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外的历史都证明,任何一个国家在早期经济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与民间工商业者亦即官与商之间的关系如何,对于国家的现代化进程以及工商业的发展,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官与商合作的失败,其结果不仅导致民营资本的巨大损失,也造成国家经济发展遭受顿挫。晚清时期中国的第一次官与商合作致力经济发展的失败历史,即是一次极为深刻的教训。 一、官商合作的发起 1、船炮主义到煤铁主义 19世纪70至90年代,即洋务运动的中后期,近代中国的官与商之间第一次发生直接联系并相互合作。两者联系与合作的具体形式,是以“官督商办”和“官商合办”的方式,共同创办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近代民用企业。当时,官商合办的企业为数不多,兴起也较晚,更普遍的是官督商办。这种方式在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非常少见,在近代日本也只存在很短一段时间,可以说是近代中国官商合作的特点之一。 19世纪60年代,清朝统治集团中的一部分官员,即后来人们所称的洋务派,鉴于内忧外患日趋严重,其统治地位受到威胁,打出“自强”的旗帜,开始创办近代军用工业。10年之间,洋务派相继创办了江南制造局、福州船政局、金陵机器局、天津机器局等近10个大型近代军用企业。但紧接着即碰到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困难。首先是资金不足,这些官办军用企业均属重工业,耗资甚巨,而当时的清政府由于对内兴兵镇压太平天国,对外偿付战争赔款,财政左支右绌,难以维持庞大军用企业所需经费。其次是没有相应的燃料工业、矿冶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相配合,军用企业也无法发展。洋务派代表人物李鸿章即认识到:“船炮机器之用,非铁不成,非煤不济。”于是,洋务派转而开始筹划创办近代民用企业,以图解决上述难题。 2、各图所需与共御洋产的动因 然而,在筹办近代民用企业的过程中,洋务派又遇到了更多的难题。清政府原本即财政竭蹶,怎能筹得款项创办新企业?此外,经营近代民用企业需要专门人才,而清政府官僚大都对管理近代民用工业一窍不通,根本无从下手。在此情况下,洋务派只得寻求与民间工商业者合作,一方面利用工商业者手中的资金解决经费困难,另一方面在工商业者中罗致经营管理人才,官督商办由此产生。 当时,不少商人手中已积累了一定的资金,他们通过从事商业贸易活动,较早接触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投资新式企业获取利润的奥妙也有所了解。在洋务派创办的民用企业和私人工业企业诞生之前,许多商人已曾将自己的资金附股于外商在华企业,以获取股息。从19世纪50年代开始,即有华商附股外国洋行经营新式航运业。进入60年代以后,华商的附股日趋增多。包括保险、银行、码头、地产、铁路和工业等各部门的外资在华企业中,均有华商附股。因此,当时的工商业者已具备了投资近代企业的能力。 工商业者起初虽对官督商办洋务企业存有一定疑虑,但在当时的情况下多数还是愿意投资入股的。私营近代企业在当时刚刚开始出现,为数不多。更重要的是,由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恶劣社会环境,私人创办企业不仅要受到外国资本主义的排斥和倾轧,而且还要遭到封建守旧势力的阻挠,各级地方官吏豪绅的盘剥和捐税的苛扰,也使其难以负担和抵御。19世纪60年代,就曾数次有工商业者拟发起创办新式航运业,结果均因封建势力的阻挠而未果。而由清政府洋务派大官僚出面创办近代企业,则可减少若干阻力,甚至取得某些优惠待遇。所以,商人希望通过这种“官督”方式,获得官方的庇荫,以便争取单纯依靠本身力量所难以获取的利益。近代中国官与商的首次合作,就是基于上述原因而出现的。亲身参与官督商办洋务事业的郑观应,当时即曾对此作过论述。他指出:“全恃官力,则巨资难筹;兼集商资,则众擎易举。然全归商办,则土棍或至阻挠,兼倚官威,则吏役又多需索。必官督商办,各有责成,商招股以兴工,不得存心隐漏,官稽查以征税,亦不得分外殊求。则上下相维,二弊俱去。” 除上述各自为解决自己所遇到的困难,抱着不同的目的而携手合作外,官商双方在当时的合作也有一定的相同动因,这就是抵御洋产,分洋商之利,求富以自强。洋务派中的一些代表人物已初步意识到利权旁落洋商的危险,主张“官合民办以收回利权”,民间工商业者也希望得到官方扶持,增强与洋商竞争的能力,以塞漏卮。李鸿章即曾强调兴办轮船航运业,“庶使我内江外海之利,不致为洋人尽占”,反映商人意愿的郑观应同样认为,应使“长江商船之利,悉归中国独擅利权”。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