加,以至于影响到很多现当代学者也持类似的看法。其实,明初军屯的作用被大大夸大了。万历时两广总督殷正茂在分析广东卫所屯田时指出:广东卫所军原额约13万零900人,现存支粮食俸官军约3万人,每年消耗军粮米352000余石。“查计原额屯田七千一百二十四顷有奇,纳米一十八万九千六百二十三石,是以原额之屯供今日消耗之官军尚且不足,而必取资于民粮。况国初官军全盛之时乎?则有军有田之说或当时经略详于九边而略于边海,未可知也。”[28]殷正茂不敢断言的九边屯田,成效也并不很好。笔者在《明承元制与北边供饷体制的解体》一 文中曾考证过大同地区军粮供应的主体始终是民运粮[29]。宣府、蓟镇、延绥、固原等镇保留下来的屯田数据基本是正统以后的,无法反映明初情况。但这些边镇从国防形势、下屯比例、土质条件、气候以及耕作水平大致和大同地区相当或更差一些,军屯发挥的作用应不至于有大的出入。唯一不明确的是辽东。正德时山东巡按周熊奏报辽东“永乐间常操军士凡一十九万,以屯粮四万二千有余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边外,军无月粮,以是边饷足用”[30],屯军所产不足全军食用;天启年间户部臣则说“永乐十年辽镇岁收屯粮七十一万六千一百余石,以养该镇官兵九万余,京运亦止一万石而已”[31],军屯所出几乎完全满足全军需要。不过二者都说明了一点,即辽东镇的军饷供应主要靠自己解决。考虑到辽东地区明初政局一直很稳定,且大部分地区土壤腐殖质含量很高,土质肥沃,适合农耕,军屯生产水平较高应该可信。不过这只是局部特例,并不代表全国水准。 明朝实行世袭军户制度,违背商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人员和职业自由流动的要求。屯军不仅要世代从军,还要被长期束缚于土地,既无土地所有权,又不能自主决定种植品种与方式,且屯田子粒远高于民田,俨然是政府的农奴。低下的地位决定了明朝军屯必然败坏的结果。明朝屯政败坏的过程也既是屯军争取摆脱低下地位的斗争过程。 对于屯政的破坏,以往的研究往往过分强调势要占耕屯田。势要占田、占役军士的现象确实存在,且很严重,但终归有个限度。势要为维持占役军士必要的再生产能力,必须给予其相应的种子、牛具以及休息时间,否则会召致其暴力反抗。官与军之间的“阶级合作”应是明朝大部分时间内的主流,这一点从明朝中后期兵变的动因中即可以看出。 屯军的大量逃亡是其主要的反抗方式之一。但这对于未逃屯军而言,逃亡屯军遗留下的大片屯地恰恰给其创造了另外一种摆脱困境的方式,即屯田私有。个人认为,通过二百余年的努力,存留的大部分屯军已基本摆脱了事实上的农奴身份,转变为拥有土地的自耕农。 屯军要摆脱政府的严格控制,需要实现以下几个目标,即屯地私有、土地税则和民田统一以及解除服兵役的义务。以下将就这几个问题分别论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