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款 一、前据江宁定约第十条内载“各货纳税后,即准由中国商人遍运天下,而路所经过税关,不得加重税则,只可按估价则例若干,每两加税不过几分”等语在案。迄今子口课税实为若干,未得确数,英商每称货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进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设新章,任其征税,名为抽课,实于贸易有损;现定立约之后,或在现通商各口,或在日后新开口岸,限四个月为期,各领事官备文移各关监督,务以路所经处,应纳税银实数明晰照复,彼此出示晓布,汉、英商民均得通悉。惟有英商已有内地买货,欲运赴口下载,或在口有洋货欲进售内地,倘愿一次纳税,免各子口征收纷繁,则准照行此一次之课。其内地货,则在路上首经之子口输交,洋货则在海口完纳,给票为他子口毫不另证之据。所征若干,综算货价为率,每百两征银二两五钱,俟在上海彼此派员商酌重修税则时,亦可将各货分别种式应纳之数议定。此仅免各子口零星抽课之法,海口关税仍照例完纳,两例并无交碍。 第二十九款 一、英国商船应纳钞课,一百五十吨以上,每吨纳钞银四钱,一百五十吨正及一百五十吨以下,每吨纳钞银一钱。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无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 第三十款 一、英国货船进口并未开舱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钞,倘逾二日之限,即须全数输纳。此外船只出、进口时,并无应支费项。 第三十一款 一、英商在各口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倘带例应完税之货,则每四个月一次纳钞,每吨一钱。 第三十二款 一、通商各口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由领事官与地方官会同酌视建造。 第三十三款 一、税课银两由英商交官设银号,或纹银,或洋钱,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交纳。 第三十四款 一、秤码、丈尺均按照粤海关部颁定式,由各监督在各口送交领事官,为昭划一。 第三十五款 一、英国船只欲进各口,听其雇觅引水之人;完清税务之后,亦可雇觅引水之人,带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一、英国船只甫临近口,监督官派委员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其需用经费,由关支发,惟于船主并该管船商处,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数多寡惩治。 第三十七款 一、英国船只进口,限一日该船主将船牌、舱口单各件交领事官,即于次日通知监督官,并将船名及押载吨数、装何货物之处照会监督官,以凭查验。如过限期,该船主并未报明领事官,每日罚银五十两;惟所罚之数,总不能逾二百两以外。至其舱口单内,须将所载货物详细开明,如有漏报者,船主应罚银五百两;倘系笔误,即在递货单之日改正者,可不罚银。 第三十八款 一、监督官接到领事官详细照会后,即发开舱单。倘船主未领开舱单,擅行下货,即罚银五百两,并将所下货物全行入官。 第三十九款 一、英商上货、下货,总须先领监督官准单;如违即将货物一并入官。 第四十款 一、各船不准私行拨货,如有互相拨货者,必须先由监督官处拨给准单,方准动拨,违者即将该货全行入官。 第四十一款 一、各船完清税饷之后,方准拨给红单,领事官接到红单,始行发回船牌等件,准其出口。 第四十二款 一、至税则所载按价若干抽税若干,倘海关验货人役与英商不能平定其价,即须各邀客商二三人前来验货,客商内有愿出价银若干买此货者,即以所出最高之价为此货之价式,免致收税不公。 第四十三款 一、凡纳税实按?两秤计,先除皮包粉饰等料,以净货轻重为准。至有连皮过秤除皮核算之货,即若茶叶一项,倘海关人役与英商意见不同,即于每百箱内,听关役拣出若干箱,英商亦拣出若干箱,先以一箱连皮过秤得若干?,再称其皮得若干?,除皮算之,即可得每箱实在?数。其余货物,凡系有包皮者,均可准此类推。倘再理论不明,英商赴领事官报知情节,由领事官通知监督官商量酌办,惟必于此日禀报,迟则不为办理。此项尚未论定之货,监督官暂缓填簿,免致后难更易,须俟秉公核断明晰,再为登填。 第四十四款 一、英国货物,如因受潮湿以致价低减者,应行按价减税。倘英商与关吏理论价值未定,则照按价抽税条内之法置办。 第四十五款 一、英国民人运货进口既经纳清税课者,凡欲改运别口售卖,须禀明领事官,转报监督官委员验明,实系原包原货,查与底簿相符,并未拆动抽换,即照数填入牌照,发给该商收执,一面行文别口海关查照,仍俟该船进口,查验符合,即准开舱出售,免其重纳税课。如查有影射夹带情事,货罚入官。至或欲将该货运出外国,亦应一律声禀海关监督,验明发给存票一纸,他日不论进口、出口之货,均可持作已纳税饷之据。至于外国所产粮食,英船装载进口,未经起卸,仍欲运赴他处,概无禁阻。 (责任编辑:admin) |